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对国土资源领域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标准:
(一)国土资源术语、分类、代码、符号、图式、图例及制图方法;
(二)国土资源信息化技术要求;
(三)土地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监测、整治、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技术要求,土地权属管理和土地市场管理相关技术要求;
(四)区域地质调查与海洋区域地质调查技术要求,包括主要目标、对象内容、技术工作程序、技术工艺、方法及装备、成果质量管理要求等;
(五)矿产资源的调查、勘查、评价、规划、开发与综合利用技术要求,其中包括标准化设计、技术工艺、方法、装备及技术指标要求;矿业权管理(其中包括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选矿厂设计、技术工艺、方法及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资源回收率等技术指标要求)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技术要求;
(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技术要求;
(七)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技术要求;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规划、监测、保护与合理利用技术要求;
(八)地质矿产勘查技术方法和地质矿产实验测试技术方法及标准物质;
(九)地质资料管理技术要求;
(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十条 国土资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包括全文强制或部分条文强制。
下列国土资源领域的技术要求应制定强制性标准:
(一)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要求的标准;
(二)为国土资源行政审批、监督执法作依据的技术标准;
(三)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标准;
(四)地质环境保护技术标准,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标准;
(五)地下水资源管护技术要求;
(六)土地整治工程环境、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要求;
(七)国土资源调查涉及环境、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要求;
(八)其他需要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国土资源领域其他技术要求应制定推荐性标准。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领域内,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需要在国土资源相关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标准;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依据相关法规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企业生产在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并按有关规定备案。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