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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县(市)党委负责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中共中央组织部所有。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y3B1TeBcW6Tp5KXpandZVbO8y9PEV60ITuZFAMC8hUMVix16uePTzGHss7lndk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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