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民合用机场、港口、码头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三条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军队团级以上管理单位并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 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ibQxX3VGA5EOfDOZVqnf0zgQJBEj9gc5Jk0TddTnX38N/4hpcHdxpNmAdjDaSIV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