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依托公示系统归集公示、共享应用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K2HaMvKf50ejNMKVjt2DDZ1mgUP6QM95VKmuZ3oIoyraosPEzdCNNGxXP0ayw1S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