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名思义,“裸聊”就是赤裸着身体聊天,不过它是通过视频画面在网络这一虚拟环境下完成的。由于网络除了具有交流、交友等功能外,还可以把真实的面孔隐去,以“假面具”去大胆体验现实生活中体验不到的感觉,为了寻求刺激,不少人沉迷其中。
权威部门把裸聊归纳为三种形式:通过视频组织淫秽表演;通过视频相互进行淫秽表演及点对点式。有专家指出,由于裸聊具有隐蔽性、模糊性等特点,导致在法律惩戒上出现了真空点,直接影响到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裸聊网站为了逃避公安部门的打击,一般用户根本打不开。在网站页面上,上网者能看到的只有用户名和密码,没有任何注册信息,找不到可以进去的方式。
在和QQ上的一些人群聊之后你才会发现,这些网站的注册方式相当隐蔽,要熟人推荐才行。而且还要在网上银行支付了几百元的会员费后,才能进入这些神秘的网站。
进入网站后,会员要观看不同形式的淫秽视频演出,就要不断地通过网上银行用现金购买网站的点卡,再用点卡购买鲜花、汽车、钻戒、别墅等虚拟物品。而这样的表演,网站几乎每隔一两个小时就进行一场,每一场表演观看者可多达一两百人,甚至时常出现聊天室里观看者爆满的情况。
网站的淫秽视频表演者来自全国各地,有数百人,他们表演的场地大都在自己家中;这些人在表演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不露出脸部,即使有会员要求,他们也会找出种种托词予以拒绝。
据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互联网开放、互动、传播面广、匿名性强,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隐蔽的作案手段。”除了公安机关难以发现色情网站外,犯罪分子租用国外服务器来逃避监管,也是目前侦查网络犯罪的一个难点。
当前网上淫秽色情活动呈现出的一个新特点就是,违法犯罪分子纷纷把服务器建立在国外,实现境外经营境内盈利,这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当前,公安机关正在努力解决这一难题。
裸聊网站还常常打“擦边球”,让司法机关难以定性。进入此类网站,一般可以看见如下页面:
约会标题:一个漂亮MM在等你
约会性质:其他
约会发起人:小姐
希望响应者性别:男
希望响应者年龄:25岁至55岁
约会描述:我想你是不会错过这个机会,快输入你的手机号
网上冲浪时,很容易遇到网站弹出这样关于交友、约会内容的介绍,画面通常是一张半裸的美女图。
这样的内容是否就属于网络淫秽色情?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指出,网络淫秽色情的一大特点是具有模糊性。从法律角度看,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这种现象没有任何具体的制约措施,这谈不上是绝对的淫秽,只能算是“擦边球”。
当前,打“擦边球”现象普遍。一些网站大量发布内容低俗、格调低下的图片、文字和视听信息,以所谓的黄色新闻吸引网民,增加网站人气,影响十分恶劣。
有些图片和文字,你可以说它是“色情”,也可以说它是“性知识”,甚至是“人体艺术”,于是,网络色情以改头换面的方式冠冕堂皇地登在了一些大型网站上。
这些对未成年人来说有很大的危险性,然而法律却不能制裁这样的行为,无法阻止未成年人去接触这些不健康的东西。
法律关于淫秽的判断标准,并不像一般人想象得那么随意。刑法中规定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其中关于淫秽物品的定义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互联网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的规定为: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淫秽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
这个标准是自律规范,不是法律,对“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判断可操作性不强。
当前,打击淫秽色情网站要把握三项原则:根据互联网淫秽色情表现的新特点来打击犯罪;淫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对什么是淫秽都有不同的标准;打击淫秽色情要严格依照刑法精神和规定来办理,把罪与非罪区别开来。
网络裸聊案件,暴露出我国惩治网络色情的法律存在缺陷。
由于裸聊是网络违法的一种新类型,我国在制定刑法时尚未出现。所以对这种行为能否定罪,定何罪尚不明确。裸聊既不具备传播淫秽物品罪构成要件,也不构成聚众淫乱罪。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司法机关在办案时经常遭遇尴尬。
目前那种网上公共视频聊天室的裸聊,由于并没有严格的组织者,只是一群人到视频聊天室互相表演进行裸聊,从法律角度很难确定谁是组织者,而认定组织淫秽表演罪,从判刑角度来说,肯定是打击组织者。
对于点对点式的裸聊,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为违法。公安机关之所以抵制点对点的裸聊,是因为它们容易诱发其他的犯罪。比如一个人引诱对方和他裸聊,然后把裸聊的内容录下来进行敲诈,就可能构成犯罪。
针对网络淫秽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注册会员的人数是难以确定的。因为无法证明某个会员是在该网站传播色情信息之前注册的,还是之后注册的,因此究竟应该如何界定会员人数、是否符合“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很难把握。
再者,“两高”的司法解释中所说的“实际被点击数”和“点击率”是有区别的。实际被点击数很难确定,检察机关要想有效地使用“点击率”作为指控证据,必须证明该“点击率”就是“实际被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