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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的部门和产品认证的机构不得收取费用。

检测机构的检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BlN4U0LU3wZS5/COju/i6LRO5TkNatnZJjqQc17KV8FusvPMu09NLPA9fXEIyQ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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