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在美国对于人的观察,很通行所谓四P要诀。第一个P是Personality,译中文为“人格”;第二P为Principle,可译为“原则”或“主义”;第三P为Programme,可译为“进行程序”,或“计划”;第四P为Practicability,可译为“可以实行”,或“可行”。原文这四个字都有P字为首,故称四P。就是说要观察人,第一要注意他的“人格”怎样,第二要注意他的“主义”怎样,第三要注意他的有无“计划”或怎样,第四要注意他的计划是否“可行”。他们以为对人能仔细考察他的四P,思过半矣。
不过我们倘略加研究,便觉得所谓“人格”,人人看法不同。在统治者看来,往往觉得奴性并无背于人格;在革命者看来,和罪恶妥协都是人格的破产。从前认女子殉夫或上门守节是女子的无上的好人格,现在却不值得有识者之一笑。这样看来,所谓“人格”,还需要一种新标准。我以为人格的新标准,应以对社会全体生活有何影响为中心;对于社会全体生活有利的便是好的,对于社会全体生活有害的便是坏的。例如压迫者榨取者之欢迎“奴性”,是要利用多数人以供少数人享用的工具,这于全体生活是有害无利,是很显然的,关于第二P的“主义”,也可以这同样的标准做测量的尺度。
第三P和第四P合起来讲,有了“计划”还要“可行”,这便是说计划要能对准现实,作对症下药的实施,不是徒唱高调的玩意儿。但是有时“计划”之“可行”,虽为识见深远者所预见,往往为眼光浅短者所无从了解,嚣然以高调相讥,为积极进行中的莫大障碍。在这种情况之下,便靠实有真知灼见者之力排众议,以坚毅的精神,和困难作殊死战。等到成绩显然,水落石出,盲目的反对或阻碍有如沸汤灌雪,立见消融。所以第四P的辨别判断,尤恃有超卓的识见,对于现实须具有丰富缜密的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