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的重要性,已经在上一章说过了。然而人不是仅仅爱惜生命而已,也一定要在他有生之年,行动自由,而不是受人操纵,这样他的生命才能有快乐可言,于是财产权便由此产生。财产,是人通过辛苦经营所获得的,如果对财产不能拥有支配的权利,一生的辛苦勤劳就都落空了,辛苦所得却与自己毫不相关,活着还有什么意义呢?况且人没有财产权,生计必定得不到保障,最终生命也将无法保全。因此财产的重要性仅次于生命,而盗窃之罪也仅次于杀伤,这也是古今中外的人都认知的。
财产是如此的重要,然而财产究竟是从何而来的呢?它的来源有两个:一个是先占,一个是劳力。
这里有一件物品,本来没有归属,那么我可以取走并占有它。为什么?无主之物,我占有了它,而且从一开始就没有妨碍到他人的权利,这就叫做先占。
先占是劳动所得的一种。在田野上耕种,在水泽里捕鱼,或者发现没有主人的土地并占有它,这些都属于先占的权利,虽然这些事情的难易程度不同,却没有一件是可以不劳而获的。因此先占的权利,也是以劳动为基础的,而劳动就是一切财产权所产生的根源。凡是不需要劳动就能获得的,即使这件物品是人生存的必需品,却不能称之为财产。例如空气笼盖着大地,任人呼吸,用之不竭,因此不可以成为财产。至于山禽野兽,本来就不是由人畜养或放牧的,因此不属于任何人,然而一旦有人捕获了它,就可以将其据为私有,因为这是他劳动的结果。其他像耕种收获粮食,制造得到器皿,都需要通过劳动才能获得,这一点不言而明,而一切的财产权,都是遵循这个道理。
财产提供我们生活资料,这使我们得以尽力完成公私两方面的基本义务。而我们如何处置自己的财产,以及由此财产而获得赢利,都可以自由决定,这就是所谓的财产权。财产权是否明确,是判断国家文明与野蛮的标志。如果财产权不确立,那么横征暴敛、暴力掠夺的事情就会在社会上公然发生,这样不但无法维持社会秩序而使社会进入幸福阶段,而且足以阻断人民勤劳的意念,而使得社会最终堕落下去。
财产权的规定虽然要依靠法律,然而如果不是人人各守自身的权限,不妄图侵犯他人所拥有的财产,也不可能自然就确定下来,这就是之所以还要有道德约束的原因。
人既然有拥有财产的权利,就也有权利来积蓄财产和将财产赠送遗留给他人,这是很自然的道理。积蓄财产,不仅仅是为自己考虑,也是为子孙后代考虑,这是人性宽厚的一种表现。如果没有积蓄,不但无法应付意外的需要,与自己和子孙的关系重大;而且假使人人都这样,那么社会事业将不能由有能力的人来处理,社会的进步也就没有希望了。遗赠财产的权利,也不过是实行他所拥有的权利而已。这是因为,人用自己的财产遗赠给他人,无论是在生前或是死后,都不外乎是处置财产的一种表现,而家产的世袭制度,道理也是一样的。人如果不为子孙考虑,那么他所经营积蓄的财产够自己一辈子使用就足够了,不必再过多地去追求,而人之所以毕生勤勤恳恳,大量的积蓄却舍不得使用,好像不知道满足,无非是为子孙的长远考虑而已。假使其所积蓄的财产不能留给子孙,谁又愿意做一个勤劳简朴的人呢?这就是要有遗赠财产权利的原因,而其他接济亲友、捐助社会的事情,可以以此为例进行推论了。财产权的由来,有的是因为先占有,有的是因为劳动,有的是因为他人的遗赠,虽然各不相同,但是其权利不可侵犯的原则却是相同的。因此,我的财产不愿被他人侵犯,那么他人的财产我也不能去侵犯,这就是对于财产的基本义务。
关于财产的基本义务有四条:一是关于直接对待他人财产的基本义务;二是关于借贷关系的基本义务;三是关于寄托财产的基本义务;四是关于商品买卖的基本义务。
盗窃是不义之举,即使是小孩也知道,而且法律已经严厉禁止了。如果用道德标准来衡量它,并非一定要有偷窃抢劫的行为才可以称为盗窃,用虚假的手段骗取他人的财物,其中可能有法律所追究不到之处,若用道德来衡量,这种罪行也与盗窃等同。还有貌似廉洁,却私下侵占丰厚利益的人,与那些盗窃之徒迫于饥寒才采取这样行为的人相比,其罪行更为严重。
人所得到的东西,不一定与其所需要的总是一致,于是便产生了借贷的方法,财物的相互流通,实在是人生的美事。然而占有财产的人,本来没有一定要借贷给他人的义务,因此向别人借贷并得到他人的允许,不但有偿还的责任,也应当感谢对方的恩情。而且财产是产生利益的工具,把财产借贷给他人,就同时把借贷期内可能产生的利益一起让给他人了,因此不但有要求偿还的权利,还可以要求获得适当的报酬。而向别人借贷钱财的人,既然凭借所借贷的钱财享有了若干利益,那么割让其中一部分来酬谢借贷钱财给自己的人,也是当尽的基本义务。只是利益的多少,随时会有增有减,因此要求得到报酬的人不能没有限度。世上常有趁他人穷困急迫而要求过高的利息才肯借予的,这就是道德层面上的罪人了。至于亲戚朋友,本来就有通用财物的道义,有负债者出于感激将给予适当的报酬作为义务,但是借贷者却不应该斤斤计较,从而形成以利交往的陋习。
凡是向他人借贷钱财的人,对于所约定的偿还期限必须遵守。也有的人仅把偿还钱财和报酬作为负债者的基本义务,却不顾及偿还的期限,这是错误的见解。例如学生向老师或朋友借书,期限到了却不归还,甚至有的还转借给他人,那么就会逐渐导致不能取信于人,而有书的人将会相互告诫不要把书借给他人,岂不是害人又害己吗?
受人嘱托而为其保管财物的人,应该慎重,应该将所保管的财物看得比自己的财物更为重要,如果没有预先得到财物主人的约定或默许,就不能擅自使用。除了天灾或时事变化等人力无法挽救的情形以外,若有损害,都是保管者的责任。一定要做到所归还的财物跟当初交付时完全一样,之后保管的责任才算不辱使命。至于付给保管人的保管费,以及其所应当获得的报酬,这也是物主应尽的义务。
人类的进化是由于分工合作,而分工合作之所以能够行得通,是基于商品交易。因此商品交易是有大功于人类社会的。然而假使从事商业交易的人利用货物的精致或粗糙、价值的高昂或低廉而随意囤积居奇或趁机造假,并认为这本不是法律所规定的,然而用商业的道德标准来衡量,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况且眼下虽然占了小便宜,却一下子失去了今后的信用,那么还是所失去的更多。西方谚语说:“正直,是上乘的策略”。实在是至理名言。
人与财产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若不是服从道义、恪守义务的人,很少能不被其诱惑,而在不知不觉间做出违反道义的行为。盗窃的罪行,法律上有明文规定,而社会舆论对此也要求极严格,触犯的人还比较少。至于借贷、托管、商品交易这类行为,却常常有违背信义去占有一时私利的人,这就是现在的社会不能不继续加强进步的方面。凡是应当归属于他人的财物,应该不等他人开口就给予他,而不应得到的财物,即使有人赠予也不能接受,一是必须尊重他人的财产,而不敢侵犯;二是应该恪守自己的义务,而不要亏欠他人。如果人人都这样做,那么社会的福利,难道还可以限量吗?
选自《中学修身教科书》蔡元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