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OTeLsF/a64VuXlOMqg0q+PevwdPKjBA5Vfk9uzp7wmHM5vo5syEbSvf8u+yh1kt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