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8月27日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G5AVaEu/ld1At2sgazFYxqv6RFFplE17icTEJaMMvzhpQmHBGZpdEJJ94e4TBWv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