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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的制度

曾纪泽制定的宝星制度,是参酌当时西方国家的各种勋章制度,以此来对照、完善中国原有的宝星,从而形成的一整套新的制度。其改革、厘定的主要内容,依循着宝星的“名目”“等第”“藻饰”“执照”四个方面进行着手细化,分别明确了各项专门规定。

名目

“名目”即中国宝星的正式名称。1863年时任直隶总督崇厚首先提起“宝星”一词后,宝星逐渐成为清王朝当时所颁行的金质勋章的代名词。然而从这一名词创始时的含义来说,宝星实际是对西式勋章的泛指,即“外国功牌”的泛指,只相当于是“勋章”的意思,而并没有特指具体是“某某勋章”。以泛泛的“宝星”二字作为清王朝颁发的具体勋章的名称,这样的处理办法显然不正规,尤其是在颁发时,或是洋人问及时,难以说明勋章的名称究竟是什么,显得非常不正式,因而需要为中国宝星拟定专门的名称。

当时西方国家的勋章制度成例中,有根据勋章表面的装饰纹样而命名勋章的情况。而清王朝从1863年开始出现的宝星上,普遍存在着双龙纹装饰,龙恰好是类似于清王朝国徽一般的神圣图案,具有代表皇权和国家形象的含义,清王朝的国旗上也是采用飞龙图案。新的宝星制度据此拟定名称,将厘定后的宝星具体定名为“双龙宝星”。“中国之旗帜向例以绘画龙文为识,现仿照此例,于宝星之上錾以双龙,即命名曰双龙宝星”。 对此,后来西方习惯直译为Order of the Double Dragon。而清王朝当时官方的拉丁字母译名采取了法语,称为:Ordre du Double Dragon。

等第

清王朝的宝星自1863年问世以来,一直分作三个等级,即头、二、三等。曾纪泽认为这种等级设定明显过少,不利于细化授奖规定,而且各等级宝星授予对象的标准非常模糊,在具体申请颁给时容易发生问题。曾纪泽拟定的方案里,将宝星改成了五个等级,“首列优等,以备致予邦君;继列各项名目,以酬出众勋庸;末附五等功牌,以奖寻常劳绩”。

等第

具体共分为头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其中的头等、二等、三等之中,每等又再细分为三级,总计双龙宝星的等第可以分为十一个等级。

各等级的颁授条件,并不是以功绩的高低作为衡量标准,而是按照授勋对象的身份、职业、社会地位为标准进行设定,具体为:

头等第一(Class 1,Grade 1),专用于颁发给外国君主、元首。

头等第二(Class 1,Grade 2),专用于颁发给外国太子、亲王以及皇亲国戚等贵族。

1.早在双龙宝星刚刚设立十二年之后的1 893年,德国出版的一本名为《Ritter- und Verdienstorden》(骑士与功勋勋章)的书籍上就有了光绪七年版双龙宝星的内容。

头等第三(Class 1,Grade 3),专用于颁发给外国世爵大臣、总理大臣、各部大臣、头等公使等高级政府官员。

二等第一(Class 2,Grade 1),专用于颁发给外国二等公使。

二等第二(Class 2,Grade 2),专用于颁发给外国三等公使、署理公使,以及总税务司。

二等第三(Class 2,Grade 3),专用于颁发给外国头等参赞、重要武官、总领事、总教习。

三等第一(Class 3,Grade 1),专用于颁发给外国二等、三等参赞,以及领事、正使随员、海军头等管驾官、陆军副将、教习等。

三等第二(Class 3,Grade 2),专用于颁发给外国副领事、海军二等管驾官、陆军参将等。

三等第三(Class 3,Grade 3),专用于颁发给各国翻译官,军队的游击、都司等官。

四等(Class 4),专用于颁发给各国的兵弁。

五等(Class 5),专用于颁发给各国的工商人等。

藻饰

“藻饰”即双龙宝星上的装饰,尤其是指其主要装饰。在此之前,中国原有的宝星上,以镶嵌在宝星中央的宝石作为主要装饰,曾纪泽的设计中继承了这一传统,又有新的发挥演绎。曾纪泽参考当时中国官员以顶戴区分品级的传统制度加以模仿,决定各等级双龙宝星上各镶嵌一颗不同的珠宝,根据珠宝的颜色就可以快速分别宝星的等第。“我朝之有品级考例,意甚严,故上自王公,下及生监,向以顶戴别尊卑。现拟参用此意,于宝星之上镶嵌珠宝一颗,分其颜色以示区别”, 具体按照等级不同,出现了珍珠、红宝石、红珊瑚、蓝宝石、青金石、砗磲等种类。

1.清政府驻日公使为说明双龙宝星颁行而向日本政府递交的照会,文件中标明了双龙宝星的法文标准译名。

执照

“执照”即双龙宝星的证书。此前清政府颁发金宝星等,原本不会再额外发给一张证书,但是在福建等地的颁授实践中,也曾出现过在颁发金牌、金宝星时,同时发给受奖者一张类似于证书的纸功牌的情况。不过这种带有收执凭据性质的证书样式不一,所刊印的文字内容也不统一,显得杂乱无章。

曾纪泽在制定双龙宝星章程时,参考了西方国家的勋章证书,对双龙宝星的证书做了具体化规范。因为头等第一、第二是授予外国的元首、王室亲贵,不便颁发证书,具体由总理衙门以正式外交照会的形式通过相关国家的外交部门转递。从头等第三开始,各等级双龙宝星在颁发时一并颁给证书,证书的名义为“执照”,内容中前半段是抄录批准颁发宝星的谕旨,后半段则填入受奖人的姓名、籍贯、受奖事由以及授予宝星的年月日等信息,在这张执照上加盖总理衙门的关防生效。

对照具体的存世实物,其行文范式大致如下:

大清国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和硕恭亲王等具奏厘定宝星章程请旨遵行一折,光绪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奉旨依议钦此,钦遵行,知照在案。

今因某国某人某事,经某处奏请给予某等宝星。本衙门于某年某月某日具奏,奉朱批。

计开,某等宝星。右给某人收执。

除了上述四项主要改革内容外,总理衙门在上奏汇报这一全新的宝星制度时,还补充了关于宝星褫夺的规定。即,倘若有获得宝星的外国人此后因为劣迹而被其国家惩处等情况,总理衙门将会追缴宝星和执照。

除了上述四大项厘定修改外,曾纪泽后来还曾向清政府提出过第五项有关宝星制度的修改内容,十分值得注意。

在此之前,宝星以及由其衍生出的金牌、银牌等,是纯粹颁发给外国人的勋奖物品,曾纪泽在拟定双龙宝星制度时想要加以调整修改,向清廷上奏,称双龙宝星不应只用于颁发给各国人士,也应同时可以授予中国人,“可否准令中外臣工,如奉特旨恩赏何项宝星,亦得一体佩带,庶西洋各国诸人信尊荣之有据,益奋勉以图功”。

曾纪泽设想这一条宝星制度的改革方案,可谓极具世界眼光,要将西式勋章的颁奖对象扩大到中国的官员百姓。这种设想在现代人眼里,可能并感觉不到其中有多么的不平凡,但在曾纪泽上奏提议的当时,清王朝能同意仿制源自西洋的勋章用于奖励外国人,已经是不得了的破格之举,而要把西式的勋章制度引入到中国的勋奖体制内,则不啻是一场要变更祖宗成法的大革命,甚至会被保守势力怀疑这种变革是否将动摇皇朝的根基。

最终,曾纪泽的这项提议无疾而终,成为所拟定的光绪七年双龙宝星相关诸项制度中,唯一未获得批准的部分。 JQa7aUkXB/10wJfl0M8aGSXkYGvnSBQeSCEak2c9OnBObwstkalfM0syS49B3K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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