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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8月27日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kl23i4v0YkevErSxnQoabatl0tGoK9GfA5H/cV7EPZFPPYiWcUuob4AqOGyy/P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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