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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概念界定

一、社区

现代意义上的社区概念最早出现于西方社会。1871年,英国学者H.S.梅因在其著作《东西方村落社区》一书中首先提出了社区概念。1881年,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费迪南·滕尼斯(F.J.Tonnis)赋予了“社区”这一概念的现代含义并将其引入社会学研究中。在《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滕尼斯认为社区是“由同质人口组成的、具有价值观念一致、关系密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的、富有人情味的社会群体” ,具体强调在情感和共同体基础上,彼此具有认同感、安全感和凝聚力的社会群体,并阐明了人类演进过程中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的两极特征。

“一战”之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长期存在的各类矛盾开始暴露:人际关系冷漠、社会秩序混乱。在这一背景下,社区概念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由于学者们学科背景的差异及研究问题的需要,往往会对社区概念进行不同的理解或演绎。1955年,美国社会学家希勒里(George A. Jr. Hillery)发现对社区至少存在94种不同的界定。概括下来,主要包括的视角有:其一,从共同体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界定社区,认为社区是由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同质人口所组织。其二,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界定,最为代表性的是美国芝加哥大学的R.E.帕克教授,认为“社区是占据在一块或多或少明确地限定了的地域上的人群汇集”。其三,从地域性的角度来界定社区。如E.W.伯吉斯等强调社区的地理环境。

本研究主要是在地缘共同体的含义上使用社区概念,主要依循费孝通先生的界定,认为在社区既是自然形成的,更是人为规划的,具有自发性和自觉性。我国政府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资源,便于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集合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划分社区。社区是在自然、历史和文化基础上培育和建构起来,经过体制改革及规模调整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

二、社区治理

1987年,民政部首次提出“社区服务”的概念,将其定位在政府领导下,发动和组织社区内的成员开展互助性社会服务活动,就地解决社区的社会问题。 20世纪90年代起,民政部为开拓民政工作提出了“社区建设”的概念,意在推动全国范围内的社区建设与发展。然而,自从“社区制”取代“单位制”以来,由于其基层自治组织居委会一直面临着国家行政体制上的束缚和管控,进而表现出社区管理行政化和社区参与边缘化的现象。 十六大以来一直到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以“社会治理”替代“社会管理”。这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也是社会管理的实践创新。较之于管理,社会治理更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更能发挥三大部门或三大主体(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各自优势,更有利于彼此的良性互动。

学界所使用的社区治理概念,大多指的是在社区场域中,通过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和社会治理创新实践举措的设计,该设计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是立足中国国情,有着本土自信的道路选择。

三、居民自治

居民自治,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方式之一。在本研究中,居民自治的定义是社区内的居民们拥有对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自主和自决的权力。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活动,在除了受所隶辖的国家、政府或上级单位的领导或指导外,对自己所辖区域内的事务行使一定权力。二是包括群众自治组织,即社区中的民众通过群众自治的方式对本区域的自治性事务进行管理。

四、居民委员会

我国《宪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居委会的性质、组成形式、组织架构、基本功能和职责以及居委会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等重要问题。《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确立了居民自治的原则和方向,为居民自治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为了将《宪法》中对居民委员会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1989年12月七届人大常委会在原《居委会组织条例》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组法》)。宪法对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机构设置及组成人员的产生办法作了原则性规定。

本研究中,居民委员会的定义主要依照《宪法》标准,具体是指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具有以下的职责: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扶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5D8Dmk5nXMspDDuS+1e7OwX4xP+ic2JvP56pGaRunrm7SS/4anw2cDtdMka5ZC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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