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专项督导主要内容是地方和学校应对和处理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包括:
(一)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物资储备、监测与预警等方面的情况。
(二)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与救援等方面的情况,包括紧急报告、控制局面、组织疏散、实施救治、开展救援、立案调查等。
(三)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的过程处理情况,包括校园安全隐患排除、食物中毒治疗、传染性疾病防治、事故伤害赔偿、教育抚恤补助、师生和家长安抚、试题泄密和考试群体作弊处置、治安和刑事案件移交处理、群体聚集的疏散、教师师德教育、责任人处理等。
(四)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的后续处理情况,包括校舍恢复重建、教学设备补充配置、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患病或受伤师生救治、师生心理干预、复课及组织学生参加中高考、维护校园师生稳定、试题泄密和考试群体作弊处置、治安和刑事案件协助处理、师生宣传教育、处理结果通报、事后评估等。
(五)建立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公告制度,视情况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通报相关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的情况。
(六)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机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情况。
(七)其他与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相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