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革命斗争

沙河镇在抗战前经济一度繁荣的同时,盗匪、流氓、暗娼、黑市活动也很猖獗。20世纪初就有大烟(鸦片)馆,30年代又流行“老海”(海洛因)。不少人因抽大烟、吸“老海”,不仅倾家荡产,而且沦为废人、罪人。颜小鹤幼年丧父,15岁开始吸“老海”,不到20岁家产卖光,无以为生,到处流浪,见到熟人就跪倒求助,最后将他的生身母亲都卖掉了。扒手、小偷成群活动,并有自己的黑组织,往往与官府勾结,共同害民。1922年“四月八会”,一位朱家少爷到会上看热闹,不小心一块金壳挂表遭了扒手,大少爷即找到前来镇会的县知事王佐良报案,王佐良马上找来扒手头目,限定时间交出金壳表,交不出则就地“枪决”。果然不到半天,就交出了那块表。此外,赌场、暗娼、乞丐到处都有,抢劫、架票之事时有发生。1934年秋的一天晚上,一群土匪竟在戒备森严(有“保卫团”近百人枪)的沙河街上,闯入一家大宅院,抢走了一些财物,枪杀了地主张克珠,抱走了张家不满周岁的独生子,以此为人质,索取1万银圆赎金。小股土匪不敢靠近拥有炮楼、高墙、快枪的地主、富户,只能劫掠无力自卫的一般平民、自耕农。1928年,山东省日照县黄旗会(“大刀会”的一个支派)来了一位杨老师,声言能吃符念咒,刀枪不入。入会农民无钱买枪,可打把大刀,联合起来自卫防匪,一家遭贼,全村救护,一村遭劫,各村出援。沙河四乡纷纷成立了“大刀会”(也叫“联庄会”)。

大刀会本是农民自卫组织,1929年闹出了一场大乱子。国民党县政府害怕农民力量强大,对组织大刀会横加阻挠、破坏。当时县政府派出几名到农村的催税人员,他们骑着大马,耀武扬威地来到辉墩埠村北,大刀会拦住盘查,闹红了脸被硬赶了回去。大刀会知道惹了祸,一不做,二不休,随即召集四乡会众,到处袭劫国民党的机关,抄来的财物充作军资,准备对敌。后来县政府派王学典率一个中队(相当于一个连)的兵力前来镇压,在拦马涧两军相遇打了一仗,结果县队官兵被大刀会砍死十多名。大刀会乘胜包围了沙河街,声言要打倒国民党,铲除祸根。沙河街被围困18天之久,国民党省政府于是派陈耀汉率一师之众来解围。眼看一场大屠杀是不可避免了。陈师长分析了形势,主张和平解决,于是双方派代表到东赤金村进行谈判。大刀会各庄头目全部参加,陈师长由地方士绅陪同,只带一名警卫人员,亲身前往。谈判时,陈师长当场表示:愚民无知,既往不咎,缴刀解散,回家务农。这场风波就这样平息了。

从上述事例来看,沙河镇在“一度繁荣”的外衣笼罩下,蕴藏着严重的社会危机。一些青年知识分子有鉴于此,立志进行革命,改造社会。其中陈鉴波(又名陈文藻、陈行健)就是一位突出的代表。他于1925年参加革命,开办“东海书店”,宣传马克思主义。1927年随北伐军回到沙河老家,积极组织革命力量,号召打倒土豪劣绅,破除封建迷信。他联合全县各阶层进步人士,建立革命统一战线,把统治赣榆十多年的封建官僚王佐良拉下县太爷的宝座,并逮送南京受审。在这期间他带领群众打神像,破除迷信,辟庙宇为学校或其他公共场所;积极开办平民学校借以传播革命真理,后来被迫离开沙河,转入地下工作。

抗日战争初期,许多青年学生充满爱国热忱,纷纷走上街头宣传抗日,查禁日货,开展募捐等活动。1939年初,日本侵略军占领沙河后,许多热血青年加入了爱国县长朱爱周的抗日游击队,一起打鬼子,除汉奸。朱爱周壮烈殉国后,他在中国共产党和抗日民主政府领导下,继续坚持抗日斗争,孙敏和刘琦两位烈士就是突出代表。孙敏(又名孙叙笃、孙镇南)担任抗日民主政府第三区副区长。1941年初带领区中队在舍庄一带活动,被数倍于己的敌人包围,在突围战斗中身负重伤,不能行动,背靠草垛,继续抗敌。敌人放火烧着草垛,他拆毁匣子枪,在烈火中高呼“打倒日本强盗”“中国共产党万岁”的口号,壮烈殉国。刘琦担任中共镇南分区区委书记。1945年7月,刘琦和副区长刘昌华在殷庄附近进行抗日活动,突与20余名伪军队员遭遇,敌我双方展开激战,因寡不敌众,二人不幸被俘。敌人将他们押送至沙河伪军大队部。伪军大队长杨金波对刘琦、刘昌华严刑拷打,二人坚贞不屈,敌人始终一无所获。杨金波恼羞成怒,将两位英雄押至沙河南门外杀害。英雄们在刑场上仍慷慨陈词:“日本法西斯强盗快完蛋了,中国人民抗战即将取得最后胜利……”未及讲完就壮烈牺牲。“危局如斯敢惜身,愿将生命作牺牲”。志士壮烈成仁的事迹,永为后人敬仰。

1947年初国民党反动派重点进攻山东,沙河一带又变成了硝烟弥漫的战场。1948年2月,解放军赶走杨步仁匪帮后,沙河才真正回到了人民手中。不久,又迎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的曙光,沙河镇新生了。

(根据《赣榆文史资料》第四辑《漫话大沙河》改编) buc/Yu5y+qWXFUSlBWS1L28K9Dy61gPattuR2OU6qRFtAmgYuFwlTtvAuSoGwa0x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