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摆脱了人类三大祸患——教士、律师和医生——的地方……这里的人民太穷,无法供养这些有学问的绅士。
——威廉·伯德
我们已经看到,美国的殖民地时代与其说是造就天才的时代,毋宁说是一个解放的时代。它的遗产并非伟大的个人思想家,而是经过更新的社会思想。旧的范畴被扬弃,新局面显示出了旧知识的未曾料到的用处。
殖民地时代的美洲并非发生此种突破旧模式情况的最早的时间与地点。欧洲的新教改革运动已经反对教士与俗人之间以及天堂钥匙的掌握者与谋求进入天堂的芸芸众生之间的差别。但是,宗教改革者们所能取得的成就受制于其宗教制度的继承性。例如在英国,对英国高等文化施加如此普遍影响的古老的牛津与剑桥大学,便是中世纪统一教会的遗物,当时教士是一种不同于凡人的种类。那些显赫的大学仅通过坚持,就使许多古老的差别,特别是神圣学问的守护者和整个社会间的差别长久保存下来。美洲殖民地摆脱了所有这一切,因而在容许生活与思想的新的变动方面比较开放。所有信徒皆为教士的制度在美利坚人的日常生活方式中获得了更充分的表现。
到十八世纪,欧洲的思想活动范围已凝滞于职业范畴,凝滞于不同的行会、城市公司和雇主协会等私人领域,而职业则把各个思想领域分隔开来。每个职业学问领域都竖有法律与习俗的权威相应设立的“严禁入内”的牌子。在较新的美洲文化领域中却几乎没有此类牌子;由于完全没有有组织的垄断者,旧的垄断集团也就不可能持久存在。美洲破除了种种差别;那里的生活中到处是令人惊异的事物,未曾探索的荒野,难以预见的问题,其任务无法精细地划分以进行法律上的分类。任何偏爱其平静生活节奏的人,希望在没有业余人士、闯入者与流浪汉的竞争下从事其特许行业的人,或者不愿从事未经合法批准的工作的人,还是在英国的境遇较好。
至少四个关于美洲殖民地的决定性事实促成了这种人类关于自身及其知识门类的思想的新变动。它们并不是人类预见的产物,而是新大陆环境的产物。
倒退 。当一个人发觉自己被抛回到早先时代的条件时,必然会发现许多东西,他重新发现了早已遗忘的工具的用法,学着用原始时代的粗糙范畴去思考它们。早先人类用来杀生的锋利石头同他用来砍割的利石并没有什么不同,但在较发达的文化中,随着这两种石头成为比较专门的器具,便出现了“武器”与“工具”的区别。所以,在十八世纪的欧洲,火器主要是作为武器。但美洲殖民地的边远居民不得不保护自己和自己的家庭免受肆行劫掠的野蛮人侵犯,并且常常以狩猎应付一日三餐,因而对他们来说, 武器 和 工具 的区别再次变得没有什么意义。关于工具是如此,那么关于制度和职业的问题也同样是如此。在原始条件下,实施不同治疗方式的人——叨念符咒者,操刀施术者及配制麻药者——之间几无区别。但在十八世纪的英国,所有这些工作已形成区别,其中每一种都成了一个各别集团的私家领地:理发匠兼外科医生,内科医师,以及药剂师。而在美洲,这些差别本来难以保留;治疗者(有时是一个律师,或是总督或教士)重又从事所有这些不同的工作。
意外情况要求多才多艺 。在日常生活已由居于当地的数代人耗磨出一套常年的习惯的地方,人们只需按其先辈以前所曾面临的事务去准备一切。但在新大陆则非如此。此处出现意外情况已同寻常。人们必须准备随时应付。外行必须准备充当律师、建筑师和医生,去从事别人(这些人只能在大洋对岸的欧洲找到)远为擅长的手艺。多才多艺已不仅仅是一种长处,也是一种必需。不能事事懂点皮毛的人,就够不上做个美利坚人。
机构的缺乏 。由于那里机构稀少,彼此便不能截然区分。甚至信仰不同的教士也逐渐趋于同化。清教徒逐渐变得不那么拘泥于清教教义,圣公会派逐渐背离主教至上原则而倾向公理派教义,贵格会派之类不愿迁就新大陆境况的教派,则无法长久地进行统治。克莱维科1782年评论说:“所有教派如同所有民族一样混合起来,对宗教的冷淡从这块大陆的这一头不知不觉地传到了那一头。这是目前美国人最强烈的特征之一,它将如何进展无人可以逆料……”
殖民地建立一个中世纪式行会的最后的认真努力于1718年发生在费城。在旧世界,仅次于职业行会的垄断知识的最重要机构,是古老的教育机构。但美洲也不存在这种机构,新大陆化解了思想的各种范畴。
劳力缺乏与土地充足 。殖民地时代的美洲缺乏劳力与技艺;人们不得不亲自做许多事,仅仅是因为他们无法雇佣别人代劳。他们不得不制定较低的标准,否则任何事也干不成。木工不得不成为桶匠、家具匠和补鞋匠。印刷商成了作家、造纸商、装订匠、墨水制造者、邮政局长和社会人士。土地富足意味着即使作为农民,也无需讲求效率就可以过日子。在人们能够“耗尽”其地力并想当然地认为有着供将来使用的庞大保留地的地方,就不会有促成十八世纪英国农业改革的那种刺激。在任何东西,包括古老的宅基地都可出售的地方,人们便不那么依恋于任何特定的土地。一旦某块土地不再能供养他们,他们便向别处迁移。土地本身已丧失其古老的法律上和社会上的许多特点。在这里,谋生不怎么需要专门本领。至少对于自由的殖民地白人居民来说,存在许多不同的谋生方式,人们很容易改变自己的行业或他们从业的地点。
富兰克林在其《移居美洲者须知》(1782年)中解释道:“新来者是受欢迎的,因为有足够的地方供给所有的人,所以老居民并不妒忌他们。”由于土地便宜,任何勤勉的年轻人都可发迹。“一直在要求更多的从事日常生活所需的各种行业的工匠,因为那些拓殖者们需要建造房屋和制作各种各样的家用器具,这些是不易从欧洲带来的。任何从事这些手艺的工匠,只要功夫还过得去,就肯定能被雇佣并且报酬甚丰,没有任何限制妨碍新来者从事其熟悉的手艺,他们亦无需得到任何批准。”他评论说,在美国任何人都可希望并期待成为师傅,因为任何勤奋的年轻人都可获得一个学徒身份,而这在欧洲本身是颇需花费的。“在美国,居民的迅增消除了竞争的恐惧,工匠们愿意接受学徒,以期在加以指教后,在规定期限的剩余时间里从他们的劳动中获利。因此,贫穷家庭容易使其子女得到指教。工匠们如此渴求学徒,以致其中许多人甚至愿付钱给家长们,以使十到十五岁的儿童跟自己学徒直到二十一岁。许多家长在来到这里后,通过此种方法筹措足够金钱,购买足以使他们自立的土地,通过务农养活家人。”
* * *
一种新颖丰富的社会模糊性因此出现在美洲。古老、熟悉与可敬的“职业感召”观念已被机遇观念所取代。历史学家近年来写了大量著作,论述据认为是在宗教改革时期欧洲发生的变化。在马克斯·韦伯看来,与中世纪天主教观点形成对照,所有新教教派对人的职业都采取了新颖的观点。R·H·托尼说,这种新观点要求人关心自己的职业“选择”。事实上,对大多数人来说,欧洲的生活几乎没有提供机会,他们毫无自由,只能从事由自己家庭的地位所派定的行业。在欧洲,圣化一个人的“职业”仅是尊崇其从事传统工作的效率。
几乎没有什么美利坚人敢于指靠其继承的地位来确定其职业。他们不得不寻求机遇,寻求美洲局面下意想不到的职业机会。在迅速变化的生活为人们提示其任务的地方,如果一个人执着于任何固定的角色,就会被生活淘汰。任何谨慎的人都不敢过分肯定自己究竟是什么人或到底要做什么。每个人都必须准备变为另一个人。随时准备经受这种危险转变便意味着成为一个美利坚人。
1758年,当年轻的约翰·亚当斯向波士顿律师界领袖请教一个美洲律师应受的适当教育时,后者的回答是对亚当斯所受的一般教育及修辞知识提出询问。“然后格里德利先生将一个律师的业务与学识以及英国律师界的绅士与其美洲同行作了比较:这个地方的律师必须研习习惯法、民法、自然法和海事法,必须承担顾问、诉讼、代理、控告甚至公证的职责,因而在这里从事律师职业的困难远甚于英国。”如亚当斯的业师所知,在十七、十八世纪的英国,法律的业务是煞费心思地组织与划分的,这些区分反映了英国的法律思想乃至社会偏见。
站在顶端的是“出庭律师”这一法律职业的贵族。他们组织成高等法院附近历史悠久的伦敦“法学协会”,垄断了在这些法院从事律师事务的权利。林肯协会、内殿协会、中殿协会以及格雷协会的“成员”自十五世纪左右起即握有审定律师资格的权力,即授予作为辩护人出庭权利的权力。十七世纪的英国内战使得律师学院的成员流散四方,并打断了他们的正式教育活动。在十八世纪末以前,甚至关于必须在一段时期内住宿见习的规定也已流为空谈。然而,这些法学协会仍保留着垄断权利。
但是,协会的这些绅士般的出庭律师仅提供了社会法律服务的一小部分。日常法律需要是由至少其他两个独特的职业来满足的。“法律事务代理人”虽未被授权出庭辩护,但其职能是代表当事人使法庭机器开始运转。他们在其中从事律师业务的那些法庭的法官使他们享有垄断权利,每个法庭拥有一定数量的代理人,他们不一定被授权在别处从事律师业务。法律行业的另一分支(称为“诉状人”)是私人法律代办,他们未被授权参与高等法庭辩论,也无权推动诉讼的进行,只是为当事人照料例行法律事宜。他们成分庞杂,有些兼做代理人,有些却不是,而有些则活跃于大法官法庭。他们人数激增,以服务于正在兴起的地主和商人阶级。十七世纪早期一位牢骚满腹的出庭律师抱怨这些诉状人“像埃及的蚱蜢,毁坏了整个田地”。还有在其公证公司中准备所有必须加印鉴定的法律文件的公证人,以及专利代理人和其他少数专业人员。
首要的是把出庭律师或“法律顾问”(只有他才是绅士,因而也是真正的“职业”成员)同其他所有人区分开来的社会差异。英国法官1614年发布指令说:“应当永远保留法律顾问与代理人、诉状人之间的区别。前者在司法方面是仅次于皇家律师与法官的主要人物,而后者只是奉命代办者,地位较低。”诉状人起初只是作为代办、仆从或管事,而代理人类似于手艺匠,因为他们依靠向个人主顾收费为生。然而,法官却只是从出庭律师中选拔。他们和手艺人或工匠不同,不领取“费用”,而是接受“酬谢”,这种“酬谢”无论当时还是现在都不是通过法律程序可以征收的。
即便是英国制度最虔诚的赞颂者,不管如何努力也无法把所有这些微妙差别移往大洋彼岸。在美洲,关于真正使人成为“绅士”的条件的不确定性,抹煞了“高尚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的所有界限。既然美洲没有一个单一的上诉诉讼中心,那么也就没有雄心勃勃的年轻律师和见习法官取得教益的场所。殖民地高等法院分散成十三个不同分部,各有其略微不同的法律。那里不存在律师们能巩固其垄断权益的美洲的伦敦。最重要的或许是在很长时间里司法业务不多,以致无法维持如此众多的专业人员。
无论是什么原因,在十八世纪前,任何殖民地都没有发达的法律业务。对于律师的古老的英国偏见在美洲获得了新的力量。尽管反对律师的事件在英国偶有爆发(最早如1450年杰克·凯德起义,新近如十七世纪内战),但律师并未被剥夺权力与特权;法学协会、公证公司和其他古老的同业公会仍是他们的营垒。美洲一开始却没有这种垄断活动的营垒。在这里,法庭的组织比较松散和带有临时性,甚至法官通常也缺乏法律学识方面的训练,因而对律师的不信任成了一种惯例。到十八世纪下半叶,当美洲的商业需要有个较为熟练的法律界时,这就已经注定学习法律者不会取得其在英国所占有的那种上层阶级垄断地位。
各个殖民地新形成的统治集团宁愿维持一个原已形成的法律界也许已从它们那里取得的特权。例如在弗吉尼亚,土地贵族自己做了大量法律工作而不是去建立起一个新的殖民地的律师阶级。在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教士们在清教的反律师偏见支持下,阻滞了一个训练有素和自知自觉的律师界的成长:该殖民地所知最早的有关律师的规定(《自由权法典》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人给自己的法庭代理人支付报酬。在纽约,商人与大地主也不愿将自己的任何权力转交给法律贵族阶层。在宾夕法尼亚,贵格会教徒试图通过利用世俗人士做“共同调停人”而完全避开法律程序。
然而,尽管殖民地可以无需出庭律师、诉状人或公证人而生存下去,甚至繁荣起来,但它们却不可能没有法律。随着殖民地人口日增并更为富足,随着它们的商业活动更为错综复杂,有些人便将法律作为其特殊事业。在殖民地时代结束之前,各个殖民地都具有某种形式的法律职业。无人过问其效果,但各个殖民地通过各自的途径达到共同的新世界目的地,它同伦敦法学协会酒气充溢的厅堂之间的精神距离如同地理距离一样遥远。缺少职业机构和颁发执照的法律行会,促进了非正式的见习训练制度。英国的诉状人与代理人长期以来一直是通过一种类似于学徒制的制度得到培养的。1729年的一项议会法令规定,诉状人和代理人在任何法庭从业以前须依照正式起草的“条款”学徒五年。然而,绅士般的出庭律师仍保持自治。一个历史学家评论道,对于那些在社会和财力上都合格的人来说,赋予他们特殊垄断权利如同归还被窃之物一样“毫无疑问”。对于他们甚至不存在一般的学徒要求。不过,在美洲殖民地,学徒身份通常虽不及英国的代理人和诉状人被要求的学徒身份那么正式,却是通往所有法律职业的门槛。
多样性便是规则。新英格兰与中部殖民地到美国革命时期已兴起了一个杂乱无章、组织薄弱、了无生气的法律界。在较大的殖民地,核准从事法律业务的权力倾向于分散到不同的法庭,它们按各自厘定的标准接纳从业者。在较小的殖民地(如罗得岛、康涅狄格和特拉华),当地所有法官和从业律师可能都彼此相知,由当地任一法庭接纳的律师通常被准许在所有法庭从业。在北卡罗来纳、纽约和新泽西,皇家总督拥有任命全部代理人的法定权力,但他们通常是依据法官或法庭的推荐作出任命的。美洲最早的律师协会大概是纽约的律师协会,它建立于1748年前某个时候,1765年后不久即消失;在马萨诸塞,直到1761年才出现律师协会。在十八世纪的所有这些殖民地中,从业律师以具有超过一般大众的教育水准而著称,但他们的教育远非专业化的,而且通常是从殖民地学院取得的。
在南方,尤其是在弗吉尼亚和南卡罗来纳,城市较少,英国制度就得到更高的评价,并被更自觉地模仿。当地的最高法院掌管着全部代理人的批准事宜,尽管有时是间接的。主要开业律师都参加了伦敦法学协会,这种时尚大约在1750年后似乎莫名其妙地变本加厉了。1815年前大约有二百三十六名美洲出生的伦敦法学协会成员,半数以上是在1750至1775年间被接纳的。总数的近三分之一来自南卡罗来纳,约四分之一来自弗吉尼亚,来自马里兰者则多于宾夕法尼亚、纽约或马萨诸塞。所有这一切正符合美国革命时南部领袖的法律保守主义。还有谁比他们更懂得英国律师的古老方式和英国人的传统权利呢?
因此,在美洲,多种多样的气候、经济、景观与地方传统产生了多种多样的法律职业标准。缺少重要的商业或政治中心表现和强化了这种多样性。那里也不存在任何可以促成垄断的中心都市。伦敦远在万里之外,因而南方贵族要将英国法学协会作为其法律职业的总部的努力只是徒劳。
美洲确实发展起一种更为简单和较少势利气息的差别:并非按照职业的分工或专门化程度,而是根据开业者的教育程度和阅历所形成的非正式等级。在某些地方,只有受过较高的教育,资历较深的律师才被允准出席最高法庭。移植英国式差别的少数认真的努力(如见于早期弗吉尼亚的一些法规)是短命的;年轻的南部出庭律师,从英国法学协会返乡后,一时间似乎主宰了殖民地的法庭事务,但美国革命打断了学生涌往英国法学协会的潮流,使上述英国式的差别尚未确立即行解体。即使在弗吉尼亚,1810年间法庭也明确宣称,出庭律师和代理人的职责“不可分割地要由同一人担负”。
与消除出庭律师、诉状人与代理人等偏狭领域间的界限相比,突破 古老英国 的那种使法律知识隔绝于普通公民的墙垣,意义更为重大。在土地与其说是家传产业毋宁说是商品的地方,越来越多的人成为土地拥有者,并且必须懂得一点法律。随着殖民地居民本人获得了关于英国人的合法权利的知识,他们就更怀疑获得特许的职业垄断者。
我们对美洲殖民地时期的法律几乎无所知的原因之一,在于当时的许多法官是外行人。他们似乎不甚注意英国的判例(其中只有很少几条可应用于殖民地),也几乎全然漠视美洲的判例(其中没有哪一条曾见于印刷品)。他们自己的观点通常也未加报道而湮没无闻。我们对于法官们关于实体法的观念知之甚少,因为即使当某一判决永久记录在案时,也并不阐明理由。在殖民地时代结束前,没有一个美洲殖民地的法庭主要是由训练有素的专业法学家组成的。即使马萨诸塞海湾最高法院,虽然在十八世纪拥有一个优于任何别的殖民地的规模较大、组织较好的律师界,但精通法律者仍属罕见。从1692年到革命时期,马萨诸塞的九个法官中,只有三人受过专业法律训练,其中两人受训于英国法学协会,一人受训于殖民地,其余六人是教士、医生、商人或只是受过普通教育的人。同一时期的二十三名助理法官中,仅有三人受过正规法律教育,其余都是教士或俗人;海事法庭有两名法官曾受过作为英国出庭律师的训练。马萨诸塞的法官中没有任何其他职业上训练有素的法学家。其他殖民地的状况大同小异;若有区别,那就是训练有素的在职律师更属罕见,由外行法官掌管司法是每个地方的通例。
杰斐逊回忆说,十八世纪中叶过后不久,即他还在大法院充任律师时,弗吉尼亚总检察长约翰·伦道夫拥有该法院1730至1740年间裁决案件的三卷记录原稿。尽管该法院是弗吉尼亚最高法庭,但它有关英国法律问题的判决(在杰斐逊看来)“毫无价值,因为该法院的法官仅由皇家枢密院成员组成,是依据财富及地位从乡绅中选出,而毫不考虑法律方面的学识,其判例决不能被援引来补充或删削英国法庭在同一问题上的判决。反之,根据我们的特别的法律,他们的判决无论是否基于正确的法律原则,是具有最后权威的”。
按英国标准,法律书籍颇为缺乏。约翰·亚当斯在自传中写道,在寻求美洲的法律教育时,他“颇受书荒之苦”。美国革命前英国发表的大约一百五十卷法律文汇中,在这里通用的仅约五分之一,论文与教科书的比例甚至更小。第一卷美国法律文汇直到1790年才出版。
在外行充当法官的地方,几乎没有刺激辩护人成为博学律师的动力。实际上,专门法律学问也许可能是一种不利因素,因为一个辩护人几乎不可能既表现出自己的学识,又不揭露出法官的无知和不招致陪审团的猜疑。在马萨诸塞总督与立法机构的一次论争中,约翰·亚当斯“大量引述”了穆尔报告,“这是一部法学权威著作,但马萨诸塞未曾有一个人读过”。托马斯·哈钦森(他任马萨诸塞首席法官已达十余年之久)尽管在法律方面并未受过专业训练,但他读过的法律书籍还远远超过大多数同僚。亚当斯记录说,甚至哈钦森都不熟悉这部权威著作,因而“支吾其词地躲避它,他发现最好莫过于说它是‘科克勋爵杜撰的论证’”。
殖民地极端反职业化思想的喉舌是首席法官塞缪尔·利弗莫尔,他在十八世纪晚期执掌新罕布什尔的法庭。当时少数受过专业训练的律师中有一个抱怨说:“利弗莫尔法官因为自己毫无法律学识,便不喜欢在法庭上受到这方面的困扰。当韦斯特在一次法律论辩中试图朗读法律书籍时,这个首席法官问他为何要读这些书,诘问道:‘是否他认为他和他的同事们知道的不如那些腐朽虫蛀的旧书本多。’”正是在英国律师推崇严格的判例规则的时代,利弗莫尔法官在驳回他自己先前曾做出过的一个相反判例的参考方案时说:“每个桶必须配上它自己的底。”副法官约翰·达德利(职业为农场主兼商人,是利弗莫尔的同僚)如此告诫一个陪审团:“我们的职责在于依据人和人之间的常识来对双方进行判决,而不是依据出自柯克或布莱克斯顿(这些书我从未读过,也不打算去读)的法律诡辩行事。”当博学的杰里迈亚·梅森提出一份“抗辩书”(即英国法律申诉中最著名的手段之一)时,达德利法官讽刺这个外来术语“无疑是律师界用来阻止审判的发明”。
如果美洲律师懂得的法律学识有时不如其英国同行的话,那么有文化的美洲外行们却懂得较多。某些外行法官,如马萨诸塞的两个首席法官威廉·斯托顿(1692—1701年)和塞缪尔·休厄尔(1718—1728年)等,他们广泛阅读法律书籍,并不逊于许多当时的英国法官。威廉·道格拉斯博士评论说:“在我们的各个殖民地,尤其是在新英格兰,人们普遍沉溺于法律辞藻;新英格兰的一个十分普通的乡下人几乎有资格当一个英国乡间检察官。”
在英国,十八世纪是大规模地实现职业系统化的时代:马修·培根的“节本”出现于1736年,查尔斯·瓦伊纳的著名的法律百科全书(二十三卷)出现于1742至1753年,而科明斯的“文摘”则出现于1762年。瓦伊纳著作的巨大成功资助了牛津大学第一个英国法教授席位,它由威廉·布莱克斯顿担任,并讲授其著名的“评论”。布莱克斯顿的《英国法律评论》(1765—1769年),是将杂乱滋蔓的英国法律归纳为一个明白易学的体系所曾做过的最有抱负也最为成功的努力。不消说,美洲殖民地并未产生出任何伟大的法律体系或百科全书。它所确实产生的只是数以百计的门外汉、冒牌律师和半截子律师以及少数法律学识扎实者所作的多种多样,分散驳杂的实际努力。在美洲殖民地于1788年前发表的所有已知的法学著述(约六十种)当中,没有一种是职业律师适用的专著。相反,它们是《袖珍警官手册》之类帮助外行从事律师工作的手册。
爱德蒙·伯克论与美洲和解的演说中有个著名的段落,其中说:“学习法律如此普遍,这或许是世界上任何其他地区所没有的……大多数人都读法律书,所有读过的人都努力获得这门科学的片断知识。”他从美利坚人破除了律师垄断这一点看出其明白而重要的意义:这样的一种公民是不会容许自身受到压迫的。殖民地人民将通过对其法律权利的共同了解或误解团结起来。伯克说他从一位出色的书商那里听说,到1775年布莱克斯顿的《评论》在美洲出售的册数已经几乎与在英国一样多,这难道不是一个事实吗?
尽管布莱克斯顿将习惯法限制在一个体系之中从而违背了它的精神实质,但他是为任何有文化者都能掌握其法律传统的庞大纲要提供手段的第一个人。因此,这种布莱克斯顿热(该书十八和十九世纪在美国多次重版)既反映了法律知识在美洲之受人欢迎,也反映了其欠缺薄弱。布莱克斯顿之于美洲法律恰如诺亚·韦伯斯特的蓝皮识字课本之于美洲文化。只要四卷《评论》在手,任何人,无论多么远离古老的专业的中心,远离法院或立法机构,都能成为业余律师。对于正在发展的美利坚人,无论其为雄心勃勃的边远地区居民或是颇有抱负的政治家,布莱克斯顿是天赐神物。美国历史上令人发噱的事情之一是,一个势利的亲英派高级律师,曾经堆砌华丽的词藻以迎合年轻的牛津绅士的口味,却成了阿贝·林肯及数以千计类似者的良师。通过使法律观念和法律术语播及山林原野,布莱克斯顿为造就领导新大陆的自强不息者作出了很大贡献。
在殖民地时期,美洲大概未出现过一个按照严格的英国标准堪称造诣精湛的律师。美利坚人倾向于成为法律的赞赏者和一知半解者,从来不是它的高等传播者。他们中没有人能得心应手地从事人为的传播,通晓法庭议案和现实的诉讼。
然而,甚至缺乏法律书籍和法律培训的专门机构也确实具有某些优越性。少数适用的书籍(它们有时被过高估价和盲目崇拜),往往被学得烂熟而精通。杰斐逊的法学造诣奠基于布雷克顿·科克和布莱克斯顿等人的经典作品之中(他的读书札记表明,他反复阅读了这些书以为己用)。如果他徘徊于充斥着以往各个时代的杂乱无章的法律学问的图书馆内,倒不如这样做更能使他了解到广泛的法学要义。例如,从科克勋爵身上,杰斐逊看到的不仅是一个爱发牢骚的法学家,却还是一个明朗然而中肯的见解的倡导者。“一个判断力较强的辉格党人从不写作,亦无精深的英国自由派正统学说造诣。我们当时的律师都是这类辉格党人。”杰斐逊偏爱的是科克,而非“布莱克斯顿的甜言蜜语的曼斯菲尔德主义”,他认为后者滋长了一种微妙的保守主义,甚至流传在自称为辉格党的美洲青年律师们中间。杰斐逊对早期盎格鲁撒克逊式的英国普通法——无论其历史依据如何模糊——的尊崇,为他提供了实用的法律简明性和重整英国人权利的轮廓。
不止一个聪明的现代律师注意到,参与制订联邦宪法的律师们如何得益于缺乏书籍这一事实。十九世纪后期最高法院最能干的法官之一米勒法官曾说,无知是制订出西方国家法律的一个主要因素。据信这位首席法官曾评论说:“最初的法官们由于所知尚不足以做错事,所以做对了事。”
新大陆有许多法律问题,关于这些问题,或是不存在英国的成例,或是这些成例在大西洋此岸并不适用。所以,美洲法官大胆地引入了一些一知半解的原则,或者机智地采用了不太切题的英国法律。这些倾向由于在十八世纪最后三分之一时间里恰好出现了布莱克斯顿的《评论》而得到加强。该书也使殖民地律师摆脱了自撰法典的危险诱惑。
在美洲的法律知识得到简化并流行起来的同时,法律观念本身取得了一种新的风格,它将长久影响美利坚法律思想和政治体制。任何习惯法体制都注意事情是如何形成的,以决定事情应该怎样去做:它尊重正在运转的社会机器,着重留心其功能,而非着眼于仓促立法或制订法律规章。十分奇怪的是这种倾向在美洲殖民地得到了加强。专门性的“法律”(曾被学术阶层所垄断)和各种其他知识之间的界限变得更不明确了。
对杰斐逊之类的美利坚人来说,法律似乎与社会上其他各种事物融合在一起。杰斐逊写了许多信给有抱负的学法律的学生们,告诫他们要取得良好的普通教育,广泛阅读,不要忽视语言、数学或自然科学。“奠定了这种基础,你们便可正规地学习法律,兼学一些有助于精通法律的相关的科学。这类科学主要包括物理学、伦理学、宗教、自然法、纯文学、考证学、修辞学以及演讲学。兼习几种学科自有益处,因为多样化会开拓思想与视野。”
学院介绍法律问题,不是出于专业上的原因,而是因为它密切关联着神学与“哲学”研究。国王学院第一张课程表列举四年级课程为“法律与政府的主要原理,以及宗教史和世俗史”,不久又设立了自然法教授讲席。杰斐逊自己的计划(先为威廉与玛丽学院,后为弗吉尼亚大学制订),包括了与人文主义主题密切有关的广泛的法律研究。北美法律研究的更为广泛的内容,表明美利坚人对这一职业的观念距离其英国行会背景甚远。埃兹拉·斯蒂尔校长关于在耶鲁大学设置法律教授讲席的计划(1777年)对此作了最好的表述:
法律教授讲席与医学教授讲席同等重要,并非旨在培养律师或高等律师,而只是为了造就平民(公民)。在受过高等教育的青年绅士中,能够从事神学、法律或医学等有学问的职业的也许不到四分之一,大多数人在完成大学课程以后就回到家乡,与公众打成一片,经营商业或垦殖自己的种植园。也许其中绝大部分人在其生活中,响应本地区的召唤,参加本州这样或那样的民政改革与公共事务。可以断言,值得认真注意的是,在这个知识领域的培养和教育,将使他们能够成为社会有用的成员,市镇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治安官、议会议员、法官和国会议员。一个社会拥有许多受到有关权利和自由权知识的良好教育的人,该是多么令人欣慰。这些知识正在吸引和影响那些没有受过自由教育的人,使他们适于从事公共事业。主要应归功于我们中间的各个学府,美国才拥有许许多多这样一些人来从事现时的艰苦斗争,这些人具有已经震惊欧洲并将使我们流芳后世的智慧与宽宏,他们能胜任制定新的政策、建立新的政府形式,从事美利坚合众国的陆军、海军、政治等部门的公共事务和全部公共管理这一伟大而重要的工作。……一个由在法律、权利与自由方面训练有素的公民组成的共和国,是不可能被奴役的。
在尔后的年代里,当美国的法律界更为自觉时,它将夸耀“律师”在建立这个国家及其制度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独立宣言》的五十六位签署者中有二十五位是“律师”;费城制宪会议的五十五位成员中有三十一位是“律师”;在首届国会中,二十九名参议员中有十人以及六十五名众议员中有十七人是“律师”。但是,与普遍的信念相反,这一情形并不表示一个专门化的需要学问的职业在塑造我们国家中的重要性。美国人的经历尚未培养起对法律或其他方面的有造诣的专家的敬畏之感。所有美国职业特权的界限都是模糊不清的。上述情形所确实表明的是美国事务家普遍具有法律才干,还表明在一个变动不定的美国社会法律与所有其他知识之间的界限是模糊不清的。说杰斐逊是一个职业“律师”,那就简直根本没告诉我们这样一个曾在乔治·威思门下短期见习而自学成才的律师——杰斐逊的经历!
安德鲁·杰克逊的生涯经典地表达了在美国当律师意味着什么。他在充当了一个巡回法庭的嬉闹旅行的学徒以及接受爱好交际的约翰·斯托克斯上校的督导之后,于1787年二十岁时,被该庭宣布为“一个道德品质纯洁,法律知识丰富的人”。
对专门法律知识围墙的这种早期突破,为研究以后几十年间美国政治生活提供了线索。从对律师的不信任中滋长起一种对法律日益广泛的关注。美国革命能用法律语言来阐述,是因为这种语言是为文明社会服务的。贯穿于十九世纪内战和二十世纪新政的美国重大政治争端,是用法律语言来表达的(是一种是否“合宪法性”的神圣检验),正是因为美国人将可敬的法律框架视为社会赖以成长的骨骼。将法律的检验如此用于政治,有着一种在非原始民族中不常见的正在蓄积的自我陶醉。在一个梦想已成为现实的世界上,社会已然开始使自己的实际形象成为自己所向往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