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军事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法。
第五十一条 国防科技工业重要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试验、存储等设施的保护,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和设施目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UWqO+tBoHciEGddTB5QOzDOGxTLdXHrbzJ0x7X6h0oQDkubAvbL/fJep9maovF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