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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六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各单位应把预防火灾作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使防火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高层建筑的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必须确定一名领导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工作。多家经营或使用的高层建筑,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与各方协商确定一家牵头,成立有关单位防火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消防工作。

第八条 高层建筑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应设置消防安全机构,或配备防火专职干部和从事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 高层建筑的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并经常训练,定期考核。

第十条 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一)领导消防安全机构,贯彻执行消防法规;

(二)组织制定、修订各项消防规章制度;

(三)组织部署、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

(五)对职工群众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六)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工作;

(七)组织管理和维修消防设施、器材;

(八)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九)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

(十)调查火警事故,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GZz7yUiFyEM4MM5Wz9bx3AY2p0Xi8geeV/rR95ofC7m2jSHfWcB2B+wmdJH2kH5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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