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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厘定宝星

曾纪泽,字劼刚,是曾国藩的次子,在曾国藩去世后承袭一等毅勇侯爵位,时称曾袭侯。曾纪泽早年在父亲的影响下,格外留意经世致用之学,并学习了英语、数学等西方知识,其知识面和国际视野之广阔,在同时代的中国官员中属于佼佼者。曾纪泽在1878年被派担任驻英、法公使,亲身到达当时世界工业文明的源发中心,耳濡目染中,对欧洲国家的科学技术、各种制度都格外留心关注、研究。

2.清末出任中国驻英、法、俄三国公使的曾纪泽,照片摄于中国驻法公使馆。一定程度上,曾纪泽可以说是“中国勋章之父”。

曾纪泽试图改革宝星制度的事件,如果追溯起来,还与曾在1863年创制金宝星的崇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1879年,崇厚奉旨出使俄国,此后围绕索还俄国强占的中国新疆伊犁等地的问题和俄方进行交涉,在克里米亚半岛的里瓦几亚(Livadia)展开谈判,同年9月,崇厚未向清王朝中央请示汇报,擅自和俄方订立了《交收伊犁条约》(西方称为《里瓦几亚条约》)。其中俄罗斯虽然同意将擅自占领的伊犁交还给中国,但中国为此需要将新疆大片领土割让给俄罗斯,还需要向俄罗斯支付高额军费补偿,以及给予俄国人在新疆的贸易特权。

这份明显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条约擅自签订后,不仅清王朝中央极为震怒,下令将崇厚撤职审查,英国等与俄罗斯在中亚地区有着利益争夺的列强国家,也纷纷鼓动清王朝设法废除这一条约。1880年,清政府调派曾纪泽兼任驻俄公使,前往俄国进行改约谈判,经过艰难的谈判斡旋。曾纪泽力挽狂澜,终于在1881年2月12日和俄方签订了带有补救性质的《伊犁条约》,成为清末外交史上少有的通过谈判而为国家成功挽回重大损失的事例。

正是在与俄国谈判挽回崇厚因订约不慎而造成的损失时,曾纪泽对西方国家的勋章制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曾纪泽凭着对西方国家勋章制度的了解,以此对比中国当时的宝星制度,很快便发现了其中存在的不足。曾纪泽认为,中国宝星制度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方面,即宝星的等第不清、颁发条件不明等,而这些恰好就是1879年李鸿章向德国军官颁发宝星发生歧误的重要原因,且李鸿章也曾对宝星制度存在的缺陷产生过类似的感受。

1.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新设的洋务管理部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和李鸿章在感受到缺陷后并未有所作为的情况不同,曾纪泽因为当时的身份是驻外公使,直接向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负责,而恰好总理衙门又是清政府当时负责宝星事务的部门,过问涉及宝星的事务,曾纪泽更为顺理成章。同时,曾纪泽敢作敢为的性格也有异于李鸿章,很快一封建议对宝星制度实施改革的公函就从遥远的欧洲寄发到了北京城的总理衙门。

曾纪泽在信中直指宝星制度存在的问题,认为总理衙门应该尽快采取针对性的修补措施,通过重新厘定宝星等级以及制定明确的宝星章程来加以解决。曾纪泽在公函中提出了十分具体的建议,首先就是厘定等级。在他看来,应该根据授勋对象的身份、地位来设计对应的宝星等级,各等级之间不能混淆,诸如应该创制一个最高等级的宝星,专门只用于赠送给外国的君王、元首,“以最崇之等列为首条,凡在臣工,均不得佩带”。在这个最尊贵的等级之下,再厘定奖励其他外国人的各等级宝星,“以奖西员”。

除了重新厘定等级之外,曾纪泽还建议宝星等级等事项必须要“明定章程”,即以国家法令的形式来制定、颁发一个成文的宝星制度。而且这一制度必须照会各国知晓,“颁示各国”,“内以慎重名器,外以联络邦交”, 如此宝星才能在中国的传统礼仪体制中获得应有的名分和地位,不至于沦为一种专门应付外国人的临时奖品,这样在国际上也才能获得各国的了解和珍视。

曾纪泽本人并未料想到的是,他的这通函件由于寄递的时间极为关键,竟然真的就此启动了清王朝宝星制度的改革。

收到曾纪泽来信时,总理衙门恰好正在办理一桩准备授予宝星的工作。

此前在中俄谈判交涉期间,英国、法国、德国的驻华公使曾极力从中斡旋,经常到总理衙门为中国出谋划策,唯恐中俄两国发生冲突,“均以保全和局,屡屡为言,惟恐中俄失和,致伤睦谊,其情词殷恳,皆为顾全大局起见”。此时中俄修约完成,总理衙门准备上奏申请给这些外国公使颁发宝星,以示感激之情。就在这时,曾纪泽有关改革宝星制度的意见呈送到了总理衙门大臣案头,且内容言之有据,联系之前直隶发生的为德国军官颁奖发生的波折,总理衙门大臣遂决定采纳曾纪泽的建议,修改宝星制度,并且计划在此次奖励外国外交官时就要改用全新的制度。

由于总理衙门自身对宝星制度的理解有限,无从措手制定详细的改革办法,“宝星一事,嘱由本处设法整顿,自系为联络邦交慎重名器起见,惟中国向来颁赏宝星,仅凭总税务司暨外省呈报办理,此时应如何厘订章程之处,本处实无从悬拟”。于是照着“解铃还须系铃人”的思路,总理衙门复函曾纪泽,希望曾纪泽将此事办理到底,帮助总理衙门拟定具体的宝星制度改革方案,为此还做出了一条改革的方向性指示,要求曾纪泽“向英法俄各外部详细查询其国之制度若何”,以作为参考凭据。

1.总理衙门存档中收录的关于宝星的奏折底稿。

1881年10月15日,总理衙门就上述事项正式上奏清廷。奏折的行文措辞颇有技巧,字面上看,主要内容是请求为中俄谈判期间对中国进行支持、帮助的英、法、德三国外交官颁发宝星,而对事关制度改革的厘定宝星一事,则在之后笔锋一转,顺带提及,内容则基本照搬了曾纪泽的意见,“查各国皆重视宝星,向有国君相与投赠与颁赐臣下之例,等第悬殊、重轻各判,其头等宝星从不轻易赐予。自中外交涉以来,虽立有头、二、三等宝星名目,叠蒙恩赏在案,而章程未定,致办理漫无限制,未免有轻重失当之处”。

总理衙门申请,先将准备赐予宝星一事向各国公使馆照会通知,而具体的宝星等级拟定,以及制作、颁发等事务,则等到重新核定宝星等第以及制定完宝星章程之后,再按照新的制度执行,“以示慎重名器、怀柔远人之意”。

奏上之后,清廷上谕批示同意“依议”,宝星制度的改革就此获得批准。

当时,远在法国巴黎的驻英法俄公使曾纪泽正亲力亲为,潜心研究欧洲各主要国家的勋章制度,对照中国的典章制度,谋划新的宝星方案,“恭稽会典,考证西图,并参以己见”。曾纪泽不仅就宝星制度的改革给出了详细的文字意见,拟定了完整的《宝星章程》,甚至还亲自挥毫作画,绘制了厘定的各等级宝星的设计图,摇身一变成了勋章设计师。最终,由曾纪泽一手制定的新的宝星方案和制度,以及用于参考的各国的宝星制度,全部邮寄至总理衙门,“绘图帖说,连同翻译西国宝星章程,咨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备查核”。 总理衙门在1882年初奏呈清廷,旋于2月7日获得了批准。

由曾纪泽设计的这套宝星及其制度获得清政府批准通过的日期,按照中国的传统纪年,是光绪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现代收藏界习惯称这一版宝星为第一版双龙宝星,其实无论从版次还是习惯上来说,称之为光绪七年版双龙宝星,或1882年版双龙宝星,似乎才更恰当妥帖。 pD2jctO84d2UEtGhyDQIY0/OMGslCAm91gBXfdVsJKafAF9HYWtak0UtVymz0b7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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