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次莫斯科暑期大学里面,有十个左右由美国来的男女医生,他们对于“本行”的机关,当然特别要看。而且有的机关——例如本文所谈的堕胎院(abortarium)——是由医生们用手术向孕妇的子宫里取出婴孩的把戏,也只有这班男女医生才准许去看,虽则在我们这暑期大学里面有位美国女同学为好奇心所驱使,有一次竟混在这班男女医生里面去偷看了一番,回来后告诉我不少的见闻。在这些美国医生里面,有位毕克纳尔博士,对于中国革命的热诚非常的高,常常在那里希望中国的真正革命能成功,不但可以自救,而且可以震动全世界,协助世界被压迫的阶层获得解放,每见到我,就眉飞色舞地和我大谈中国革命问题,这真是在医生里面不易见到的一位朋友。因他把中国看得非常重要,待我也特别的好,他在莫斯科看过两个堕胎院,也曾经把他的见闻很详细地告诉我。
我们知道堕胎是各国——除苏联外——法律所严禁的,堕胎的妇女和帮助堕胎的医生都是有罪的。苏联对于堕胎这件事的本身也不认为是好事;如有人认为苏联在现状下准许堕胎便等于鼓励堕胎,这是一个很大的误会。社会主义的建设完全成功之后,堕胎可以成为一件不必要的事情,但在过渡期间,不得不努力使堕胎的危险减至最小限度,可是要办到这一层,决不是用法律硬禁所能收到功效的。这是有各国的事实做佐证的。据莫斯科妇孺保护局堕胎部主任根斯医博士(Dr. Genss)说,依调查统计所示,德国每年堕胎的就近百万,每年因堕胎致死的妇女至少有一万!据说这样死亡的百分率约占百分之一至二,是西欧各国的一般的情形。因为不求根本方法,但用法律强制,反使堕胎秘密化。只知牟利草菅人命的医生反得尽量作恶,徒然增加妇女生命的危险。有的虽不在致死之列,但因秘密中实行,设备不良,以致得到其他疾病或成残废者,更不可胜数。
苏联有鉴于此,自一九二○年起即认堕胎为合法行为,由卫生人民委员部和司法人民委员部会同公布法令,其要点有四:
(1)堕胎必须在国立医院内最可靠之环境中执行,不取费。(记者按,后来因医院不敷用,依工资多寡酌取微费若干,藉助扩充。但妇女或她的丈夫经社会保险的,此费亦不必自出,由保险金中抽付;而在苏联的普罗妇女,都有社会保险的卫护。)
(2)未领得执照的医生绝对不许执行堕胎事务。
(3)接生妇如执行堕胎事务,即取消其接生资格,并由人民法庭加以责罚。
(4)医生在私人行医时如为营利计而执行堕胎,由人民法庭加以责罚。
这法令的重要目的是在保护妇女生命的安全及禁止不良医生的秘密的害人行为。
凡是妇女要堕胎的,其手续很简单,只须到她所住的本区的“妇女卫生商榷处”(现在莫斯科设有五十处,其宗旨为备妇女商榷关于预防妇女疾病的种种卫生方法,节育方法,及诊察孕妇,指导一切)去接洽,如该处认为必要,即转送相当的医院或堕胎院执行。照规章,第一次怀孕的,不得堕胎;已怀孕逾三个月的,不得堕胎。第一点的理由是凡属健康的妇女,生产是有益于健康的,在第一次亦于担负上不致发生问题(这当然是指人人有工作的苏联而言),所以没有躲避的必要。还有一点,我觉得也很可注意,那便是在他国的社会状况之下,有所谓“私生子”的名称,有所谓“偷汉”的名称,于是妇女如由“偷汉”而“大腹”,往往为“遮羞”计,这第一胎的“私生子”尤其有堕去的必要。依苏联的婚姻制度(其详当另文述之),“私生子”和“偷汉”的名词都已不能成立,所以第一胎也没有堕去的必要。关于第二点的理由也很显然,因为时间过得多了,堕胎的危险性随之增加。(虽有以上规定,有特殊理由如经医生检查认为不能生育的,仍可通融,均由医生依实际情形酌定。)
凡有妇女来接洽堕胎时,“妇女卫生商榷处”的医生总是先劝她不要堕胎,说明堕胎的害处,但如妇女坚执非堕不可,亦不加以勉强。
妇女在堕胎后,须住院三天(有的住到五天,看身体情形,由医生酌定),由专科医生卫护,三天后可回家休养,十天后可照常做工。这十天的工资,工厂须照付。此事在他国有的妇女要为着“遮羞”而秘密,而送命;在苏联的妇女不但是堂而皇之,而且工资照付!(我在上月底的伦敦报上看见载有两段新闻,都是妇女因怀孕而要“遮羞”,用重价请医生于秘密中堕胎,结果不但付了重价,而且都送了一条命,被警署探悉,医生捉将官里去,报上喧腾,“羞”还是“遮”不掉,真是冤哉枉也!这是资本主义社会中妇女的命运啊!)
据根斯医博士(见上)说,自法律规定堕胎合法后,在十年中由此拯救了妇女的生命达三十万人。(在堕胎未规定为合法前,在俄国每年死于堕胎的妇女约三万人!)在每二万五千次的堕胎手术中,死者仅有一人(这是已往的情形,据说此项专科有突飞的进步,未来的安稳只有愈益增加)。而且在手术方面的专门技能已有迅速的进步,从前每一次施行手术须费半小时者,现在只须三分钟至五分钟即可完毕。此事既属公开,专科医生也有公开研究的可能。
据毕克纳尔医生和那位美国女同学所参观的情形,医生堕胎施行手术都在五分钟即完毕。他们进去看时,都须穿上白罩衫,随着用手术的女医生旁观。准备堕胎的妇女躺在特备的手术桌上,并不上麻药,由两个医生施行手术,将胎儿取出就是了(同时当然还有看护等襄助,她们都戴着橡皮的手套)。他们还看见当医生施行手术时,有一个受手术的妇女还能谈笑自若地和医生谈话,一点没有痛苦的表现。医生的手术完毕之后,这妇女即被用毡包裹好,放在有车轮的“行榻”上,送到休养室里去。在休养室里,前一两天经过手术的妇女,有的在看书,有的很起劲地在和别榻上的妇女大谈其天!
就莫斯科一处说,在一九三○年,堕胎者达十七万五千人。据曾在莫斯科特别调查此事的法国医生Hamant和Cuenot两博士所报告,谓该处堕胎数量较前大增,一九二九年中堕胎超过生产百分之六十一。这样增加的比例,在实际上未尝不因为秘密堕胎之逐渐减少乃至灭迹,所以在增加的数量中,有许多不过把从前之秘密的变为公开的。而且自堕胎规定为合法以来,苏联人口的生产率仍然是每千有三十七之高度(在所谓“文明的”西欧各国,都在每千二十以下),每年人口仍然是有三百万的增加;换句话说,人口增加的速率并不受堕胎的影响。这现象和社会环境的逐渐改善以及儿童保育的积极实行,都有密切的关系。
在苏联一方面不勉强妇女们不愿的生育,一方面仍用教导的方法使一般人明白堕胎的害处,除利用刊物(印行小册子广发)和讨论会外,并利用电影对全国各处宣传,同时在“商榷处”由医生指导性的卫生的时候,并注意指导节制生育的方法。更基本的当然是在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进行,例如提高人民的生活标准,建造良好和足够的住宅,以及托儿所网之更为扩充密布等等。
(一九三五,一,十七,晚。伦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