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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结构的变化

自耕小农的普遍存在 上面已经讲到,由于井田制的瓦解,所分配的“份地”(私田)私有化,原来的“国人”和“庶人”所耕“份地”先后私有化,都成为耕种百亩的自耕小农。再加上各国先后推行按户籍身分的授田制,于是自耕小农在战国时代就普遍地存在,成为君主政权立国的基础。

原来井田制分配给“国人”和“庶人”的“私田”都是百亩,因“私田”的私有化而成为自耕小农,于是“一夫百亩”成为战国通行的制度,魏、秦等国的授田制也以百亩为通例。《商君书·徕民篇》记载秦国的“制土分民之律”,地方百里,除去山泽、都邑、道路占地十分之四,共有农田十分之六,其中恶田十分之二,良田十分之四,可以用来“制土分民”,“以此食作夫五万”。依据《孟子·滕文公上篇》,“方里而井,井九百亩”,以此推算地方百里共九百万亩,农田占十分之六,共五百四十万亩,以此分配给农夫五万人,每人可以分得一百零八亩,除去零数,正是“一夫百亩”的授田制。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变法,“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三分之一,为田六百万亩”(《汉书·食货志》)。据此可知魏国同样实行这种“制土分民之律”,所谓九万顷就是九百万亩,只是魏国所在土地的山泽占地较少,“山泽邑居”只占三分之一,因而农田有六百万亩,可以分配农夫六万人。魏国同样推行“一夫百亩”的授田制,李悝就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魏襄王时史起为邺令,曾说:“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吕氏春秋·乐成篇》、《汉书·沟洫志》)颜师古注:“以百亩,谓赋田之法一夫百亩。”据此可知魏国授田制,良田是一夫百亩,恶田是一夫二百亩,以便轮流休耕。《尉缭子·原官篇》说:“均地分,节赋敛,取与之度也。”(“均地分”,今本误作“均井田”,今从临沂出土竹简改正)所谓“均地分”,就是指这种平均分田给耕者的授田制。这种平均分田的授田制,很明显是沿袭井田制的成法。《周礼·地官·大司徒》讲到井田制的三等授田之法,“不易之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魏国推行按田地美恶分等授田之法,就是由此而来。

战国初期李悝在魏变法,估计农民生计,以“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作为典型,据估计,每年每亩收粟一石半(约当今三斗),共得粟一百五十石,除去“十一之税”十五石,余下一百三十五石,每月每人吃粟一石半,五人一年要吃九十石,余下四十五石,每石赏三十钱,共得一千三百五十钱,除了各种祭祀费用三百钱,余下一千零五十钱,衣着每人每年需用三百钱,五人共需一千五百钱,这样已短少四百五十钱,不幸而遭遇疾病死丧,再加上君上的临时赋敛,更没有办法了(《汉书·食货志》)。从这一笔农民收支细账看来,可知耕种授田百亩的农民,确是自耕小农的性质,按常规只有“什一之税”的负担,就是墨子所说:“以其常正(征),收其租税,则民费而不病。”(《墨子·辞过篇》)。这样的授田制看来春秋末年晋国早已推行。《孙子兵法·吴问篇》列举晋国六卿所实行的不同的亩制和税制,赵氏推行最大亩制,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并且不收税,其余五卿分别以一百六十步到二百步为亩,采用五分抽一税制。这就是以不同的授田制争取民众的归向。商鞅在秦变法,扩大亩制,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实行“百亩给一夫”的授田制,实际上就是推广了赵氏的授田制,只是商鞅增加了农民赋税的负担。

小农经济成为立国的基础 正因为自耕小农的普遍存在,小农经济成为当时各国的立国基础。自耕小农的生产成为各国政权的经济基础,小农每年上缴的租税成为国家财政上的主要收入。战国初期各国先后实行变法,都是为了维护当时普遍存在的小农经济,所推行的改革政策,都是为了奖励和帮助小农发展生产,从而富国强兵,以便在对外兼并战争中不断取得胜利。魏国李悝变法,作尽地力之教,就在于提高田亩产量,同时推行平籴法,就在于维护小农经济。秦国商鞅变法,重农抑商,奖励耕战,开拓亩制,征收户赋,都是为了发展小农经济,富国强兵。因为当时各国政权都建立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自耕小农既是生产的主力,又是作战的主力。这种自耕小农是编入户籍的良民,不同于身分低下的商人、赘婿,有按法接受分给耕田的权利,除了缴纳法定赋税和定期服役以及战时服兵役以外,生产和生活都是自主的,拥有住屋、家畜以及生产和生活上必需的财物,《秦律》上称为“士伍”,即编伍的士卒,无爵的庶民,可以接受君上的因功赏赐的低级爵位而成为有爵者。如果发生争夺财物和争夺军功的纠纷,可以经过诉讼而按法律解决。《秦律》的案例中,就有对“争牛”(争夺走失的耕牛)和“夺首”(争夺斩得敌人首级的军功)的判决,说明他们所有财物和所得功勋,可以得到国家法律一定的保障。因此能够比较自由地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能够拥有积蓄的财物,有生产的积极性,从而造成社会经济的繁荣,使得这种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长期留存。

战国时代的小农经济是得到较大的发展的,由于使用先进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由于自耕小农的生产积极性使得农业生产得到较大发展,同时各种小手工业适应小农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而有发展。大手工业如盐铁业同样是适应广大的小农需要而成长起来,而且商业也在小农出售多余的农业品和买进生产和生活上的必需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于是造成社会经济繁荣的景象。

随着社会经济繁荣,各国所进行的经济上和政治上改革的需要,科学文化也得到蓬勃发展,学术界出现了“百家争鸣”的思潮。所谓“百家争鸣”,实质上就是站在不同立场上,按照各自标榜的前进目标,为维护和发展这种国家规模的小农经济,提出了不同的建国方略。墨子所说“百姓”“万民”,即指“农夫”和“农妇”,就是指自耕小农而言。墨子说:“今也农夫之所以蚤(早)出暮入,强乎耕稼树艺”,“曰彼以强必富,不强必贫”(《墨子·非命下篇》)。墨子一系列主张如天志、兼爱、尚贤、节用、非攻等,都是为了解决小农“饥”、“寒”、“劳”的“三患”和达到“国家之富”、“人民之众”和“刑政之治”的目标。孟子所说“黎民”,也是指住“五亩之宅”、种“百亩之田”的自耕小农。孟子说:“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孟子·梁惠王上篇》)孟子鼓吹实行“王道”、施行“仁政”,“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都是为了维护作为立国基础的小农经济。

战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争,再加上统治者的残暴,这种自耕小农的负担是很沉重的。墨子指出除了“常征”和“常役”之外,还要“厚作敛于百姓,暴夺民衣食之财”(《墨子·辞过篇》)。孟子又说:“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则父子离。”(《孟子·尽心下篇》)。荀子也说有田野之税、刀布之敛、力役之征(《荀子·王霸篇》、《富国篇》)。秦国自从商鞅变法后,开始按户征收人口税,称为“户赋”或“口赋”,就是后来汉代的“算赋”。这对贫苦的自耕小农来说,是个沉重的负担,既要按田亩缴纳租税,又要按人口缴纳“户赋”,并且服兵役和徭役。《商君书·农战篇》说:“百姓曰:我疾农,先实公仓,收余以食亲,为上忘生而战,以尊主安国也。”所谓“实公仓”,就是向国家缴纳田租。《商君书·去强篇》又说:“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民不逃粟,野无荒草,则国富,国富者强。”所谓“民不逃粟”,就是指按户征收地税和户赋,不让逃避。根据云梦出土《秦律》,国家向农民征收的地税,不仅有禾稼(粮食),还有刍(饲料)和稾(禾秆),规定每一顷田要“入刍二石,稾二石”(《田律》);还要缴纳户赋,不准隐瞒户口(《法律答问》);更要负担兵役和徭役,需自备衣服及费用,不准逃避服役。隐瞒户口叫做“匿户”,逃避服役叫做“逋事”,已经集合报到而再逃走的叫做“乏徭”,都要受到严厉处罚。

从《秦律》来看,当时秦国乡间官吏已有吞没地税而不上报的。《法律答问》提到部佐“匿田”问题,指出“已租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说明当时有因特殊原因而未收地税的,又有地税被征收官吏占有而隐匿的。

依附于地主的庶子、佃农和雇农 战国时代有一种依附于地主的农民叫做“庶子”。《商君书·境内篇》说秦国规定:能够斩得敌人甲首一颗的,“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就是赏给爵位一级,就可以给予庶子一人。《境内篇》又说:“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就是说:有爵者可以得到无爵者作为庶子,每一级爵可以得到一个庶子;当有爵者没有特殊役事的时候,庶子每月要给大夫服役六天;当有爵者有特殊役事的时候,则按服役期限供给庶子的食粮而养起来。这种庶子,虽然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每月只给主人服役六天,但是主人有特殊役事随时可以调来服役而养起来,对于主人的人身依附关系很强,实质上是属于农奴性质。 这种依附于地主的农民,在卫鞅变法之前应当已经普遍存在,卫鞅只是把它规定成为制度,作为奖励军功地主的一项政策罢了。

这时土地已开始买卖,有土地的农民常因不能维持生活而出卖土地,“无置锥之地”的人便逐渐加多,到荀况时,“无置锥之地”已成为成语(《荀子·非十二子篇》、《儒效篇》)。《吕氏春秋》更明白地说:“无立锥之地,至贫也。”(《为欲篇》)这些无立锥之地的农民,有的流亡到外地,成为“上无通名,下无田宅”的“宾萌”(即客民,《商君书·徕民篇》),有的就成为“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的佃农。到战国末年,农民为了逃避繁重赋役,有的宁愿附托到豪强地主之下,甘愿做佃农。《韩非子·备内篇》说:“徭役多则民苦,民苦则权势起,权势起则复除重,复除重则贵人富。”说明当时有“权势”的“贵人”,趁人民苦于“徭役多”的时机,用包庇“复除”(免除徭役)的特权诱使贫苦农民归附到他们的门下,成为他们奴役的对象,忍受他们的剥削。韩非曾说:“悉租税,专民力,所以备难充仓府(库)也。而士卒之逃事状(藏)匿,附托有威之门,以避徭赋,而上不得者万数。”(《韩非子·诡使篇》)这些“有威之门”,就是《商君书·垦令篇》所说“禄厚而税多”的官僚兼地主,也就是后来秦、汉时代的豪强地主。

这时农民有放弃本业转入工商业的,也有失去耕地后流入城市做雇工或商店的伙计的。有所谓“市佣”(《荀子·议兵篇》)、“庸保”(《史记·刺客列传》),也有“家贫无以妻之,佣未反”的人(《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篇》)。“泽居苦水者”也有雇工治水的,即所谓“买庸(佣)而决窦(渎)”(《韩非子·五蠹篇》)。当时“大夫”雇工修缮房屋是比较普遍的。《商君书·垦令篇》说:“无得取庸,则大夫家长不建缮,……而庸民无所于食,是必农。”这是说:政府不准雇工,大夫就不雇人修建房屋;雇工没有饭吃,就必然务农。当时使用雇农的地主也是不少的。《吕氏春秋·上农篇》说:“农不上闻,不敢私籍于庸。”就是说,不是有高级爵位,就不准私自雇用雇农。这时有替人“灌园”的“庸夫”,例如齐湣王被杀,太子法章曾逃到太史家做“灌园”的“庸夫”(《战国策·齐策六》)。又有所谓“庸客”的,主人给他美羹、钱布(铜币),希望他耕得深、耘得快(《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篇》)。农民也有在高利贷的严重剥削下弃产流亡的,冯驩所谓“息愈多,急即以逃亡”(《史记·孟尝君列传》)。也有因而饿死在沟壑的,孟子所谓“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孟子·滕文公上篇》)。同时由于奴隶买卖比较流行,当时已有“卖仆妾售乎闾巷者,良仆妾也”的成语(《战国策·秦策一》)。于是农民在“天饥岁荒”的情况下,已有“嫁妻卖子”的(《韩非子·六反篇》)。

官府的奴隶 春秋、战国间,由于生产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又出现了个体经营的手工业者、商人和大商人。这在前面两章已经叙述过了。下面要谈的是,当时还有相当数量的官私奴隶。

春秋、战国间,官府奴隶的来源,一种是俘虏。《墨子》书中曾描写当时大国进攻他国的情况:一攻入他国的边境,就割掉农作物,砍掉树木,攻毁城郭,焚烧祖庙,掠夺牺牲(家畜),见敌国人民中顽强的就杀,顺从的就绑着牵回来,男的作为“仆、圉、胥靡”,女的作为“舂、酋”(《墨子·天志下篇》)。仆是管车马的奴隶,圉是养马的奴隶,胥靡是“被褐带索”而被强迫“庸筑”(用绳索牵连着而被强制做筑城等土木工事)的奴隶。舂是舂米的奴隶,酋是造酒的奴隶。

到战国时代,各国官府有把战争中的俘虏作为奴隶的,但是奴隶的主要来源已经不是俘虏。捕捉俘虏来作奴隶,已经不是当时战争的主要目标之一 [1]

战国时代官府奴隶的主要来源是罪犯。因此胥靡既是一般奴隶的通称,同时又是一般罪犯的通称 。这时秦国的“隶臣妾”是官奴婢性质。从《秦律》来看,有不少罪犯被罚作“隶臣”,也有一些逃兵或俘虏被罚作隶臣。隶臣妾由官府按其劳役类别、年龄和性别发给不同标准的口粮,标准低于一般劳动人民的需要量。如果隶臣妾使用的器物和照管的牲畜有丢失的,还要“以其日月减其衣食”三分之一来偿还。至于称为“鬼薪”、“白粲”、“司寇”、“城旦”、“舂”的刑徒,性质和隶臣妾不同。刑徒有固定的刑期,刑期满了就可恢复自由。而“隶臣妾”则终身为官府服役,必待取赎才能恢复自由。

这时官府奴隶的另一个来源,就是把罪犯的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奴隶。卫鞅在秦变法,公开宣布“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把“收孥”作为处罚的一种办法。同时秦国也还迫使奴隶的子女继续为奴隶,有所谓“奴产子”。

从《秦律》来看,当时称为隶臣、隶妾的官奴婢,官府可以把他们卖掉,还可以用作赏赐品,并可借给地主使用。秦王也常作为礼品来送人。例如秦王曾以“文绣千匹,好女百人”送给义渠君(《战国策·秦策二》)。但是这时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没入官府的奴隶是可以用钱赎回的。赎回奴隶的情况在战国时代已很普遍,甚至有些国家在法令里规定:本国人有在别国当奴隶的,如果能赎回,这个赎金可由官府来负担。例如“鲁国之法,鲁人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吕氏春秋·察微篇》)。这时关于赎奴隶的故事,著名的有两则:一、春秋末期齐国的晏婴到晋国,见到齐国人名越石父的因被掠为奴,于是解下一匹拉车的马把他赎回(《吕氏春秋·观世篇》)。二、卫嗣君有个胥靡逃到魏国去,替魏襄王治病,卫嗣君先派人用一百金去赎,魏王不肯,后来便拿一个叫左氏的邑去交换他(《战国策·卫策》,《韩非子·内储说上篇》作“五十金”)。前一则故事用一匹马赎回一个奴隶,当是一般的情况。后一则故事用一个邑换回一个奴隶,这是特殊情况。

《秦律》有赎替官奴婢的规定,但条件是苛刻的:要用两名壮男去赎替一名隶臣,用一名壮男去赎替一名年老而失去劳动能力或年幼而没有劳动能力的隶臣,而不允许赎替做针线活的隶妾。壮男要前往边疆戍守五年,才得以免除他的母亲或姊、妹一人的隶妾身分。同时秦为了奖励军功,允许隶臣从军,以“斩首”的军功取得爵位,从而免除奴隶身分;还允许士兵归还二级爵位来免除他的父母的隶臣妾身分。同时还规定: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工隶臣”,如果因本人或别人军功而免除隶臣身分的,还都必须充当自由身分的“工”。当时官奴婢除了被用于手工业生产以外,还被用于农业生产。《秦律》规定“隶臣田者”在农忙的二月到九月间,每月口粮比原定二石增加半石。此外官奴婢还被用于筑城、畜牧和官府的各种差役。

地主和商人占有的奴隶 由于这时占有和使用奴隶是合法的,一般地主和商人也就可以占有奴隶了。有些地主和商人往往有十个以上的奴隶,辛垣衍曾对鲁仲连说:“先生独未见夫仆乎!十人而从一人者,宁力不胜、智不若耶?畏之也。”(《战国策·赵策三》)这时穷苦人家的壮年男子,常常因为负担不起赋税,生活困难,出卖或典质给富户,称为“赘婿”,由主人配给女奴结为夫妇。这种“赘婿”,属于家奴性质 。齐国著名学者淳于髡,就是“赘婿”出身(《史记·滑稽列传》)。当时奴隶常常被处髡刑(截去头发的刑罚),淳于髡名叫“髡”,该即因被处髡刑而来,犹如孙膑因被处膑刑而叫“膑”。秦国自从商鞅变法以后,因为法令规定一家有两个壮男而不分居的要加倍征收“赋”(即人口税),逼得“家贫子壮则出赘”(《汉书·贾谊传》载陈政事疏)。大概到战国末年,由于赋税的增加,人民的贫困,债务奴隶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赘婿”的数量比前增加。后来秦始皇谪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陆梁地”(《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三年),把“赘婿”和罪犯、商人一样作为谪发的对象,就是因为“赘婿”属于家奴性质的缘故。

地主和商人的家内奴隶有专门服侍主人或者用来招待宾客、供娱乐的。《吕氏春秋·分职篇》说:“今有召客者酒酣、歌舞、鼓瑟、吹竽,明日不拜乐己者而拜主人,主人使之也。”

奴隶也有被用来从事小块田地的农业生产的。《韩非子·喻老篇》说:“故冬耕之稼,后稷不能美也;丰年大禾,臧获不能恶也。以一人之力,则后稷不足;随自然,则臧获有余。”这里把奴隶(臧获)看作农业技术最差的,用来和传说中农业技术最高明的后稷作对比。这样使用少数家内奴隶从事农业生产,并不是当时农业生产中的主要劳动力。

大工商业者还常用奴隶从事手工业生产和商业。例如大投机商白圭就“与用事僮仆同苦乐”(《史记·货殖列传》)。所谓“用事僮仆”,就是随从主人经营事业的奴隶。至于大商人兼大官僚的,因为权势所在,所有的奴隶也就更多。到战国末年,秦国由于特殊的条件,大商人兼大官僚使用的奴隶就特别的多。例如吕不韦有家僮万人,嫪毐也有家僮数千人(《史记·吕不韦列传》)。

这时市上贩卖的奴隶,地主和商人所有的奴隶,有不少是从少数部族那里掠夺、贩卖来的。据说“齐俗贱奴虏”(《史记·货殖列传》),齐国是“富擅越隶”的(《战国策·秦策三》),说明齐国的奴隶大多是从南方越族那里掠买来的。《尸子·广篇》说:“夫吴越之国,以臣妾为殉,中国闻而非之。”(孙星衍辑本卷上)说明当时南方吴越地区有较多的奴隶。战国末年秦国吕不韦和嫪毐所以会有这样多的“家僮”,这是因为秦国和西北、西南少数部族靠近,特别是秦灭蜀,取得笮及江南以后,更靠近以“僰僮”闻名的西南少数部族地区,比较容易就近得到廉价的奴隶。秦国史官记载的《秦记(纪)》,就曾讲到拥有“僰童(僮)之富” 。《尸子·发蒙篇》说:“家人子侄和,臣妾力,则家富。”(孙星衍辑本卷上)说明当时一些富人还是依靠奴役奴隶来致富的。

《秦律》还保护私人对奴隶的占有和奴役。不但要处罚臣妾侵犯主人利益的行为,还要处罚臣妾反抗主人和怠工的行为。如果男奴“骄悍,不田作,不听令”,主人可以请求卖给官府,变为官奴。如果女奴“悍”,主人可以请求官府将她判处黥刑和劓刑。

这时奴隶遭受残酷的奴役和迫害,杀人殉葬的风俗也还存在。在近年考古发掘工作中,三晋、两周地区发现的战国殉人墓较多。在山西侯马乔村战国中晚期的墓地上,已发掘十六座墓,一般是夫妇并穴的合葬墓,周围都挖有殉人沟,沟内分别埋有四到十八人。有的颈上带有铁钳,反映其生前戴着刑具而被迫劳动。以殉人最多的一墓为例,十八人中可以辨识的有男的十人,女的六人,大都是青壮年,他们牙齿嚼面磨损严重,说明生前食物极为粗糙。除一个老年人有薄棺一具和铁带钩一枚外,其余都像牲畜一样,被杀害、肢解后埋入,或被活活埋入。 此外于河北邯郸和河南辉县、汲县、洛阳都曾发现殉人墓,殉葬的人一至四人不等。多数是服侍的或近幸的奴婢,有的有极粗的小铜鼎陪葬,有的有铜戈、铜矛、铜和水晶珠陪葬,也还有以车马器陪葬的。一九七八年发掘的湖北随县曾侯乙墓,二十一个殉葬者全是女性青少年,未见刀砍斧伤痕迹,各有一具彩绘木棺和少量陪葬品,当是墓主的侍妾或乐舞人员,被统治者用“赐死”的欺骗手段迫令殉葬的。


[1] 战国时代的战争有一个特点,就是战争双方都奖励斩杀敌人。卫鞅在秦变法,具体规定了斩一首可以进爵一级,要做官的可以赏给五十石俸禄的官(《韩非子·定法篇》),所以鲁仲连说秦是“上首功之国”(《史记·鲁仲连列传》)。不但秦国如此,齐国也规定斩得一首级的可以得赏金(《荀子·议兵篇》)。当时战争残杀是很厉害的,据说,秦献公二十一年秦和魏战于石门,斩首六万(《史记·秦本纪》)。秦孝公八年秦和魏战于元里,斩首七千(《史记·六国年表》)。秦惠文王八年秦和魏相战,斩首四万五千。惠文王后元七年秦打败赵公子渴、韩太子奂,斩首八万二千。十一年秦大败韩于岸门,斩首一万。十三年秦大败楚于丹阳,斩首八万。秦武王四年秦攻取韩的宜阳,斩首六万。秦昭王六年秦伐楚,斩首二万(以上见《史记·秦本纪》)。七年秦打败楚将景缺,楚军死了二万(《史记·楚世家》)。十四年秦大败韩、魏于伊阙,斩首二十四万。二十四年秦攻取楚十五城,斩首五万(《史记·楚世家》)。二十七年秦大败赵军,斩首三万(《史记·六国年表》)。三十二年秦打败韩将暴鸢,斩首四万。三十三年秦打败魏将芒卯于华阳,斩首十五万(《史记·秦本纪》,《白起列传》作“十三万”)。三十四年秦打败赵将贾偃,把赵兵二万沉到河中(《史记·白起列传》)。四十三年秦攻取韩的九城,斩首五万(《史记·秦本纪》)。四十七年白起坑杀赵军俘虏四十五万(《史记·白起列传》)。五十年秦攻魏,斩首六千,魏楚军沉死河中的有二万人。五十一年秦将摎攻韩,斩首四万;攻赵,斩首九万(《史记·秦本纪》)。秦始皇三年秦将麃公攻魏的卷,斩首三万。十三年秦将桓 攻赵,斩首十万(《史记·秦始皇本纪》)。据梁玉绳《史记志疑》的统计,秦国在战国时代战争中所斩得的首级共有一百六十万之多。《史记》这些记载都是根据《秦记》的,该出于秦的统计,但所有记载,记俘虏人数的极少,甚至像长平之役,白起在坑杀降卒四十五万人之后,留下幼小的二百四十人,也没有把他们作为奴隶,依然送回到赵国去。很明显的,这时的战争主要已经不是捕捉俘虏的战争。 ATb9iY8BEIwdtOCGzvOaJUWcblycpxHXAdB0CNr+2tOZhT0ylv/8H6K0WQSt60K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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