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 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dBvHNcY7EAi5OZNuO3P8+8cglPed1wcCBscbZU6GAci9DXSL7WYVxDKakb/AW6i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