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制。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Hcv11YcnZOyrecPNV0JoCDCE7yrXLnXgO7hMxbmb1HxmiXHXGpR5SVVxoy+8Weaf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