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制药有限公司用带强烈毒性的“二甘醇”充当“丙二醇”生产出带有毒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经过重重貌似严密的质量审查关卡后流向市场,65名患者注射后,致13人死亡。该厂的采购员、化验室主任、主管采购的副总、主管生产技术的副总以及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三位老总获刑。
有毒的二甘醇进入该药厂,第一道关卡应该由采购员负责,按照该厂的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而制定的采购制度规定,负责物料采购的采购员应对新的原材料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并要求供货方提供样品进行检验,以防范质量风险的产生。实际上是如何做的呢?
在法庭上,该采购员说:我向分管采购的副总请示去现场考察的事,但领导说现在通信发达,电话联系就行了。我只觉得质量不合规的最严重后果就是消费者被骗、影响生产,但致人死亡这种后果我做梦也没想到。
而采购副总诡辩道:“丙二醇只是制药的一种小小的辅助材料,只有大宗的和重要的原材料才有必要进行考察。”他甚至在法庭上比喻说:“消费者买猪肉,也一定要去猪场考察,看看那头猪吗?”
按照国家规定,供应商应该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和检验证书。采购员说:“供货商寄给我厂的都是复印件,这些复印件看不出有什么问题。而且我觉得货到厂里还要通过检验,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至于后面检验环节的问题,在此不做详述。
药品的质量问题是“人命关天”的大问题,也关系到药厂的生死存亡。对于这样一个重大风险,采购员和采购副总作为风险的源头部门,头脑中竟然没有风险这根“弦”,采购责任心严重缺位,最终带来“人死、厂关、坐牢狱”的恶果。
资料来源:摘自高立法著的《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实务》。
风险意识与敬畏之心的缺乏,往往会带来可怕的后果。以前从未发生过或者没见到过,认为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从而忽视它,风险事件往往就是这么产生的。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常见的风险意识缺失的情况。
不具备识别风险的知识与能力,从而“看不见”风险。例如:
·不清楚合同成立的条件,与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对象签订了合同。
·开展全球寻源时,由于不了解当地法律与政策,忽略了隐性成本。
·与另一家企业进行联合采购,一不小心造成了垄断行为。
针对不知道有风险的情况,首先企业要有明确的指引和规范,其次是要加强培训,让其具备相应的知识与能力,避免由于制度不清晰、培训不到位导致悲剧的发生。
有句俗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虽然知道政策是什么,但是总会有人为了各种目的,千方百计地钻制度的空子,找流程的漏洞,做一些违规的事情。敬畏之心的缺乏,往往会带来非常可怕的后果。例如:
·由于采购时未对插座的品质进行严格地把关,导致人员的触电伤亡。
·知道厂房不可以抽烟,但是抵挡不住烟瘾,最终一根烟点燃了工厂。
·知道供应商没有相应资质,但由于价格低廉而购买,本是安全环保产品却出了事故。
之所以不重视,很大原因是不清楚风险带来的严重后果。针对重点的风险与合规领域,尤其是涉及人身安全的领域,要有明确的红线要求,并且高层要重视。
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而明知故犯。例如,进口时擅自改写海关编码,美其名曰“合理避税”;再如,由于获得了供应商的好处,向供应商透露了采购的底价。此类例子不胜枚举。
针对明知故犯的情况,企业要有违法必究的决心,确保言行一致,让冒险者知道违规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