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发达国家面对城市失业、贫困和社会秩序的恶化,提出用社区规划、社区建设的思路去应对问题,社区建设的概念即出现在政府和社会工作的文献中。20世纪70年代,香港的工业化起飞,城市快速发展,人们之间的阻隔日益严重,于是港英政府提出社区建设计划,要建立“互相关怀和负责的社区”,并把社区建设具体化为三方面的工作:社区发展、社区参与和提高居民的地区意识。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城市化、工业化、信息化,我国的社会治理重心不断下移。社区治理早期实践以上海模式、江汉模式、沈阳模式、百步亭模式等较为著名,被认为代表了我国城市社区中行政主导型、混合型、居民自治型以及企业主导型的社区治理实践模式。 2005年以来,城市部分地区开始试点“两委一站”的新机制,以深圳为代表,现又在探索党群中心模式。近年来,各地创新不断,涌现了“政社分开”“四社联动”“社区融合式”“智慧社区”等模式,建立议事会等参与式机制,标志着社区治理进入新阶段。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清华大学的“清河实验”,通过设立议事委员会,加强民众参与社区决策。 当前,针对如何建构城市社区治理新格局,学术界从不同视角对本土社区治理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些研究聚焦于城市社区治理的理论探讨,侧重于分析城市社区治理结构的变动及其背后治理主体的相互重叠与渗透关系等。 李学举等指出,在街道层面上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现代社会治理结构,实现小政府、大社会、多中介、强自治的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模式。 然而,随着居委会的行政化趋势,居委会事实上成为国家在基层实施行政管理的“神经末梢”,其浓厚的“准行政”组织性质让不少学者以此为窗口探究转型期国家对城市基层社会的管理、治理和控制能力的变化。 近年来,有学者逐渐发展出以市场、网络和国家为中心的三种治理视角,并以此分析社区治理的诸形态。其中,最为代表性的观点是“三驾马车”,“三驾马车”的提法呈现了社区权力结构从一元到多元的变迁。伴随着房产改革和业委会的出现,在物业小区的层面,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分别作为国家、社会和市场的代表,在社区公共事务的互动中建构了社区从一元到多元的结构性变迁。
此外,还有一些研究侧重于分析城市社区治理的历史变迁与未来趋势。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社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以及“单位制社会”的解体,社区建设开始逐步展开。现行的社区建设体制,是政府改革城市行政管理体制的结果,但它仅是政府内部行政权力与职能的重新分配,只有行政性没有社会性,并未改变“政社不分”这一传统社会体制的结构性缺陷。它存在难以克服的结构性缺陷,越来越难以担当促进基层社区的社会发展、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的制度角色。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切实转变政府的社会职能,积极引入现代社会工作制度,建构政府与社会之间分工合作体制,是我国社区建设制度和体制创新的必要条件。 随着传统“单位制”的解体,社会成员与工作单位的关系只是经济契约(合同制、聘任制等)关系,个人由依附性的“单位人”变为自由式“市场人”,其职业和工作单位可能会经常发生变化,成为“流动单位人员”;由于工作单位与居住单位的分离,使社会成员的工作与生活分离开来。 在这么一个高流动社会里面,城市社区成为以居住地为中心,以身份证为中心的现代治理体系。 对此,城市社区的变化在学术界引发了一场关于“社区消失”与“社区保存”的争论。“社区消失论”的研究认为,社区将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中逐渐消亡,传统社区中个体之间、邻里之间关系密切等方面的特征在现代城市中已不复存在。“社区保存论”的研究认为,城市化所导致的社会变迁并未造成城市社区的消亡,相反,城市社区可以缓冲社会变革力量的影响,邻里之间紧密的关系仍在一定程度存在,同时,城市居民也利用着邻里关系来进行社会交往和获得各种社会支持。 然而,正如桂勇和黄荣贵对这一争论的分析,不管“是‘社区消失论’还是‘社区保存论’都缺乏充分的来自中国城市社会的实证研究结果的支持,他们的观点主要是基于思辨的分析以及对国外相关研究的梳理与综合的基础上”。
鉴于当前理论研究过于宏大或抽象,有研究者从空间-行动者视角,试图在社区空间或场内研究社区内各行动者之间的互动与博弈,这种研究视角把国家—社会范式研究在社区空间层面给予具体化与精细化了。王卫等深受西方新公共管理主义的影响,把多元主体治理、参与治理的思想应用到社区治理中,通过对具体社区的治理运作、特点与困境等田野考察,形成了模式归纳与对比研究,摆脱了略显空泛的理论探讨,实现了社区研究向技术派发展的趋势,转向实际的治理与善治的技术性研究。
“人的社群性”是对社区人之本质的规定。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一文中提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现代社会往往被视为由单向度的人组成的陌生社会,社会成员大多沉浸于一种孤独的状态中。在现代化的大城市里,除了以兴趣为基础的专业社团外,都市居民缺乏多样性的公归公社会。伴随着市场化的推进,中国的城市规划、商品房小区的开发以及职业化社会的形成,也导致了基层社会资本的流失和社会关系的断裂。对此,亟须重新唤起人的社群性。居民自治就是在遵循人的社群性本质的前提下,通过恢复和重建人的社会关系,构建人的社会交往的渠道和空间。
自治,是指“某个人或集体管理其自身事务,并且单独对其行为或命运负责的一种状态”。 随着现代城市和现代国家的兴起,国家治理能力空前强大,一直渗透地方各领域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但与日益复杂和多样化的社会相比,国家治理能力总是有限的,政府不可能包办所有社会事务,更不可能做到令所有人满意。正如亨廷顿所认为的:“政治越是变为城市化的政治,它就越加不稳定。”在现代化进程中,城市既是活力的源泉,也是稳定的基础。在城市治理中,居民自治扮演着重要角色,有其内在的特殊价值。 费孝通主张,社区建设应当基于居民的需求,最佳的方式是由居民自己决定、协商和协调。夏学銮也提出,社区自治被视为社区建设的首要目标,而这一自治体现在经济上自立、政治上自治和文化上的认同。 徐道稳则直接把城市社区建设看作是市民社会的实践。在社区自治的理论逻辑下,应该强化社区建设的自治导向,因为社区居民自治是低成本的管理体制创新,它有利于扩大公民政治参与和加强基层民主,并在自治基础上重新塑造政府,实现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构。
对于社区自治的研究,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两种。“宏观”指的是整个社区的权力场域,或者说社区治理的研究,而“微观”指的是聚焦在居民参与,以及关于“自治行为”的研究。在“宏观”研究方面,朱健刚所著《国与家之间——上海邻里的市民团体与社区运动的民族志》,作者通过在上海吴街平民村的田野调查,生动地揭示了基层的权力运作模式,认为“居委会是一个在等级和平行之间的组织。它一方面依赖于政府的权威来实现对邻里的治理,另一方面由于政府的资源有限以及直接面对家庭,它又依赖底层动员网络、组织与居民之间的信任以及组织和积极分子之间的互惠关系来完成它的组织目标”。 刘伟红的著作《社区治理——基层组织运行机制研究》同样在上海进行社区治理研究,但所使用的方法是“结构—制度”分析方法,关注的是基层组织如居委会、业委会和社工组织间的运行机制。作者通过对社区组织间协作制度的基本描述,指出“社区组织间已经初步建立了以会议制度为典型代表的协作制度,但是受到关键性资源、共同事件、信任程度等因素的影响,社区组织间协作的交易行为还远未在一般意义上构成制度体系”。
对于社区治理的研究还有实证定量方法为主的研究,相比定性的研究方法,所得出的结论更加直观。 比如张平和娄成武通过对中国20个城市1794名居民样本的实证研究,得出结论为: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水平低下,居民社区自治实际控制感处于中等水平,但居民社区自治态度比较积极,居民基本正确认知社区自治内涵。 类似的如梁莹、姚军通过多元回归分析证明,居民对所居住城市政府的社会管理制度的评价对基层自治有深远的影响,而政府管理与基层自治的良性互动制度的建立最终还是落脚到所谓民主精神和民主文化。
相比对社区自治的“宏观”分析,“微观”分析主要关于居民参与本身以及社区自治的具体行为。有学者通过对上海市J居委会的直选过程用“过程—事件”分析方法进行研究,他们把不同的行动者用“国家”与“社会”相区别,国家的行动者代表是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居民区党支部书记和拟定居委会主任人选,社会属性的行动者为楼组长群体、普通候选人和普通选民。研究详细描绘了居民区党委书记在居委会主任选举的问题上与街道产生分歧后,如何依靠社会力量既达到街道的目的又满足了社区居民的要求,从而看到了基层社区的党支部书记也有与上级讨价还价的能力,以及基层以“党性”和“情谊”等因素构成的非正式控制手段的重要性。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运作过程,不是组织结构中的权力在动态中展开的过程,而是进入集体行动领域的行动者在互动中重构权力关系的过程;借助于国家给社会让渡出的有限空间,社会在与国家的微观互动中已部分彰显出其自主性的存在;“党性”资源是促成国家与社会合作的重要因素。
此外,有学者同样研究居委会的选举,发现居民参加选举首要的考量不是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而是私人利益与私人关系,社区选举成为私人关系再生产的一个环节。相比之下,有学者关注的是高投票率现象,发现高投票率与一人多票是分不开的。一方面,家庭而非个人是最基本的投票单位,通常一个家庭只有一名成员亲自投票;另一方面,无限制的委托投票赋予了社区积极分子事实上的“复票权”。这种局面实际上是政府、党总支、居委会、积极分子和选民共谋的结果。另外与村民自治相比,城市社区选举之所以缺乏活力,关键在于村委会选举以分配性利益为基础,需要选出“当家人”,而居委会选举以维持性利益为基础,只要选出“守夜人”。居民的政治冷漠实际上是由社区的利益结构所决定的,选举的结果与居民自身的利益关系不大。“社区居民的共同利益主要是维持性而非分配性的,这就是社区政治冷漠背后的社会事实”。同时,社区参与中的“差序格局”,即一是以党总支为中心的“社区差序格局”;二是以积极分子为中心的“邻里差序格局”。越靠近中心,人情和面子的作用越大,参与程度也越高;越远离中心,越是倾向于理性算计,参与程度越低。
同时也有研究者具体关注居民参与的类型。其中,有学者梳理了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典型模式,具体包括行政引导型模式、物业主导型模式和居民参与型模式。 另有学者指出,城市基层社会的参与者分为生计型参与者和权责型参与者两类。生计型参与者主要指社区居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权责型参与者主要指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政府职能部门。王星认为,在基层社会管理实践中,代表国家的权责型参与者与代表社会的生计型参与者内部均存在着利益分化。权责型参与者处于强势地位,可以在部门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自由切换;生计型参与者处于弱势地位,相互间的利益冲突却使“社区自治”陷入需要权责型参与者重新介入才能达成的尴尬境地。 杨敏提出了4种参与类型:福利性参与、志愿性参与、娱乐性参与和权益性参与,而这几种参与类型的自主性按照强制性参与(针对低保户)、引导性参与、自发性参与和计划性参与的顺序依次升高,对社区共同体形成的影响也由弱到强,认为社会转型和社区建设运动背景下的中国城市社区是为了解决单位制解体后城市社会整合与社会控制问题的自上而下建构起来的国家治理单元,而不是一个可以促进公共领域形成或市民社会发育的地域社会生活共同体。
综上所述,已有的相关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为本课题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现有研究着重强调社区治理中居民自治的某一方面,而少有从整体上展现出整个社区治理的结构及整体图景。然而,正如李强、葛天任指出,社区作为组成社会的基础,在空间结构、利益关系和治理架构等方面逐渐出现了一种碎片化的状态。这种难以形成共识,缺乏整合不同利益群体诉求所产生的碎片化社区,给社会治理带来了严峻挑战。
其次,在居民自治的议题上,宏观与微观视角之间讨论有余,但相互融合有待加强。事实上,社会治理、社区建设与社会组织发展作为一个整体,是一个系统性工程。社区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与社会组织之间具有内在的同构性。 因此,我们需要一种理论建构,能在理论上将“宏观与微观”视角相结合,从整体上对微观的社区行为、中观的社会组织和宏观的社会治理结构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
因此,本研究认为,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加速期,作为社区治理的重要基础的居民自治,应该采取“整合性治理”视角。在宏观上,把居民自治的制度实践放置到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信息化和全球化等社会转型的宏阔背景下加以考察。在微观上,结合在上海各区展开具体的实践调查,着重考察对居民自治的制度机制、资源机制、技术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