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了解情况,对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和危害程度进行评估。
第八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估情况,决定是否派出督导组开展专项督导,或指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实施专项督导。
第九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专项督导的程序:
(一)向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出书面通知;
(二)督导组赴现场进行督导检查,全面了解、掌握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情况;
(三)督导组根据现场督导检查情况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向当地及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反馈,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督导报告;
(四)地方政府根据督导意见提出整改方案,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五)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视情况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和整改报告。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建立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发生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和应对处理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紧密配合,及时准确掌握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与处理情况,积极参与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