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教育督导条例》,为督促地方和学校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理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重大突发事件是指涉及教育的重大突发事件,包括影响和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考试安全、群体性事件和学校治安、刑事案件、师德败坏等事件。
第三条 实施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的目的是督促有关地方和学校在处理教育重大突发事件过程中,切实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开展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并组织实施特别重大教育突发事件专项督导。
第五条 实施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坚持“及时有效、公正公开”的原则,推动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理和解决,及时向社会公开事件处理和专项督导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