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石或者说立论依据是“三论”,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社会主义本质理论。也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立论依据。我认为,这些论述是有失偏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立论依据应当是“结合论”。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不能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立论 依据。 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期到本世纪中叶这大约一百年时间,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则是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更长的历史阶段,因此,不能以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百年的基本判断作为依据去规定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阶段。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是由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逐步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占多数、包含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是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逐步转变为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历史阶段;是由文盲半文盲人口占很大比重、科技教育文化落后,逐步转变到科技教育文化比较发达的历史阶段;是由贫困人口占很大比重、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逐步转变为全体人民生活比较富裕的历史阶段;是由地区经济文化很不平衡,通过有先有后的发展,逐步缩小差距的历史阶段;是通过改革和探索,建立和完善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体制的历史阶段;是广大人民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强不息,锐意进取,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精神文明的历史阶段;是逐步缩小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阶段。这个历史阶段至少需要一百年时间。而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则需要更长得多的时间,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因此,我们不可能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去规定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阶段。这二者之间有许多联系,有许多相关性问题,但二者之间的区别是必然会存在的。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不能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立论 依据。 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四大政治报告中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但他主要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规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纲领的内容,而没有将它规定为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内容。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不是一直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这主要是指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期到中共十四大这一时期。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期到中共十四大这一时期,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具体阶段,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具体阶段。在这一历史阶段,我国先后实行过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即使在中共十四大之后,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部门,计划和市场的程度也有很大不同。因此,不能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规定十四大之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更不能规定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能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作为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立论依据。
(三)社会主义本质理论不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立论依 据。 社会主义本质理论,是对社会主义根本属性所作的深层次的理论概括。恩格斯曾在1894年1月9日致卡内帕的信中指出,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最能体现对未来的社会主义纪元的基本思想的是《共产党宣言》中的一段话,即“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转引自《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问题》第134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年版)1899年底,列宁在同俄国社会民主党内一些人的论战中也涉及到对未来社会主义本质问题的论述,认为“把土地、工厂等等即全部生产资料变为全社会的财产,取消资本主义生产,代之以按照总的计划进行有利于社会全体成员的生产”,这就是社会主义的“实质”(即本质。在俄语中实质和本质是一个词)。(转引自严书翰《与新时期论坛同行》第106、132、404页,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将社会主义的本质概括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江泽民同志在二00一年的七一讲话中指出,“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我们进行的一切工作,既要着眼于人民现实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时又要着眼于促进人民素质的提高,也就是要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应当说,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邓小平、江泽民等同志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都是十分深刻的,对促进社会主义的长远发展是极为有益的。但他们主要讲的是社会主义的本质问题,是带有普遍性的,而不是特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因而也不能将社会主义本质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立论依据。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立论依据应当是“结合论”,也就是 要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把科学社会 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 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就指出要以苏联的经验为鉴戒,积极探索中国自己的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毛泽东同志的《论十大关系》、《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著作,都在探索如何将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结合的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这种探索进入了一个新时期。邓小平同志在中共十二大开幕词中明确指出要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并先后对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所处发展阶段、社会主义改革问题作出了积极探讨和实践。邓小平同志反复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也不能照搬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马克思主义必须是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必须是切合中国实际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把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可以说,从毛泽东到胡锦涛,都在探索如何使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问题,从而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的阶段性特征。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要继续作好“结合”的文章,努力寻找最好的结合点,结合得最好的理论形态和实践形式。应当看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社会主义本质理论,都是在探讨这种结合方面所取得的一些重大理论成果。因此,“结合论”是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论依据的更高理论层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