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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近代社会的“习惯性智慧”

举个例子,当定下了“不能偷别人东西”的规则之后,就能保证自己财产的安全。这是一种“默契”。再比如,通过克制对他人财物的欲望,就能保护自己及与自己关系密切的朋友的利益。如果不能形成这样的默契,我们就不会把自身和朋友的利益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上,结果形成觊觎别人财物的习惯。在英文翻译中,“convention”这个词不太好处理。日本的大槻春彦先生将它翻译成“默契约定”。当然,也有人翻译成“习惯”或“习惯性智慧”。而“convention”的特点,是具有“约定”和“习惯”两方面的特征。

例如“商人的道义”。商人认为店铺的招牌就是信誉,所以非常重视它,这种思想就是“默契”(convention)。然而,休谟眼中的“convention”具有较强的功能性。我们之所以能结成正式的契约或约定,是因为我们能够相互承认对方的立场。基于这种默契,人们才能达成正式的约定。

可是休谟并不认为这种“默契”等同于“承诺”(promise)。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承诺其实是在人们达成默契的基础上产生的。默契仅仅是对共同利益的一般性的感知,即“general sense of common interest”。那么,对于共同利益的一般性感知是什么?当一个人认为某事某物对自己有利时,别人也认为此事此物对自己有利。同样地,如果别人认为某事某物对自己有利,那么这个人也认为此事此物对自己有利。因此我们可以说,在现代思想的流派中,这种共同利益的想法具有博弈论的性质。

如果我像别人对待我一样对待别人,那么,让他人持有自己的东西才是于我有利的。同样的,别人通过观察我的行为,也会得出同样的结论。这样一来,对我有利的事情就能被对方认可,对对方有利的事情也会被我认可。用现代博弈理论的名词来说,这种条件的成立叫“纳什均衡”。

当各个领域达成了纳什均衡后,我们现有的基于契约的社会才能成立。然而,休谟认为,这种你为我服务,我为你服务的相互平衡在亲近的人之间实现起来会比较顺利。但是如果将范围逐渐扩大,实现起来就未必那么顺利了。他反复强调,在利己主义的影响下,人们对于与自己关系越远的人,越不愿给予照顾,态度也越冷淡。他认为,如果范围扩大到整个社会,这种机制会越来越薄弱。其实这种思维和日本的商人道义非常相像。在近代社会到来以前,商界里已经形成了在互相知晓并默认对方利益的前提下达成契约的默契。

最近,我在小杉泰的著作《现代伊斯兰世界论》(名古屋大学出版会2006年出版)中也读到了这个商人和经济的问题。他在书中说:“伊斯兰教的《古兰经》里使用了许多商人的语言,那是彻头彻尾的‘商人’所说的话。”他还在书中举了几个例子,例如“没有比信奉真主更为保险的投资”,又或是“以此供奉真主,即可得到回报”“信奉真主会得到如此多的回报”“如同得到许多壮硕的家畜”,等等。井筒俊彦先生翻译的《古兰经》中有注解,解释说这些表达并非字面上的意思,而是用当时商人所说的话固定下来的比喻。小杉先生认为,伊斯兰教的成立和商人道义的成立有着非常深厚的关系。

老彼得·勃鲁盖尔曾在他的传记里写到他在去意大利留学时翻越阿尔卑斯山的事。在翻越阿尔卑斯山的途中,人们始终排成一列纵队,走在最前边的是修行僧,走在最后一个的也是修行僧。他们一边锵啷啷地敲着铃驱魔,一边翻越山峰。白川静在著作中写道:道德的“道”字,描述的也是这样一种情形;“道”字由“首”和“进”两个字构成,在进行长途旅行时,走在最前边的人要提着动物的首级压制和去除各种妖魔鬼怪,开辟前进的道路,所以“道”字就是除净妖魔后的道路的意思。这样看来,驮商跟除魔之间也有很深的关系。而且,从宗教的角度考察其起源,应该会有很多说法,但其中驱魔的含义应该毋庸置疑。

在伊斯兰世界,在沙漠中对一个只能半年见一次面的人说“下次见面的时候,我带盐,你带绢”时,要求人们绝对地遵守约定。如果双方想要维系借贷关系或者约定,在一定程度内双方的信赖关系越高越好,如果违反约定,违约的损失也越来越高。因此,当约定的金额较小时,虽然可能即使对方违约了也不去追究,但当金额较大时,就会想“对方也是信奉唯一的真主安拉的人,所以他是可信的,而我也信奉安拉,所以这个约定值得信赖”。像这样,把所有的约定和道德约束认同为神的旨意这种相同的默契,商人的交易就可以成立了。 5GHnfMqvoQ1A0obqRjqVKgLE8nO8ZRHadAkDAgVkp7dewsA4umUGnnSs0kMue7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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