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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标志管理

第三十条 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当在认证的品种、数量等范围内使用。

第三十二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OsN8PhIvqXikxoP3TVKqYNprsLKQu1tx4a/uN6/VXPQIwYb5KpdWrfscdKML6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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