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公布;根据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