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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启动、终止和应急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收到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核实、确认,向有关单位了解、咨询重大突发事件情况,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综合评估,提出处理意见,报告中国保监会分管主席。

第三十条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认为必要时,应当向中国保监会主席建议启动中国保监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国保监会主席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主席可以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决定是否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

第三十二条 指挥中心是负责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协调。

第三十三条 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相关保险公司、保监会派出机构和保监会相关部门。

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指挥中心组成人员,按照指挥中心的命令开展工作。

指挥中心组成人员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出差、出国必须向指挥中心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十四条 指挥中心总指挥由中国保监会主席担任。总指挥在必要时可以指定若干名副总指挥。特殊情况下,中国保监会主席可以指定一名副主席担任指挥中心总指挥。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是指挥中心的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指挥中心的具体事务。

第三十五条 指挥中心的职责是:

(一)收集、分析、发布重大突发事件有关信息;

(二)调查、核实、分析重大突发事件;

(三)领导、指挥、协调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提出防灾、减灾,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五)必要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调动资金、物资和调配相关工作人员;

(六)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方案、启用保险保障基金、巨灾风险基金或者其他特别融资方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决定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后,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应当及时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包括:

(一)启动中国保监会应急预案;

(二)指挥中心总指挥、副总指挥;

(三)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

(四)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五)其他相关应急处理工作事项。

第三十七条 指挥中心总指挥根据重大突发事件性质,指定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或者人员组成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并根据需要调集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指挥中心可以要求相关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实施报告制度和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重大突发事件情况决定调整指挥中心职责,终止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解散指挥中心。

第四十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重大突发事件形势向中国保监会或者指挥中心提出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或者应中国保监会、指挥中心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十一条 保监会派出机构在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成立所辖地区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并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保监会派出机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可以要求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启动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四十二条 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重大突发事件发展形势,向中国保监会或者指挥中心提出并经批准后,终止应急预案、解散保监会派出机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第四十三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重大突发事件发展形势,决定是否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应其上级公司、保监会派出机构、中国保监会或者指挥中心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后,应当严格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随时向中国保监会、指挥中心、保监会派出机构或者保监会派出机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可以视重大突发事件发展形势,报经中国保监会、指挥中心或者当地保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后,终止应急预案,解散应急指挥机构。

第四十六条 实施报告制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实行重大突发事件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畅通,保证上情下达、下情上达。

第四十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及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VTg1if1vCcdlodDxz7na1Da67XrTxbNYzEKcHT/VSS6N831obrxx9LJtoR0jH0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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