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使用、管理公示系统过程中,因违反本办法导致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或利用工作之便违法使用公示系统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获取或者修改公示系统信息的,依法追究责任。 wTbGBqqzyXJkvGbqM9G4iDH7RsOsJ1AyyHo59YiEUWI5RPn9AGfgLhcCM+eH/a9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