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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问责

第十二条 建立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督导问责机制,将专项督导结果作为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理工作责任不落实、应对不积极、处理不妥当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对其进行问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gv8YwbAwQx1j0NZCb0IpHJ6LA+uFIJkWIGyvB48QiN+BjTqkcW46jPdE/InSFm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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