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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 苏联的工会

苏联的工会,是在苏联工人大众的最大的组织,最近会员近两千万人(工厂的工人和机关的雇员),它的规模的宏伟,为任何其他各国的工会所不及;自一九三三年九月,劳工人民委员部的职务合并于工会之后,关于大规模的社会保险事业也全归工会直接管理,一九三三年的社会保险经费达四十四万万零三千一百万罗布(这保险费全是由国家支付的,不是由个人缴纳的)。据说超过波兰,拉特维亚(Latvia),罗马尼亚,和意大利全国支出预算的总数!

我们知道苏联是工人的国家,而苏联工会的事业却处处和工人的生活发生密切的关系;所以我们要研究苏联工人的生活,对于苏联的工会尤有了解的必要。

在帝俄时代,在一九○五年以前,工会是完全违法的。就是后来准许设立的工会,既非根据行业,也非根据工业的部门,不过是慈善性质的互助会,救济病人或协助埋葬等事,而且要受警察严重的监视。但是因为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组织,仍然是不满意于现状的工人所聚集的中心,而且是革命政党藉以接近工人大众的重要途径。中间因帝俄防制革命极严厉,工会都被封闭,虽则这种组织仍在秘密中进行,并不因之消灭,对于十月革命还有很重要的贡献。

苏维埃政府成立之后,工会的位置大增其重要性,成为国家和代表工人的工厂委员会之间的连锁。

苏联工会的重要使命有两个。第一是动员劳动大众,增强他们对于生产的主动的参加,对于经济问题的解决作主动的参加;同时也就是教导劳动大众成为全国经济的领导者。第二是保障工人的利益,以防管理者方面或许有官僚化流弊的发生。

苏联工会的组织不是以行业为根据,是以工业的部门为根据,因为前者不适用于社会主义的有计划而相呼应的全国经济计划。凡是赚工资或薪水而工作的人们,都可加入一个工会(不是强迫的,可自由出会)。不但工厂的工人,如医生、教员、作家、科学家、戏剧家、音乐师等,也都可加入相当的工会,没有民族,性别,国界,人种等等的限制。不过选举权被剥夺的人——例如牧师和曾在帝俄时代当过警察暗探等——和不工作的人不得加入工会。加入工会的得享到种种的优待;在苏联得到一张工会会员证(或称工会卡片),真有“意想不到的效力”,其效用比在任何国家都大。例如到浴堂、戏院、铁路、轮船、博物馆、运动场,以及其他处所,有的可减少百分之二十五至六十的价钱,有的得完全免费。此外在合作社购买需用品,也有种种折扣的便宜。所以在别的国家里剥夺了选举权,只限于选举权的损失;在苏联被剥夺选举权的人们,在生活上处处吃亏,简直等于剥夺了生活权,维持生活异常艰难。那些不工作的朋友当然也吃到一样的苦头!

工厂委员会(此外还有矿坑委员会,交通或公共机关的各地或各区委员会,国营农场及曳引车站中的工人委员会)是工会的基本单位,以前已说过。各部门的工业除这基本单位外,推而上之,还有区工会,省工会,最后到该部门的全国工会(最近有四十七个),由全国工会代表大会选举全联邦工会中央评议会(All-Union Central Council of Trade Unions)。这些组织当然都是由工人开会选举出来的。自劳工人民委员部的职务合并于工会之后,全国社会保险的事务也统归工会直接管理,在组织上比较更为复杂。以前的社会保险机关是分区设立的,现在要依工业部门设立,已设有“付款站”(Paying Station)三千五百所,分布全国;这种付款站的工作受若干工厂委员会的直接管辖,而这些工厂委员会则组织若干组的“活动工人”(Activeworkers,这类工人于工作余暇热心公众事业,不领薪金,奋勇为大众服务,在苏联各种事业中所常有)协助督促付款站的工作,由此获得各厂的劳工大众自己参加社会保险的管理。这所谓“活动工人”又称“代表”(“delegate”),专助这件事的已在五万人以上,都在工会指挥之下工作。由劳工人民委员部移到工会手里的,除社会保险外,还有一件重要的事情,便是“劳工卫护”(protection of labour),即注意各工厂关于工作环境的卫生和安稳,各种卫护劳工法律的切实执行等等。关于这方面,现已有四万男女“活动工人”担任“社会观察员”,也渐由劳动大众自己来直接参加了。

苏联工会和别国工会有个很大的异点,那便是除了保障工人利益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使命是积极增加生产力;这件事的要点,当然是在他们所努力增加的是社会的大众利益,是增加勤劳大众的享用,不是替任何私人牟利的勾当,不是替资本家装腰包。工会因为要注重这方面的努力,所以积极倡导生产方面的“社会主义的竞赛”和“突击队”的进行。这和上面所说的“要点”当然也有密切的关系。工人所以肯奋发蹈厉,主动地规定超过原定的计划标准,个人和个人间竞赛,各组和各组间竞赛,各厂和各厂间竞赛,这固由工会的倡导,但也要工人们自己知道这是共同努力于社会主义的建设。

在工会许多重要的机能里面,有一个是每年替工人和工厂经理部规定“集体合同”,并监督这种合同的切实履行。这种合同内容包括工资、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经理部和工厂委员会的关系等等。这合同对雇主和工会两方都加有相当的责任。两方都须注意生产所受到的影响,因为在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之下,工人生活标准的提高,终究还是要靠生产的进步。所以工会负有两层责任:一方面要使“集体合同”切实执行,一方面也要努力协助生产力的增进和成本的减低。因此他们觉得劳工纪律有增强的必要,而且须教导工人,使明白这种纪律的增强是能引到生活标准的改善。工厂委员会便负有责任使工人服从工厂的规则,工作认真、爱护工具,使出品的质地优良,原料运用经济等等。

此外工会不但藉工厂委员会在各厂中努力进行关于工人卫生(例如工人住宅、医院、休养院或疗养院、托儿所等等的支配,以及厂中的卫生和卫护的设备等等),工人文化(例如研究班、学校、俱乐部、图书室、戏剧、电影、演讲、音乐、旅行、运动等等的组织),并且还逐渐由城市推广到乡村去,一九三○年农业工人工会即有两百万人,其中有四十万人是国营农场的雇工。这工会对农村工人的扫除“文盲”运动,有过特殊的努力和贡献。

归工会主持的不但有工农的机关,还有不少合作社的事业。苏联法律规定,凡政府机关对于工会的工作有尽量协助的责任,尤其是关于房屋、运输、邮电等等;这便是可以减轻租金、运输费,以及其他的优待,使工会的办公费可因之减少,把经费多用于会员的身上。

工会的事业范围如此之广,而其权力也不小。无论政府的任何机关,凡有关于劳工的法令、问题、或计划,都须先和工会商量研究。在劳工人民委员部(等于各国内阁的一部)未合并于工会以前,部长须经各工会的联邦大会选任,各邦的劳工部长也由各邦的工会会议选任,此种决议,政府有绝对接受的责任。现在中央和各邦的劳工部裁撤,把职务交给工会,更由间接的指挥进而作直接的管理了。这样合并的主要理由是因为各业发达,“社会保险”和“工人卫护”的工作日繁一日,需要劳动大众自己来参加。工会在工作上主要的骨干是靠着会员中有许多“活动工人”或“活动分子”(activist)来参加工厂委员会,附属委员会,“代表”,“社会视察员”等等;动辄可以动员数万人,这由劳动大众主动的力量是非常伟大的。

(一九三五,二,十二,上午。伦敦。) g1Ry9yw9wQUvFa1AyxsCisYnbLRIJcZ1B/RTFDV5OQHo+fdjrlAIWZs6AdVwCr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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