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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义与公德

凡是趋向于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人会集合成一个群体,如果这个群体和国家没有直接的关系,在法律上也没有一定的限制,都称为社会。因此社会的范围大小不定,小到局限于乡村,大到横贯于世界,就像所谓的北京社会、中国社会、东洋社会,以及劳工社会、学者社会之类,都是这个含义。人生来就有合群的天性,即使种族、国土不同,都要互相依靠、扶持,聚合成为一个社会,这就是之所以有人类社会道德的原因。然而人类常常由于土地、种族相近的原因组成特别的团体,并有统一管理和裁决的权利,这称之为国家,国家是为弥补各种社会的缺憾,使人们互相保护对方的福利而存在的。因此社会的范围,虽然原本没有界限,却更多地受限于国家。世界各国都有其社会的特性,而不能互相融合,因此谈到道德的实践,人类社会固然有普遍的道德,而对于各国社会,却又各有其特别的道德,这是由于他们风土、人种、习俗、历史的差别而产生的。而本书所论及的,都是适合于我国社会的道德。

社会组织与家庭组织相同,而一个家庭对于社会来说,也就像一个人对于家族一样。人类的本性是厌恶孤立而喜欢群居,因此会结合成家族,并终身依靠它。而我们喜欢群居的本性,还不仅仅以家族为限。假如使人局限在家庭之内,而与家族以外的人不沟通感情,不共谋事,那么这一家人无异于处在穷山荒野之中,而此家庭又怎能存在呢?

人类的体魄和精神,其能力本就不算完备,如果不互相帮助,就无法长期生存。就体魄来说,我们之所以能够躲避风雨寒暑的苦痛,抵御猛兽毒蛇的侵害,而安然保全自己的性命,哪一样不是社会所赐予的呢?就精神来说,如果人不得已处于孤立的境地,感情和思想都不能让他人知晓,那么一定会有非同寻常的苦痛,甚至会有因此而生病癫狂的人。人对社会的需要是如此之大。就像语言文字之类,但凡用来保存我们情感与智慧并使之发扬光大的工具,也必定依赖于社会的组织才开始存在。这样一切事物与社会的关系,就可想而知了。

人获得社会如此多的恩赐,那么应当如何去报效社会呢?回答说:广泛发展公益事业,开展社会事务,建立功业,不顾个人的一己私利,谋求社会的幸福,就可以称得上是尽到了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义务了。因公而忘私的品质,是最为高尚的道德,而社会的进步,实在是由此而来。因此,观察一个社会中志士仁人的多少,其进步程度就可想而知了。假使人人都坚持利己主义,而漠视整个社会的利益,这个社会必定越来越腐败,人民必定越来越衰落,最终达到每个人都深受其害却又无法挽救的程度,能不令人恐惧吗?

社会之上还有负责统一管理和裁决的,这就是国家。国家具有独立的主权,管辖固定的土地、人民,并制定法律来统治他们。普通人既然是社会的一个成员,就应遵循社会的道德,同时又是国家的一个公民,也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道德本来是用来弥补法律所无法覆盖的范围,而法律也是用来辅助道德所无法企及的领域,二者相辅相成。如果违犯了法律,就成为国家的罪人,而决不能引用社会道德来保护自己。衡量国家的能力,本来就不通过社会,因此在法律范围之外,国家绝不要干涉社会事务,而社会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也有其在道德层面的自由。

人在社会中,其基本义务虽然不一而足,但概括起来有两类,一是公义,二是公德。

公义,就是不侵犯他人权利的意思。我与他人共同居住在社会之中,他人和我的权利并没有什么不同,我既不想有人侵犯我的权利,也决不会侵犯他人的权利。人与人互不相侵,那么公义就树立起来了。我们的权利,最重要的莫过于生命、财产和名誉。生命是一切权利的根本,一旦失去就不可能再恢复,生命不是他人的所得,也不能被侵犯,自不必多言。财产虽然是身外之物,然而人如果想要获取功名、享受福利,总不能空手得到,必定要借助于财产。如果是通过正当手段得到财产,就是正当拥有,不是他人所能干涉的。名誉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是由其本人积累德行之后才得到的,因此对于他人的诬陷和污蔑,也有保护名誉的权利。这三者一旦失去安全保障,社会的秩序就将无法自然维持。因此国家特意设定了法律,为我们保护这三大权利。而我们也一定要尊重他人的权利,不能有所冒犯。这固然是为了完成谨守法律的义务,也同样是为了遵从社会道德的秩序。

尽管如此,但如果人们仅仅是不去侵犯他人的权利,那便只是有了消极的道德,还不足以尽到对社会的基本义务。对于社会的基本义务,还包括积极的道德,就是博爱。

博爱是人生最宝贵的道德。人之所以能够称为人就在于此。如果一个人只知道有自己而不知道有国家,只知道有家庭而不知道有社会,看到自己同胞的疾病痛苦、颠沛流离却无动于衷,不去施予援手,那与动物又有什么分别?世上常有天生便是残疾的人,有的人无辜遭受牢狱之灾的羞辱,其他如鳏寡孤独、失业无助的人也有很多。而且文化渐渐开明,民智日趋进步,社会竞争日益激烈,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世上那些素来没有依靠并因此而沉沦的人与日俱增,这也是理当如此、势所必然的。而这些沉沦的人,既然已经越来越趋近困苦的境地,又不敢违反道德和法律的束缚去侵犯他人的权利,如不是有赈济他们的人,又怎能不束手待毙呢?既然同是人类,同是社会的一员,不忍心坐视他人毙命却不去设法拯救,于是本着博爱之心,种种慈善事业便因此兴起了。

做到博爱就可以算是尽公德了吗?还没有。赈穷济困,是用来弥补缺陷,而不是用来追求进步;也就是说是救济眼下的困难,而不是用来图谋长远的。在社会中,我们绝不能认为眼下的福利就已经足够了,况且眼下的福利,本来就不是从社会成立之初就有的,而是我们的祖先一代一代不断经营才逐渐实现的。我们既然已经沐浴了祖先遗留下来的恩德,如果不能使我们从祖先那儿继承的社会更加接近完美并留给子孙,不就是放弃了我们的基本义务吗?因此人在社会中,应当各自按照其地位,估量各自的权势和力量,去图谋社会公益,开展社会事务,让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美好。如果能够用一个人的能力来造福亿万民众,用一生的行为来泽被百世,即便本人过世,其创立的功业却永远不朽,纵然是古代的圣贤,也是无法轻视的了。

人们既不去侵犯他人的权利,又能在看见他人穷困后加以救助,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并推动发展,如此人生对于社会的基本义务才可以说是完成了。请允许我用孔子的话来作为证明,孔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又说:“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两句话,前一句是限制人的,要人不去做;后一句是劝导人的,要人去做。一个是消极的道德,另一个是积极的道德。一个是公义,另一个是公德,二者都不可以偏废。我不想让他人来侵犯我的权利,那么我也要慎重不去侵犯他人的权利,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含义。若我是穷困的,常常希望别人来救济我,我知道某事对社会有益,也就是对自己有益;而我的能力还不足以能够做成此事,就会希望有人做成此事,明白了这个道理,我必定会尽自己最大的能力来救济穷人并图谋公益事业,这就是“欲立而立人,欲达而达人”的含义。此二者都是道德上的基本义务,而前者又同时是法律上的基本义务。如果一个人仅仅想避免成为法律上的罪人,那么只要做到前者就足够了,如果想要避免道德上的错误,就不能不认真按照后者所说的来做事了。

选自《中学修身教科书》蔡元培 diPKvqU8tQpO3sGUmKDn0MVnu5gpC3ZU3mpGdWWJdIdFHxMXe4OVEWUaFq00WLl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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