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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基本知识

本章对保险的基本知识进行阐述,让读者对保险的作用和保险产品有一个轮廓性的认识,这些知识都是投保人必须知道的。

看了这本书的书名,你可能觉得我的说法太绝对了。但是相信你看完这一章,你就会觉得我说得有点道理;等你看完第二章,你就会认为我说的是完全正确的。我在这一章,将对保险的基本知识进行阐述,让你对保险的作用和保险产品有一个轮廓性的认识,这些知识都是你必须知道的。

一、保险的概念和性质

1.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法》中关于保险的定义。)

2.保险的性质

(1)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保险属于金融服务业,它提供的产品是无形的服务,保险人以营利为目的。

(2)保险是一种金融行为。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聚集大量的社会资金,再对这些资金进行运作,实际上是在社会范围内起到了资金融通的作用。

(3)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合同行为。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保险是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机制。保险的运行机制是投保人共同缴纳保险费,组成保险基金,当某一个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他可以从保险基金中得到补偿。因此,从被保险人的角度看,保险在被保险人之间建立了收入再分配的机制。

(5)保险是一种危险损失转移机制。保险转移危险是指投保人在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后,换取未来经济上的稳定。也就是说投保人用确定的支出(保险费)转移了未来不确定的危险损失。比如,投保人在缴纳房屋保险费后,即便房屋发生火灾,被保险人在经济上也会得到一定的补偿。

二、保险的分类

按照保险的标的分类,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1.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又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2.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是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导致的财产损失给予被保险人一定补偿的保险。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人身保险之外的所有保险业务;而狭义的财产保险是指财产损失保险。这里说的财产保险是指狭义的财产保险。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财产保险主要包括汽车保险、房屋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

3.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

4.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合同的权利人和义务人约定的经济信用,信用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它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

5.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需要在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成就时才能获得保险人赔偿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

三、保险的作用

保险在家庭理财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可以起到如下作用。

1.转嫁家庭财务风险

在现实生活中,你会面临各种风险的威胁,比如:

车祸:如果你把别人的车撞了,你需要支付赔款;如果你撞了人,还要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

火灾:一把大火把你家的家具、电器、装修烧个精光。

疾病:你如果不幸得了癌症,就要面临高额的医疗费用,这些费用远远超出社保报销的范围。

伤残:如果你因为意外事故而终身残疾,从此你不能为家庭做经济贡献了,而你的配偶还要偿还高额的房贷。

死亡:如果你因为意外伤害或因病死亡,你的父母从此无人赡养,你的配偶和孩子从此在经济上会陷入困境。

我上面列举的风险只是你所面临的经济风险的一部分,远远不是全部。可以肯定的是,这些风险是每个人都可能遇到的,这些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就会对家庭造成不同程度的财务影响,甚至是灾难性的影响。当家庭遭遇某种风险事故时,需要外来的经济补偿,帮助家庭渡过财务难关,而最好的经济补偿来源就是保险赔偿金。如果你事先购买了足够的保险,这时候你就会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你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就能帮你渡过财务危机,保证你家庭生活的稳定。因此,我们说购买保险是转嫁家庭财务风险的最好方式。

要注意,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保险赔款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2.具有强制储蓄的作用

从人的一生来看,收支往往是不平衡的。尤其是人到老年,没有了工作收入,主要靠年轻时积累的养老金生活,而人寿保险是一种很好的储备养老金的方式。虽然通过个人储蓄也能储备养老金,但个人储蓄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目标的不确定性,人们往往缺乏足够的毅力来完成自己的储蓄计划,而且由于储蓄的退出成本低(随时可以支取,并且可以保本),储蓄资金容易被挪用。而人寿保险的“强制性”则弥补了这方面的缺陷。人寿保险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退出成本高(投保后退保成本极其高昂),高昂的退出成本使得你“不得不”继续缴纳保险费。其结果是:你持续缴纳保险费,为自己的晚年生活积累了一笔丰厚的养老金。

要注意,目前保险单的分红收益和投资收益也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3.规避遗产税

我国目前尚未开始征收遗产税,但是随着社会财富的增长,贫富差距的加大,未来开征遗产税的可能性非常大,是大概率事件。我国的遗产税到底如何征收,我们现在不得而知。但是我们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保险金具有规避遗产税的作用。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依然生存且没有依法丧失受益权,则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既然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就谈不上征收遗产税的问题了。但是,如果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是否征收遗产税就要看未来的法律规定了。

要注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一定要指定受益人(可以变更),不要写“法定”。

4.合理规避债务

保险具有一定的规避债务的功能,我们从以下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要注意,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被保险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继承人)依然生存且没有依法丧失受益权,则受益人(继承人)获得的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被继承人)的遗产。既然保险金不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就谈不到偿还债务的问题了。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具有规避遗产债务的作用。

5.提供新的投资渠道

理财型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为人们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

6.实现财产的传承

你可以通过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单将你的部分财产顺利实现传承,实现你生前的财产分配意愿,减少身故后财产继承人之间的财产纠纷。

7.保全资产

理财型保险具有很好的保全资产的作用,可以避免乱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

四、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且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要注意,投保人也拥有退保的权利。

(2)保险人。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的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成为受益人。

五、保险合同的特点

1.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采用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对于个人和家庭)

附和合同是指合同条款事先由当事人一方拟订,另一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选择,但不能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保险合同已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规定在合同条款中,投保人只能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

3.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每个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应当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4.保险合同是复杂难懂的合同

保险合同非常专业化,其中有很多专业术语,对于普通的投保人来讲,条款晦涩难懂。

六、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保险合同由以下5部分组成。

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暂保单 。暂保单是保险人出具正式保险单之前,向投保人出具的临时性保险证明。

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

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书面凭证。它具有与保险单相同的效力,但是在条款的列举上较为简单,保险凭证也被称为小保单。

批单 。批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书面证明文件。批单一经签发,就自动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利益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后,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合同条款的解释

投保人同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如果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上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当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如果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3.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但是,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为重大过失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自知道有解除合同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未解除合同的,解除权灭失。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应当退还保险费。

注意,你在投保时,必须对保险公司坦白,如实告知,否则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4.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

5.合同的变更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

注意,你一定要留好批单。

八、保险金的给付

1.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确定。

2.保险事故的通知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为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从而导致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保险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注意,保险事故发生后,你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不能耽搁。

3.保险事故的证明材料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证明材料提供不完整的,保险公司应当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注意,你要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把所有的单据保管好。

4.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的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损失。

5.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骗取保险金的后果

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但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且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伪造、变造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原因或者夸大事故损失程度的,保险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上述行为之一,致使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注意,你别想从保险公司骗钱,马上断了这个念头。

九、人身保险合同

1.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投保人对于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除上述人员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年龄申报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际支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但是父母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目前,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最高为10万元。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不受上述限制。

4.保险费的缴纳

投保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5.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是要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6.保险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拥有解除保险合同(退保)的权利。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解除保险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十、财产保险合同

1.被保险人索赔的前提条件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本不具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不得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2.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做出了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未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公司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公司。重复保险的各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各保险公司按照其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公司按比例退还保险费。

注意,你一辆车就投保一份车险,即使买了两份车险,出险后你也不能多拿钱,别自作聪明。

4.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公司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该获得赔偿的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公司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十一、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你会看到它出现在很多保险合同中,因此,我认为非常有必要在此对它的含义做出解释,从而加深你的印象和理解。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由于人身保险单的缴费期限很长,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用均衡保险费的方法,将投保人在合同期限内需要缴纳的全部保险费在整个缴费期限内均摊,使投保人每期缴纳的保险费均相同。

当被保险人年轻时,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缴纳的保险费由保险人逐年积累;当被保险人年老时,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比实际需要的少,不足的部分将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缴纳的保险费来弥补。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轻时多缴纳的保险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累积起来,就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具有以下三种功能:

(1)退保。退保金按照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领取。

(2)保单贷款。一般具有贷款功能的保险单,贷款的额度是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基础的。

(3)分红。在分红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享有的分红是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基础的。

下面是保险单现金价值的简化计算公式: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保险人的管理费用分摊-保险人向销售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人因承担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风险保险费+剩余保险费产生的利息

在本章中,我们对保险的基础知识做了简单介绍,阐述了保险在家庭理财中的作用,目的是让你认识到保险在家庭理财中的重要性。我们在本章中重点讲述了保险合同的有关知识,目的是让你了解保险合同的重点内容,从而使你在面对复杂难懂的保险合同时做到心中有数。在下一章,我们会讲述保险与理财的关系,明确告诉你各种保险产品在家庭资产配置中所处的位置,让你在未来购买保险产品时能做到“对号入座”。 lnGTgkPu2I+Ru+VMuRYyC1nAEwXK8rM2oHC3ZyQJuHpNpHFuRmYee6AP/vbUPo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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