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江声日报》经理兼主笔刘煜生君于一月廿一日被江苏省政府当局枪决一案,据一月三十日《申报》消息,监察院认为“此举显属破坏法治精神”,“监察院职司所在,当然不能漠视”;全国律师协会“决呈请司法部指定审判机关,即将提起控诉,以维法律”;首都新闻记者协会亦决议“呈政府依法严惩苏省当局,以保人权”。可见各方面对此事已加以严重的注意。此事是非所在,不仅是刘君一人的冤死问题,也不仅是《江声日报》一个报馆的存亡问题,也不仅是新闻界的言论自由问题,是和中山先生所揭橥的“民权”问题有直接的联系。关于这一点,监察院呈报国府的弹劾呈文有很明瞭的叙述,谓“训政时期《约法》,为训政期内根本大法,凡政府民众应一律遵守,以期促成宪政,按该法第二章第八条之规定,人民因罪犯嫌疑被逮捕拘禁者,其执行逮捕或拘禁之机关,至迟应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审判机关审问……江苏省主席顾祝同于本年(按指去年)七月廿六日拘押镇江《江声日报》经理刘煜生于该省保安处戒严司令部,迄今五月之久,尚未移送法院……违背《约法》,蹂躏人权”。此案之有关系于一般国民所托命的民权问题,是很显然的。
听说刘君的罪状为“宣传共产”,据本月廿五日《时报》所载苏省主席顾祝同氏在纪念周报告此事,谓“最显著”的证据乃在该报副刊“铁犁”中所登的几篇文字。但依监察院的呈文,则谓该副刊中所登载的各篇小说,“仅描写社会生活状况之作品,此类文字,京沪各报,时有揭登”。退一步说,即假定刘君果有共产嫌疑,但如牛兰、陈独秀各案尚且移送法院依法审查办理,刘君何为独被糊里糊涂的枪决?
此案就法律的手续和罪名的内容言,政府都有彻底根究以昭示于全国民众的必要。民众的信任是要用守法的事实来获得的。遇着这种事实的问题,结果如何,又是政府能否获得民众信任的一种试金石了。最近常听到起草宪法的谈话,如有法而不能行,起草何用?又何能引起民众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