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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曾忘记“回报社会”的日本经济伦理

川胜

刚才您提到了英国的三个人物,分别是亚当·斯密(1723—1790)、亚当·斯密之前的休谟(1711—1776),还有更之前的笛福(1660—1731)。笛福的《鲁滨逊漂流记》出版于1719年,在英国受到了极大的关注。在那20年后,休谟写出了《人性论》(1739—1740)。随后,1776年,亚当·斯密的《国富论》问世。这三个人的影响时期分别是18世纪的前叶、中叶和后叶。

最终,英国接受的是《国富论》中“看不见的手(invisible hand)”,认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可以为整个社会带来福祉。这和您提出的日本的“商人道义”是不是有所类似?如果两者确有相似,相似到什么程度呢?我个人认为它们在根源上似乎存在差异。

例如,有的社会科学家将现代的人类关系描述为鲁滨逊·克鲁索与星期五之间的关系。鲁滨逊在星期五即将被食人族吃掉时,把他救了下来。鲁滨逊的日记里记载,发生这事的当天正好是星期五,所以才给他取名“星期五”。后来,鲁滨逊教星期五读圣经,说英语。然而,鲁滨逊却全然不向星期五学习当地的语言和宗教。星期五更像是一名仆人或奴隶。鲁滨逊在最后宣布自己是小岛的国王,星期五则不被当人对待。鲁滨逊和星期五的关系,是休谟所提倡的现代合理的契约关系吗?大塚久雄先生热切地宣扬《鲁滨逊漂流记》是现代人类关系的典型,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小说里的故事发生在鲁滨逊漂流到的小岛上,而这个小岛被鲁滨逊·克鲁索当作自己的私人财产和资本。

休谟思想的基础是经验主义,他认为经验的积累可以渐渐形成一种默契。所以在休谟的思想中,并不存在一个绝对的神。因此,亚当·斯密才提出了不以上帝为前提的道德论。不过我想问的是,您对作为默契成立的前提的鲁滨逊·克鲁索思维怎么看?

18世纪的日本,确实存在“商人的道义”。比如京都与笛福同一时期的石田梅岩(1685—1744),他在石门心学中提到了商人道义。在那100年前,更有铃木正三(1579—1655)所著的《万民德用》,其中也提到了跟石田、笛福两人相类似的思想——武士有武士道,手工业者和商人有自己的道义,天子也有作为天子的道义,并指出道都是对等的。那么,“道”到底是什么呢?似乎这跟休谟所说的“默契”并不相同。如果用村上老师的观点来说的话,大概就要有“something great”的存在作为前提——有“天道”,可以降“天谴”。

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在这一时期,也就是17世纪到19世纪,“排他的所有权”到底是不是支撑日本经济活动的一个前提。所谓日本人的默契,是指商人要增加自家的财产;武士要经世济民,提升所在藩国的财富。那么,这和自己的财产有什么样的关系呢?个人角度的排他性所有权并不能成为其前提——说白了,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开的——个人拥有的财富是家庭的财富,同时也是藩国的财富。如何增加财富,需要依赖经营者的才干。因此,经营者才干的发挥就变成了“道”,变成了德行。

换句话说,当时并没有产生“增加自己的利益就是增加整体利益”的想法。相反,那是一种利他的思维,与英国以利己为前提的思想有着本质的区别。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在英国,经营其实暗含在财产之中。所有财产是前提,商人为了增加自己的财富才开展经营。而另一方面,在日本——我们用人和土地这一典型的关系举例——手工业者和商人没有土地,武士也不种地,所以他们不持有马克思主义所说的土地这一生产资料。英国是劳动者没有生产资料,而日本是经营者没有生产资料。在英国,占有生产资料的处于支配地位;在日本,不占有生产资料的人负责经营,处于支配地位。换句话说,日本社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是分离的。所以,把经营搞好符合“道”的要求。不过这跟您刚才说的似乎又有些差异?

例如,刚才提到了涩泽荣一。他在幕府末期成了一名落魄武士。他出身富农家庭,曾在德川庆喜的弟弟手下做事,还曾经追随主公去过法国,并在法国学习了复式记账法和公司制度。作为一名落魄武士,他希望明治政府可以好好地利用这些知识,于是一度供职大藏省(现财务省)。但官场不遇的他,在明治初年便辞官不干了,直到去世也没有再走仕途。那之后,他创立了大约500家企业。但要说他有没有增加自己的财产,答案是没有的。虽然他的确从中获得了报酬,却从来没有做过独占股份之类的事情。曾经有人问涩泽荣一,为什么要自己开银行,办纺织公司,他回答说,因为当时的日本没有银行和纺织企业;现在日本还缺砖厂、缺铁路,所以还要开砖厂,兴造铁路。当时的森村市左卫门(后来建立了“则武”公司)也是一样,他们的工作以振兴国家经济为目标,并非以个人利益为前提才追求集体利益。这在当时的英国人看来根本无法理解。虽然在解释日本经济发展成功时,伦理会成为一个问题,但这种伦理似乎与您所说的英国式伦理相比,从根源上就存在区别?

加藤

这可真是一个难题。确实,我们常拿涩泽荣一和安田善次郎比较。安田善次郎是为了赚大钱才创造了巨额的财富。涩泽荣一却不是以赚钱为目的。他曾经参观过法国的博览会,还到法国与瑞士的边境,把能借鉴的东西仔仔细细地记录到笔记本上。后来又开办了很多“日本没有”的产业。从他的这些经历中我们可以自然地感觉到,他的作为真的不是以敛财为目的,而是认为某种产业有用才开办,是为了国家做贡献。

当然我们很难说涩泽荣一到底有没有占据这些财产的想法。在法国大革命中,洛克等人提出对所有权的绝对保护是近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并主张坚定地维护个人对资产的所有。他们认为,自己赚的东西就是自己的。这种从所谓的商人的道义中产生的“自己赚的东西归自己所有”的想法,在日本自然也是存在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日本的情形到底能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概念?或者说,这并非所有权的问题,而是经营的问题?伯利和米恩斯在《近代股份公司和私有财产》(1932年北岛中男译,1958年文雅堂书店出版)中提到的“不以所有权为基础的支配”的原型虽不是涩泽荣一,但对于这一微妙的问题,总体而言我个人的观点还是持保留态度。

川胜

不好意思,我还有没太弄明白的地方。我认为欧洲的所有权思想和日本的情况有所不同。欧洲人,尤其是英国人,首次去到美洲大陆时,按照自己的默契(convention)形式与当地的印第安人立下了契约。印第安人不会写字,所以在契约书上用画叉号的方式代替签名。契约一旦签订,他们所居住的、谁都可以使用的土地从第二天开始就会变为禁区,一旦进入就会被杀掉。就这样,土地逐渐落入了英国及其他欧洲国家的人手中。

虽然这里的契约或是习惯遵循加藤先生所说的“习惯性智慧”,可我认为这里存在一些问题。就其背景而言,由于法律上的默契,或者说由于存在大家都接受的排他性所有权法律制度,所以并不单纯像哈耶克所说的,只要人聚集在一起就会自发地出现秩序,不再需要加以外部的干预。可我们从结论看,还是必须要施加某种干预或管理的。

此外,按照刚才所说的亚当·斯密的主张,只要具备了所谓的基础设施,资本主义就会出现。或者说,只要有了土地和钱,资本主义就能出现。可事实上并非如此?从古至今,有无数拥有土地和金钱的人,他们却没走上资本主义道路。我认为真正重要的其实是马克思《资本论》中提到的资本家,是进行经营的人。这并不是抽象的理论,我们仔细分析英国的工厂统计数据还有议会资料后就能发现,这是英国经济的实际状态。在当时的英国,很明显,经营活动和所有权并没有割裂开来。马克思虽然关注到了所有权的问题,却没有注意到经营活动的重要性。他所关注的带有排他性所有权性质的东西,是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的正当收入,不容侵犯。所以,前边提到的英国人在美洲圈地的背景,其实是英国自己的默契,是英国自己的法律制度,跟其他地区的惯例或法律制度并不相同。

而日本的情况诚如您所说,商品经济得到发展后,个人赚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可我们应该怎么看待这一现象呢?例如佃农在地主的土地上种地,向地主交租的情况。这并不是一种单纯的地租或土地使用费的关系。在闹饥荒的时候,地主会像家长一样照顾佃农,类似于一种义父子关系。而对地主义父一般的关照,佃农会报恩。所以这并不是一种契约关系,也并非“所有”,而更像是一种“使用”。其中起作用的也并非排他性的所有权,而是一种另外形式上的人际关系,这就是伦理。与契约观念并不相同。虽然我不知道该怎么说明这个道理,但这的确与“由于自己劳动而得到了自己所有的财产,所以自己劳动中使用的土地就是自己的东西”的想法截然不同。从现在来看,土地其实是暂借给农户而已。如果这种租借关系是长期的,那么从实质上来看可能基本上跟占有了这片土地没有太大区别。乍一看,这和拥有了这片土地的排他性所有权并无二致,事实却并非如此。如果仅仅把这种关系归结为契约关系,那我们就会漏掉很多细节。

那么具体看来,促进日本经济发展的日本式默契又是怎样发挥作用的呢?例如,安田善次郎其实也资助了安田讲堂,做慈善。稻盛先生也是这样。这种做法绝不是偶然。这应该是从17世纪开始,日本的“道”的观念发挥作用的结果——刚才提到了,天皇有天子之道,还有武士道、手工业者和商人之道、手艺人之道、艺术之道,而且这些道义又是对等的。如果从这一方面分析,英国经济发展的道路是完全不同的。而且日本的思想中,也规定了不能因为“这东西是我的,所以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无论是环境还是对待自然的态度,日本和英国都存在很大的区别。我认为这一点还没有得到社会科学的充分关注。 +tr3MdiuH5gIGDsCBwfNquS9mrxwJK6xNWqWet483YuwkTf4naIeOJkqR5d1O+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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