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石器时代,尤其是新石器时代晚期,如大汶口、龙山、齐家和良渚等文化时期,都出现了经济的大发展。“一切部门——畜牧业、农业、家庭手工业——中生产的增加,使人的劳动力能够生产出超过维持劳动力所必需的产品。” 这时,总生产有了一定程度的剩余,就为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提供了物质前提。
以大汶口文化为例,由于生产工具的改进,不仅减轻了使用时的劳动强度,而且大大提高了劳动效率。所以,农业、手工业方面的产品都有大幅度的增长。尤其是因为农业的发展,使饲料增多,促进了家畜饲养业。从大汶口墓葬中所反映的情况看,当时人们饲养家畜很兴盛。如大汶口的墓葬三分之一以上都用猪骨随葬。有的用半只猪架(六〇号墓),有的用猪下颌骨,也有的把猪蹄放在鼎中(三十五号墓),最多的是用完整的猪头随葬,43座墓中有93个猪头,最多的一座有14个 。
黄河上游齐家文化的大何庄,三十四号墓中有36件猪腭骨,六十三号墓中有16件猪腭骨。秦魏家的墓中也随葬猪下腭骨,有的达68件之多 。这些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墓葬中的猪骨,除了反映那时的一种葬俗外,在所有制方面所反映的有着更为深远的意义。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无论在古代或现代民族中,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的出现才出现的。” 家猪是大汶口文化时期人们的一项重要的动产。所以,这些随葬的猪,应当是墓主生前的私产。这些家畜最初是归氏族所有的,可是,作为一种重要的动产,后来逐渐被有势力的人物据为己有,变成个别家庭的私有财产了。
伴随着猪等动产变为私有,经过一段时间,私有财产的范围逐渐扩大。如生产工具、陶器和各种装饰品等也成为财富积聚的对象。大汶口文化晚期的墓中,常常随葬成百件的物品。如西夏侯一号墓有陶器119件,大汶口十号墓有陶器93件,野店六十二号墓有陶器66件。很明显,这些随葬的陶器大大超过了墓主实际生活的需要,意味着是私有财产的聚敛。大汶口二十五号墓有石铲6件,玉笄1件,臂玉环1件,指环2件,骨、角、牙器12件;一二五号墓有石器19件,骨、角、牙器26件,陶器19件 。这些生产工具、生活用具以及装饰品,一定都是墓主生前的私有财产。
从上面所列举的材料看,新石器时代晚期的社会,已经产生了私有制。
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必然导致贫富两极分化,氏族内部出现了富有者和贫穷者。随葬品的不均在大汶口早期墓中已经显示出来,其中有两组墓相当明显:十二、十三、二十六、五十四、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三号七座早期墓随葬品较丰富,以十三、二十六、五十九号三座为最多,早期的象牙器也仅见于这三座墓中;相邻的一组墓则十分贫乏,一一四、一一五、一一九、一二〇号四座墓中仅有陶器10件,骨、牙器3件,还有1件獐牙。可见,随葬品的贫富之别,在大汶口早期墓中就已经出现了 。贫富分化在大汶口文化晚期阶段的墓葬中更加明显,其中十号墓随葬的陶器就有93件,二十五、四十七号墓每座都有陶器57件,一二六号墓有陶器71件 。这说明当时少数人已集中了大量的财富。
1974年到1975年在青海乐都柳湾发现规模很大的齐家文化氏族公共墓地 。据统计,一九七号墓随葬器物共66件,其中有斧、锛、凿等生产工具,有罐、壶等彩陶;二一一号墓随葬品共66件;五六四号墓随葬品共95件。这三座墓随葬的陶器,都远远超出死者生前生活所必需,这显然代表死者所拥有的财富。与大墓形成对比的是小墓,如一七〇号墓随葬的陶器仅有灰罐1件,粗双耳罐2件;一七六号墓随葬的陶器仅有小垂罐、侈口罐各1件;二四三号墓随葬彩陶壶1件、侈口罐1件及一残陶器底部。这些贫乏的小墓和那些丰富多采的大墓,形成贫富悬殊的对照。
通过这些不同的墓葬可以了解到,在原始社会的末期私有制已经产生,私有制的出现是贫富分化的必然结果。此后,接着而来的就是奴役和掠夺。于是,阶级和奴隶的出现,便成为必然的事了。
原始氏族社会的中、后期,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社会劳动分工的出现,引起交换的增长,并促进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劳动生产率的更大提高,从而使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增多,这就赋予劳动力以特殊的价值,并且对它的需要也扩大了。人剥削人的奴隶制,在经济上的可能性便产生了。
过去生产力低下,一个人的劳动所能生产的东西,仅能维持他个人及其子女的生活,也就是说,只有必要的劳动,还没有剩余劳动。战争时捉住俘虏,一般是把他杀掉。后来,由于生产力提高,有了剩余劳动,战俘才被保留下来,强迫他们从事劳动,以榨取其剩余产品。不仅他们的劳动力及其劳动成果全部归主人支配,连他们本身也如同牛马一样,成了主人的财产。主人对他们有生杀予夺之权,主人死时还往往用他们殉葬。这些人就是奴隶,主人便是奴隶主。两个对抗的阶级出现了。
阶级的出现,在原始社会晚期的文化遗存中也表现出来,如邯郸涧沟龙山文化的一个房基内和一个乱葬坑内,有砍伤的人头骨;一个圆坑里杂乱地埋着10具人骨,男女老少都有;还有一个水井被废弃后,埋有五层人骨架,也是男女老少都有,或者身首分离,或作挣扎状 。这些死者不是葬于公共墓地,而是男女老少同埋一处,显然不是自然死亡,而是由于一种外来强加的暴力致死。西安客省庄二期文化中的乱葬坑,有的人骨架呈单膝跪的样子,并与狗埋在一起 ,可见他们地位低下。
乱葬坑中的尸骨,生前当是俘虏或奴隶。恩格斯说:“奴隶制起初虽然仅限于俘虏,但已经开辟了奴役同部落人甚至同氏族人的前景。” 奴隶制最初仅限于奴役战争中的俘虏,随着社会的发展,氏族内部出现贫富分化,一些贫穷者也逐渐沦为奴隶。
父系氏族公社的大家族内部,与丈夫奴役妻子的情况并存,出现了家内奴隶。奴隶是父家长和父系氏族首领的财产。这些富有的父家长或氏族首领,逐渐成为氏族部落的显贵,成为支配氏族部落的力量。他们凭借职权,用各种手段侵占氏族财产,将战争掠夺或对外交换等作为他们发财致富的途径。
氏族显贵、奴隶和剥削等的出现,破坏了全族共同生产劳动、共同分配、无阶级、无剥削的原始社会的一些特征,使氏族制度逐渐走向解体。
处在大汶口晚期文化、龙山文化、齐家文化等阶段的氏族,虽然已出现了奴隶,但由于当时奴隶在生产劳动中并没有构成主力,奴隶和主人还没有形成两大对抗阶级,因此只能说是“零散现象的奴隶制” 。奴隶劳动也还没有形成一种经济体系。从一些大墓中出土了生产工具,说明大墓主人还没有完全脱离生产劳动。氏族制度虽已处于解体阶段,还不能说已达到完全的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