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不但能告诉人们善恶的区别,而且能迫使人远离邪恶,靠近良善。做一件善事,良心会感到快乐无比;做一件恶事,随即就会受到良心的谴责,这就是良心作用于行为的表现。因此想要了解一个人的良心,就不能不先讨论他的行为。
世界上虽然有一种说法是把人生的一切动作都称作“行为”,但伦理学上所说的“行为”,其意义却有很大的限制。它指的是以意志作用为本质的那类行为。如果不是由意志作用而引发的,叫做动作,而不能称之为行为,比如呼吸之类的自然动作就是;除此外其他特别的动作,有的是因为生理上的常态变化,而无意识做出的动作,有的是受迫于强权者的命令,不得已而做出的。像这样,凡不是自己的意志自由选择的动作,都不能称之为行为。
因此,行为的本质不在于外在的举动,而在于其内在的意志。一旦意志产生作用,那么即便他的动作还没表现出来,也可以称之为行为,这是因为我们是以初始的“原因”为判定依据,而不是根据“结果”。
法律有只讨论结果而不追究原因的情况,比如:即便是无意识地犯罪,也不能免除处罚,相反,虽然有犯罪意念,但没有实施,那执法者也不能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但是,道德却不是这样,如果有人想杀一个人,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实施成功。这种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衡量,不能说他有罪,但以道德的准绳来看,他已经和杀人犯没什么区别了。由此可以知道,和法律相比,道德具有纠正规范内心的效果,它所约束的范围更加广泛。
选自《中学修身教科书》蔡元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