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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内的报警电话及其他报警设备必须保证灵敏好用。高级宾馆和饭店要设有与附近公安消防队直通的火警电话。

第二十八条 消防控制室应设专人昼夜值班,随时观察、记录仪器设备的工作情况,及时处理火警信号。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一旦发现火警,必须及时报警,并迅速采取扑救措施。

第三十条 经营或使用单位的领导和消防安全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义务消防队员、职工,闻警后必须及时赶赴火场,扑救火灾。

第三十一条 宾馆、饭店各楼层服务台的值班人员,在火灾紧急情况下,必须负责引导住客迅速安全转移。客房内应有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 JEc1SD0d2LKvDtfQis+R+ra3QrglM8DGEPYZw2yjcTted923FFa/sOhFcDdufO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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