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YO2bBYJGYuxP7If7pgaiC5gMbCTCO2ml1BhjFsPKZthrV6Kmehpy78BrLaMUNSEC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