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国家是以民族为族群基础发展起来的政治共同体,它将民族认同感作为凝聚这个共同体的力量。民族和国家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是由国土、人民(民族)、文化、政府诸要素构成的政治实体,而民族是指生活在同一地域、有着相同习俗的人们所组成的人类群体。
从词源上考察,英文语汇中的“民族”(nation),由拉丁文名词natio派生而来,既可指民族,也可指国家,还可指部落或祖先,甚至也能指种类(breed)或种族(race) [1] ;在拉丁文中,natio源于其动词nasci(出生)的过去分词,最初含有血统的意义,指共同的“血缘纽带”。这样来看,“民族”一词偏于生物学和人类学的含义,泛指人类社会处于不同阶段的族群共同体。人们由于彼此间联系的日益加强,并因语言文化、生活方式和心理素质方面的互相渗透、互相影响,便逐步形成稳定的族群共同体,这就是民族。民族在指向上,与国家间有较大的重叠性,是指居于拥有明确边界的领土上的集体(国家),并隶属于统一管理的行政机构,其成员间具有区别于他民族的身份认同感和文化归属感。斯大林认为,民族最初指社区,指人们确定的和稳固的社区。这种社区既不是种族的,也不是部落的,而是现代意义的聚落。当谈及民族的构成要素时,斯大林在《民族问题和列宁主义》(1929)一文中给出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 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吉登斯教授则指出:“只有当国家对其主权范围内的领土实施统一的行政控制时,民族才得以存在。” 如此一来,人类学含义上的民族,就同政治学意义上的国家,密不可分地联系了起来,而这两者的融合构建了现代国际关系中的基本政治文化单元,即民族国家。
关于国家的涵义,有几个常用英文词汇之间的差别非常细微:country强调国家的空间性或地域属性,nation偏向于国家的文化或民族的含义,state突出国家的政治特征,故而nation Gstate这个集合词就较为准确地指向了民族国家本身所具有的现代性。以此来理解,现代民族国家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以身份认同、文化归属、自我排他为主要内容的族群文化,二是以主权独立、地位平等、博弈竞争为主要内容的政治文化。这样,现代民族国家既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古代地域国家,如城邦、王国或帝国,也区别于基督教世界体系下的中世纪王朝国家,而是中世纪末期近代早期基督教世界普世主义瓦解和各地民族意识发展的派生物。在“大一统”的基督教世界体系下,欧洲尚未形成现代的民族或国家,处于各社会等级的人们,对至尊上帝的认同掩盖了他们的族群共同体意识 ,其民族性消解于封建主义的契约关系和基督教的普世主义观念中,所以现代主权国家无由生根。由于教俗两界无不受罗马教皇的掣肘,人们的观念中只有上帝的信条和教会权威的意识,而没有民族或国家的思想,他们对自己所属的政治共同体不仅缺少理性认同,甚至也不存在起码的情感认同,更谈不上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的政治认同。在教权主义和封建主义的主导下,大大小小的基督教王国各自为政,西欧没有形成独立而强大的政治实体,处于各自为政的封建割据状态,经常发生背叛国家和民族利益、反对中央权威的地方分离倾向。吉登斯教授明确指出:“传统国家有边陲而无国界” ,其政治中心的行政控制能力如此有限,以至于政治机构中的成员并不进行现代意义上的“统治”。现代“国家作为一种有组织的势力,在自己的领土内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并在同别国的关系中推行一项有意识的扩张政策。国家不仅成为典型的近代政治组织,而且日益成为近代社会最强有力的组织” 。
现代“国家”概念的应用,应当归功于“政治学之父”尼科洛·马基雅维里(Niccolo Machiavell)。他是从思想上把国家从中世纪基督教传统束缚下解放出来的第一人。按照他的理解,“从古至今,统治人类的一切国家,一切政权,不是共和国就是君主国。” 他不仅从独立强盛、权力机制和法律秩序三方面对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作了精辟的概括,而且对“国家”这个词本身进行人文主义的诠释,使之具备了现代政治学上的含义,于是观念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得以诞生。民族国家,由于把民族和凝聚全民族力量的新君主制作为自己的两个支点,就与传统的中世纪国家区别开来。一方面,民族认同构成民族国家存在的精神支柱。现代民族是民族国家形成的物质基础,若没有现代民族,民族国家就不会产生,“民族是灵魂,是精神原则。实际上仅有两样东西构成这种灵魂,一是过去,二是现在。” [2] 另一方面,新君主制构成民族国家形成的政治保障。由于新君主制是中央集权性质的绝对君主制(Absolute Monarchy),现代早期的民族国家就是以专制君主为化身、以民族主义为特征的现代主权国家。在基督教占绝对支配地位的中世纪,教会坚持认为教权与君权是上帝赋予教皇的两把剑,君权不但来自至高无上的造物主,而且应当隶属于教权的管辖,受基督教世界领袖教皇的支配。在教权主义的“双剑说”(doctrine of the Two Swords)和教俗二元政治(dual politics)的共同作用下,中世纪的欧洲根本不存在王权强化或权力集中的可能性。但是,随着市民阶级的兴起和民族意识的高涨,世俗君主与市民阶级在反对封建领主和反对教会统治的斗争中日益走向联合,这不仅加速了基督教世界体系的瓦解,也促进了中世纪国家向现代国家的转变。由此产生的民族国家,就是一个个彼此独立、相互平等的民族君主制国家 [3] ,这就决定了现代民族国家的一些基本属性,或显著特征:
其一,民族国家既是一个社会迈向现代化的客观载体,也是该社会现代化发展的组织者。15世纪末,随着国内市场趋于统一和民族意识的增强,中央集权取代地方割据,君主专制(Absolute Monarchy)取代等级君主制(Grade Monarchy),在英国则表现为都铎王朝的统治。从具体情形来看,都铎专制君主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实施划一的行政与司法制度,取消内地关卡,统一度量衡和币制,培育统一的国内市场,保护民族工商业,支持本国的商业贸易公司参与海外竞争,以及推行殖民扩张等方面,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没有都铎专制王权就不会有后来的英吉利民族国家。除了经济发展和政治统一外,民族主义也是民族国家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西欧诸民族在反对外来侵略或摆脱基督教普世主义、创建民族国家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区别于其他民族和其他国家的精神观念民族主义的形成。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的民族感情萌发于收复失地运动,法兰西人的民族感情萌发于抵抗英国侵略的“百年战争”(Hundred Year’s War,1337-1453)。在16世纪民族国家形成的大背景下,英国人所体现出来的利己主义的排他性,与其民族主义的自省性一起,共同促使他们去追逐伊比利亚式的殖民主义,在探险、发现、掠夺和建立殖民地方面,奋力追赶葡萄牙和西班牙,从而推动其海外殖民扩张事业的发展。如此一来,英帝国在海外探险与逐利的殖民竞争中,就与英国民族国家利益取得了一致。
其二,民族国家不仅具有利己性和排他性的特点,同时还具有独立性和封闭性的特征。在打碎大一统的基督教世界体系后,少数几个民族国家在与他国的竞争中先行一步,独立自主地“关起门来”,积蓄各自的力量。由于竞争的关系,通常情况下,民族国家间无意于维持、也不可能保持长久的和平;如果存在着和平的话,那至多是停战,也即一种长期战争间隙的短暂和平。说到底,“民族国家寻求的是增强其自己的力量、财富和繁荣” [4] ,而不是国际间的平衡发展。这就是所谓“民族国家理性自私”或竞争残酷性的典型表现。不管是封闭性还是排他性,民族国家都是利己主义的,而不是利他主义的。尤其15世纪以来,葡萄牙、西班牙、法国、英国等新兴民族国家“关起门来”谋发展,很快打破了原先落后状态下的平衡。由于思想感情、语言文化、民族心理、领土边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差异日益明显,它们的利益鸿沟会越来越大,不平衡将成为常态。西欧诸国对内加强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对外则参与竞争和分享海外的实际利益。国家利益或民族利益的竞争,主要涉及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无关乎文明模式或意识形态的差异。
其三,在追求自身利益时,民族国家必须面对权利平等和竞争博弈的矛盾。这也是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特点。在基督教世界大一统体系下,欧洲各地维持着“上帝的和平”(Peace of God),政治矛盾主要体现为教俗二元权力间的对立。随着民族意识的觉醒、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基督教世界政治架构的瓦解,主权国家“关起门来”发展,导致了这些新兴民族国家间的利益冲突加剧。此时,旧国际秩序走向解体,可新秩序远未确立,缺少对国家间共存与共享原则的确认,欧洲事实上处于群龙无首、竞争无序的状态。那些先行强大的民族国家,坚持在国际政治中的话语霸权,而紧随其后的民族国家,则要求自己的平等发展权,实际上这就是对外扩张中的权力平衡,因而彼此间的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虽然权力可以被解释为平衡的力量或能力,但权力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因素,“权力平衡的原则,尽管是以暂时的共同利益为依归的,绝不会产生一种稳固的平等关系。” [5] 正如吉登斯所指出的那样,民族国家“对业已划定边界(国界)的领土实施行政垄断,它的统治靠法律以及对内外部暴力工具的直接控制而得以维护” [6] 。
在理论上,民族国家本身应当遵循如下一些基本原则,诸如最高主权独立、对外自由平等、对内自决自治等,但在实践上,民族国家形成初期,以专制王权为代表的民族主义者在追求民族或国家利益时,往往尽力培育区别于他国他民族的民族主义特性 [7] ,从而与上述诸原则发生冲突。在激烈的海外商业与殖民竞争中,欧洲的国际关系依靠博弈来维持暂时的平衡。由于这种平衡的维持是以军事力量为转移的,天生具有不稳定性,因而彼此间的冲突在所难免。英国著名政治家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在谈到战争与和平的关系时,曾作出经典性评论,那就是“维持稳定的和平的最佳途径是准备战争。安全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一种有害的保障” [8] 。故民族国家出现以后,殖民主义者以争夺世界霸权的矛盾和冲突,代替了中世纪维持的上帝的和平,使大国争霸的局面成为现代国际关系的常态。葡萄牙、西班牙等早期民族国家通过各种殖民扩张手段或途径,获得对其他民族国家的优势或支配地位,尽可能地扩张版图,最大限度地攫取海外资源,贪婪地占有或剥夺其他民族或国家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虽然直到15世纪末,英国人才开始投身于海外的探险与贸易等扩张活动,比葡萄牙人至少晚了半个世纪,但是到16世纪后半期,英国民族国家已经走向殖民主义(colonialism)和帝国主义(imperialism),日益具备了参与大国争霸的实力。
[1] John Hutchinson &Anthony D.Smith eds. Nationalis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38.
[2] John Hutchinson &Anthony D.Smith eds. Nationalis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17 18.
[3] Klaus E.Knorr ed. British Colonial The ories 1570 —1850 London Frank Cass 1963 p.5.
[4] G.R.Potter The New Cambridge Modern History I The Renaissance 1493-1520 London New York &Melbourn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1 p.446.
[5] M.J.Bonn The Crumbling of Empire London G.Allen &Unwin Ltd. 1938 pp.15 ff。
[6] A Contemporary Critiqu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Vol.I 引自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47页。
[7] M.J.Bonn The Crumbling of Empire London G.Allen &Unwin Ltd. 1938 pp.15 ff。
[8] Francis Bacon ALetter of Advice to the Duke of Buckingham 1616 in James Spedding ed. The Letters andthe Life of Francis Bacon London 1872 VI p.20 参见Klaus E.Knorr ed. British Colonial The ories 1570 — 1850 London Frank Cass 1963 p.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