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谈判的原则,是指商务谈判中谈判各方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原则。
商务谈判的自愿原则是指作为谈判当事各方,是出于自身利益目标的追求和互补互惠的意愿来参加谈判的,而非受他人驱使或迫于外界压力。自愿原则表明谈判各方具有独立的行为能力,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在谈判中就有关权利义务做出决定。同时,只有自愿,谈判各方才会有合作的诚意,最终取得各方满意的谈判结果。如果一方是被迫的,被迫的一方势必带有抵触情绪,在于己不利的情况下退出谈判,谈判将不会有结果,或中途破裂。可以说,自愿原则是商务谈判的前提。
任何谈判都是在一定的法律约束下进行的,谈判必须遵循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谈判及其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谈判主体必须合法;交易标的必须合法;谈判各方在谈判过程中的行为必须合法;签订的合同必须合法。
谈判主体合法是谈判的前提条件。无论是谈判的行为主体还是谈判的关系主体,都必须具备谈判的资格,否则就是无效的谈判。交易标的合法是谈判的基础。如果谈判各方从事的是非法交易,如贩卖人口、走私货物、买卖毒品等,那么他们为此举行的谈判不仅不是合法的谈判,而且其交易项目应该受到法律的禁止,交易者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谈判行为合法是谈判顺利进行并且取得成功的保证。谈判要通过正当的手段达到目标,而不能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如行贿、受贿、暴力威胁等谋取私利。只有在谈判中遵循合法原则,谈判及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谈判当事人的权益才能受到保护,实现其预期的目标。
“没有分歧就没有谈判”说明谈判双方利益的冲突和分歧是客观存在的,是无法避免的。买方希望价格低一些,卖方希望价格高一些,双方都希望在谈判中获得的利益再大一些。这些分歧是无法消除的。谈判的根本目的就是协调和消除双方的分歧,获得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协调和消除双方分歧的方法有多种,其中,坚持客观标准是一个主要方法。客观标准是指独立于各方意志之外的合乎情理和切实可用的准则。它既可能是一些惯例、通则,也可能是职业标准、道德标准、科学工作者的鉴定等。
在谈判中坚持使用客观标准有助于双方和睦相处,冷静而又客观地分析问题,有助于谈判的顺利进行。由于谈判的进行是根据客观合理的标准,双方都会感到自己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失,因而会使谈判在和谐的气氛中愉快而又顺利地进行。
平等原则是指商务谈判中无论各方的经济实力强弱、组织规模大小,其地位是平等的。在商务谈判中,当事各方对于交易项目及其交易条件都拥有同样的否决权,协议只能通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达成,不能一方说了算或少数服从多数。这种同质的否决权和协商一致的要求,客观上赋予了各方平等的权利和地位。因此,谈判各方必须充分认识这种相互平等的权利和地位,自觉贯彻平等原则。贯彻平等原则,要求谈判各方互相尊重,以礼相待,任何一方都不能仗势欺人,以强凌弱,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
所谓人事分开的原则,就是在谈判中区分人与问题,把对谈判对手的态度与讨论的问题区分开来,就事论事,不要因人误事。
由于谈判的主体是富有理智和情感的人,所以谈判的结果不可避免要受到人的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谈判中要避免因人误事,既不能指望对方之中的老朋友能够“不忘旧情”,良心发现,对自己“手下留情”,也不要责怪对方“见利忘义”“不够朋友”、对自己“太黑”。商务谈判并不是一场你死我活的人与人的战争,因此,商务人员对它应当就事论事,不要让自己对谈判对手主观上的好恶,来妨碍自己解决现实问题。
商务谈判中,对“事”要严肃,对“人”要友好;对“事”不可以不争,对“人”不可以不敬。谈判者要是在商务谈判中“小不忍则乱大谋”,那可就怪不得旁人了。
在商界,有一句行话,叫作“君子求财不求气”。它再次告诫谈判者:意气用事,在商务交往中的任何场合都是弊大于利的。
谈判各方都有自己的利益或“小算盘”,谁都想达到自己的目的,可以说都是“利己”的。但是,如果“算盘”打过对方的临界点,对方不一定认可,甚至会由此退出谈判。为此,要使谈判成功,谈判各方应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考虑并尊重对方的利益追求,争取互惠互利。正是从这一原则出发,著名的美国谈判学会会长贾拉德·尼尔伦伯格把谈判称为“合作的利己主义”。
求同原则是指谈判中面对利益分歧,从大局着眼,努力寻求共同利益。谈判过程中,各方必然会就协议条款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存在利益分歧。要承认利益分歧,正是由于需求的差异和利益的不同,才可能产生需求的互补和利益的契合,才会形成共同利益。求同原则,要求谈判各方首先要立足于共同利益,要把谈判对方当作合作伙伴,而不仅视为谈判对手。贯彻求同原则,要求在商务谈判中要善于从大局出发,着眼于自身发展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要善于运用灵活机动的谈判策略,根据不同的谈判对象、不同的市场竞争情况,努力寻求协调利益冲突的各种方法,构建和增进共同利益。最后,要善于求同存异。
商务谈判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但是,参与谈判各方都是合作者,而非竞争者,更不是敌对者。
首先,人们谈判是为了满足需要、建立和改善关系,是一个协调行为的过程,这就要求参与谈判的双方进行合作和配合。如果没有双方的提议、谅解与让步,就不会达成最终的协议,双方的需要都不能得到满足,合作关系也无法建立。
其次,如果把谈判纯粹看成是一场比赛或一场战斗,非要论个输赢,那么,双方都会站在各自的立场上,把对方看成是对手、敌手,千方百计地想压倒对方,击败对方,以达到自己单方面的目的。这样做的最终结果往往是谈判破裂。即使签订了协议,达到目的的一方成了赢家,心情舒畅,做出重大牺牲或让步的另一方则成了输家。因而这一协议缺乏牢固的基础,自认为失败的一方会寻找各种理由和机会,延缓合同的履行,挽回自己的损失。其结果往往是两败俱伤。
1841年1月26日,英国军队强行登上香港岛,举行升旗仪式,单方宣布中国香港归英国所有。1843年6月26日,英国政府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令中国人屈辱的《南京条约》。从此,中国的香港区域沦为英国的殖民地。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在经过22轮的谈判后,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通过邓小平的“一国两制”构想解决了香港问题。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正式恢复行使主权,香港结束了英国的殖民统治。
这个事件说明,双方只有在物质力量、人格、地位等方面都获得了相对独立或对等的资格,才能构成谈判关系,否则强势的一方就有可能采取非谈判方式,包括武力强取等。
(资料来源:杨群祥.商务谈判[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