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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暂行办法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教督办〔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

为督促各地各校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理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2月7日 gAp6BgRg2/y39LwjXUGFQdiD8IylCX3RWz4fCJBQwDFYe2ZYTy7gWDMWlfA4y+z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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