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县(市)党委负责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中共中央组织部所有。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Um0D5Sxm1SQHKKlGqRB8Pz7a6Bg2gUnQungEHRifqZZvYZvwfLcburX4BByoweg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