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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导论

【导言】

环境、环境问题、环境保护等概念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所涉及的环境主要是人类环境,人类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表现为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类不断地干预和改造环境;环境问题分为原生和次生环境问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调整的主要是次生环境问题,次生环境问题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两类;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有其特定的根源;与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相对应,环境保护也经历了相应的发展。

第一节
环境

一、环境

环境,是一个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很高的词汇。人们会在很多场合、在不同意义上使用环境这一概念,但如何在科学和规范意义上对其予以理解和把握,却很少受到关注。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学习和研究中,必须首先对环境这一概念进行准确界定,因为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进行理论推演和体系构建的起点。

概括而言,“环境是相对于一定的中心事物而言的,与某一中心事物相关的周围事物的集合就称为这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环境是一个具有很强相对性的概念,具有一定的可变性,会因中心事物的不同而发生含义和范围上的变化。中心事物是环境最主要的属性,是环境的主体因素,它往往决定了环境的范围和基本构成。因此,当提及环境这一概念时,必须首先确定其中心事物,以此为前提才能准确理解和把握某一特定的环境概念的含义和范围。

二、人类环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所涉及的环境,是以环境科学中对环境概念的界定为基础的。在环境科学中,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整体” 。也就是说,环境科学研究的环境,即人类环境,其主体是人类,客体是人类周边的相关事物。

以环境科学中对人类环境概念的界定为基础,充分考虑法律调整的可操作性和明确的针对性,对于环境这一基本概念,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作出明确的界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因此,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环境主要是指人类环境。

三、人类环境的分类

人类环境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其涉及的范围之广泛是很多其他学科研究的环境所无法比拟的。因此,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来说,有必要根据研究需要对其进行分类归纳,以厘清研究思路,明确研究重点。对于人类环境这一外延宽泛的研究对象,根据不同的标准,比如形成原因、特征、功能、范围、要素等,可以对其作出不同的分类。至于究竟采用何种分类标准,可视研究目的而定。在环境科学的研究中,通常根据环境特征和功能的差别,将人类环境划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两个基本类型。

(一)自然环境

自然环境,是指所有能够对人类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自然形成的物质、能量和现象的总体,包括阳光、空气、水、土壤、岩石、动植物等自然因素。自然环境是人类产生、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在人类发展的不同阶段,自然环境的范围也有所不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随之而来的人类活动对自然界影响范围的不断扩大,自然环境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生态环境是一个容易与自然环境相混淆的概念,有必要对二者进行明确的区分。生态环境与自然环境不是在同一个层次上相并列的概念。生态环境又称“生境”,是生态学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它是指以生物为中心事物的相关事物的集合。因此,生态环境与人类环境各有不同指向,自然环境只是人类环境的组成部分之一,不能与生态环境相提并论。

(二)人工环境

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通过人类长期有意识的社会劳动,对自然物质加工和改造所形成的环境体系,包括城市、乡村、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等。人工环境是人类为不断提高自身的物质和文化水平,在自然的基础之上形成的创造性的劳动成果,是人类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标志。相对于经过漫长的自然演化而形成的自然环境,人工环境出现的时间非常短,但与人类自身的发展进化同步,其表现形态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极大的丰富。与自然环境不同,人工环境蕴含了人类的体力和脑力劳动,具有更符合人类多样化需求的结构和功能。

需要注意的是,人工环境不同于社会环境。所谓社会环境,是指人类社会制度等上层建筑条件,包括社会的经济基础、城乡结构以及同各种社会制度相适应的政治、经济、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的观念和机构等。 由此可见,人工环境与社会环境之间存在根本的差异。人工环境是指人类在自然基础上通过社会劳动形成的创造性成果,主要表现为物质性要素;而社会环境则侧重于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领域。因此,不能把人工环境和社会环境混为一谈。

四、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和影响

科学理解和把握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是环境科学的核心命题,同时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进行理论和制度构建的基本前提。从根本上说,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和影响概括地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环境是人类产生、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环境是在人类出现之前就存在的。在人类出现之前的几十亿年时间里,地球经过了漫长的演化过程,并经过了复杂的物理和化学变化过程,逐步形成了适合生物产生并能够得以延续和进化的环境条件。经过了漫长的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生物进化过程,出现了人类。在人类产生和繁衍的过程中,太阳、月亮以及地球上的大气、水、土壤、岩石、生物等环境要素,不但为人类提供了生存发展的空间,提供了生命支持系统,还为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提供了食物、矿产、木材、能源的原材料和物质资源。因此,环境是人类产生、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换言之,人类是环境的产物。地表大气中氧的形成、臭氧层的形成以及人体血液化学元素平均含量与地壳各种元素含量在比例上的近似等典型科学事例,都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一点。

所以,人类不是大自然的主人。迄今为止,人类仍然不能从根本上摆脱自然环境的决定性影响,任何企图征服自然的意识和观念,在理论上都是错误的,在实践中都是行不通的。

(二)人类不断干预和改造着环境

人类作为生命演化高级阶段的产物,与其他动物相比,其根本的区别在于:人类能够进行劳动,并具有明确的主观能动性。因此,不像其他动物只是完全被动地依赖和适应自然环境而生存,人类为创造更适合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条件,通过劳动,尤其是有组织的社会性的生产活动,有目的、有计划地干预和改造原有的自然环境,使之发生符合人类目的和要求的变化。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自然环境进行干预和改造的广度和深度也与日俱增。因此,自从人类出现之后,自然环境的发展和演化已经不再是纯粹的自然过程,而是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人类活动的影响。

所以,人类必须充分认识到自身活动对环境进行干预和改造所产生的影响。尽管人类可以不断干预和改造环境,而且当代人类对其生存环境的改变之大前所未有,但环境对人类生存、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并未改变。因此,人类对环境进行的干预和改造必须遵循环境自身发展和演化的规律。人类可以在掌握和运用这一规律的前提下,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建设环境,从而不断提高人与环境的和谐程度。如果人类对环境的干预和改造背离了环境自身发展和演化的规律,必然导致人类不能承受的恶果。对此,恩格斯深刻地指出:“但是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又取消了。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想得到耕地,把森林都砍完了,但是他们梦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成为荒芜不毛之地,因为他们使这些地方失去了森林,也失去了积聚和贮存水分的中心。”

总体而言,在人类与环境相互作用和影响的过程中,环境发挥着决定性作用,而人类则是其中的能动性因素。是否能够实现人类与环境良性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从而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关键在于人类自身的选择。

第二节
环境问题

一、环境问题的概念与分类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化或人类活动的影响,导致环境结构和状态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变化,由此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的有害影响。环境问题的表现复杂多样,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

从引起环境问题的根源来考虑,可将环境问题分为两类:由自然力引起的为原生环境问题,又称“第一环境问题”,它主要指地震、洪涝、干旱、滑坡等自然灾害;由人类活动引起的为次生环境问题,也叫“第二环境问题”,它又可以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两类。 在环境科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都将次生环境问题作为研究重点。

环境污染,是指因为人为的因素,使某些物质或能量进入环境之中,引起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质发生改变,导致环境质量恶化,扰乱并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条件的现象。从具体表现上看,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生物污染等由物质引起的污染和噪声污染、热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由物理因素(能量)引起的污染。

生态环境破坏,又称“环境破坏”,是指人类在自然环境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过度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引起某种或某几种环境要素数量减少、形态改变、质量降低,导致这些环境要素固有的环境功能弱化或丧失,从而使环境产生不利于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发展的影响的现象。环境破坏的根本原因在于,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开发利用违背了自然规律和自然环境的承受限度,主要表现为因环境功能退化而形成的生态失衡、资源枯竭等。比如,乱砍滥伐引起的森林植被破坏、过度放牧引起的草原退化、大面积开垦草原引起的草原荒漠化、滥采滥捕导致的物种灭绝、林草植被破坏引起的水土流失等。

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作为环境问题的不同类型,二者之间既有差异也存在共性。从差异的角度来看,环境污染主要发生在生产和生活的排放环节,而环境破坏则主要产生于人类对环境要素尤其是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更多地表现为对环境要素性质的改变,而环境破坏则主要表现为对环境要素形态的改变。当然,二者也存在非常明显的共性,即无论发生在哪个环节,无论是性质的改变还是形态的改变,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最终都表现为对环境要素固有结构或功能的损害,从而使环境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无论对环境问题作出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的类型划分,还是将次生环境问题分为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都只是在理论分析中相对简化的研究思路。实际上,不可能对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进行绝对的划分。在现实中,自然环境自身的发展演化和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都是非常复杂的过程,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几乎难以截然分开,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也并非泾渭分明,它们之间往往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比如,山区的泥石流和山体滑坡虽然主要属于原生的自然灾害,但事实上很多泥石流和山体滑坡的形成往往与此前人们对该区域林草植被的破坏有着密切的关系。又如,中国和以色列的科学家研究发现,中国大气污染的加重加剧了西北地区的干旱,同时也引发了北太平洋更多的风暴。

对环境问题进行分类研究不仅仅是环境科学的任务,对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而言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无论从何种角度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作用和目的,有效解决环境问题始终是其核心命题。因此,环境问题的分类决定了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进行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的基本走向和体系构建。尽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体系在不断丰富和发展,但将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法作为其两个基本的组成部分,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相关实践中,对此已经形成基本的共识。显然,这是以对环境问题进行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基本类型划分为基础的。

二、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在以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理论研究中,往往把人类社会早期的原始社会作为环境问题产生与发展的第一个阶段。事实上,这样的划分方法并无太大的现实意义。因为原始社会早期人类的社会属性体现得并不充分,劳动技能和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受自然属性的支配和影响,主要靠采摘、捕猎获得食物,对环境只能被动适应,不可能形成对环境大的改变和影响,也就无所谓环境问题的存在了。即使存在如因用火不慎而导致大片森林和草地被烧毁的情形,也和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相去甚远。因此,环境问题的产生,一定是在人类能够形成规模化、社会化的生产活动,并由此能够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之后。据此,大体可以将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农业文明时期

农业文明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占据了很长的时间,经历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在这一时期,社会生产力初步发展,粮食供应较原始社会更为稳定和充足,人口密度不断增加,人类对环境的干预和改造能力有所增强。“刀耕火种”是这一时期农业生产的主要特征,为扩大耕地而滥伐森林、毁坏草原的情形大量存在,造成了严重的环境破坏,有些甚至对后世影响深远。周朝时,在黄河流域,黄土高原的森林覆盖率达50%以上;而西汉时,大规模的军垦和民垦活动破坏了生态环境,直接导致了严重的水土流失,黄河泥沙含量剧增,并开始出现泛滥现象。类似的情形在国外的历史上也客观存在,不少人类古代文明的湮没都与此不无关系。

除此之外,在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已经出现了一定规模人口聚集的城市和各种手工业作坊,也出现了一定数量的手工业作坊废弃物和居民生活的垃圾排放,但总体上并未超出环境卫生的范畴,没有形成典型的、规模性的环境污染。

(二)工业革命之后到20世纪80年代

18世纪后期,工业革命开启了人类文明进步的新篇章。工业革命以来,生产力得到极大的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也日新月异,人类社会开始进入工业化的时代,人类对环境影响的广度和深度也远非昔日可比。在人们迅速积累物质财富的同时,大规模的环境污染和严重的环境破坏也伴随而生。

首先,环境污染愈演愈烈。工业生产排放的大量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在农业生产中大量使用的化肥和农药,以及新出现的化学合成品,不加限制地被排入环境之中,大大超出环境的自净能力。各种污染因素不断积累,局部地区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尤其是在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美国、日本、英国等工业化国家相继发生了震惊世界的“八大公害事件” ,使得以环境污染为主要表现的环境问题开始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

其次,环境破坏日趋严重。早期的工业化生产是以大量的自然资源和能源的消耗为支撑的,随着工程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以及制造业、采掘业、采伐业、捕捞业等产业形态的出现和迅猛发展,导致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对环境的索取急剧膨胀,其发展势头远远超出环境的承载能力,从而造成自然资源的短缺甚至耗竭,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

(三)20世纪80年代以后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英国和美国的科学家相继发现并证实南极上空出现“臭氧空洞”开始,环境问题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如果说在此之前的环境问题更多局限于特定的国家和地区,主要表现为局部性的影响,那么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环境问题开始逐渐表现为全球性的影响。酸雨、臭氧层破坏、全球变暖这三大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已经影响到世界各国和地区,与此同时,淡水危机、湿地丧失、生物多样性锐减等严重的环境问题也在世界各国和地区普遍存在。可以说,全球面临环境危机,人类社会必须作出抉择。因为在这一阶段,“人类环境的问题,不是如同人们平常所理解的仅仅是自然环境因素如空气、水、土地的恶化的问题,而是一个当前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和发展模式与地球的生命支撑能力相悖的问题。从根本上说,人类环境问题是当代人类重新选择发展方向和发展模式的问题,是人类向何处去的问题。”

三、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

人类对环境问题产生原因的认识,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刚开始,人们认为环境问题就是由于科学技术发展的不足而引起的,倾向于仅从技术角度来研究环境问题的解决之道。但是,环境问题并没有随着科技的发展而得以解决,反而变得更为严重。后来,人们又从经济学、伦理学等角度来研究环境问题,环境经济学、环境哲学、环境伦理学、环境法学等新兴的学科由此而诞生。我们认为,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相当复杂的,应当从多学科、多维的视角予以研究。在当代社会,环境问题不仅仅是技术问题和经济问题,还是哲学问题、宗教问题、伦理问题。

(一)环境问题产生的哲学根源

哲学是时代精神的反映。环境问题的产生与西方世界“主客二分”的哲学传统有密切的关系。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开“主客二分”思想之先河,近代的伽利略、培根和笛卡儿,特别是笛卡儿,对“主客二分”式的机械论哲学的最终确立和占据统治地位作出了最有成效的努力。在著名的“心物二元论”中,笛卡儿在精神和肉体之间划出了一道截然分明的界限,他“以外科手术般的精细态度,从物质本性中剔除精神的每一丝痕迹,留下一片由惰性的物质碎片杂乱堆积而成的、没有生命的疆域” 。“主客二分”的哲学模式对于确立人的主体性和科技的发展的确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但是它忽视了大自然的整体性和价值尊严,导致了人类对自然界盲目的、肆无忌惮的征服和改造。“现在,深刻化的地球规模的环境破坏的真正原因,在于将物质与精神完全分离的物心二元论西方自然观,以及席卷整个世界的势头。”

(二)环境问题产生的宗教根源

西方的基督教对环境问题的产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传统基督教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经典解释是:唯有人是按上帝的形象造的;上帝造人是要人在地上行使统治万物的权利。根据这些教义,传统基督教认为,只要为了人的利益,征服和掠夺自然是天经地义的。《旧约全书·创世记》第1章第28节中写道:“神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治理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第9章第1—3节中写道:“神就赐福给挪亚和他的儿子,对他们说,你们要生养众多,遍满了地。凡地上的走兽和空中的飞鸟都必惊恐,惧怕你们,连地上一切的昆虫并海里一切的鱼都交付你们的手。凡活着的动物都可以作你们的食物。”在环境危机日益严重的今天,基督教也面临着如何生态化、绿色化的问题。“当前,基督教共同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为生态保护问题肩负起伦理责任。生态不仅仅是技术问题或财政资源问题。归根结底,生态问题要求一种新的信仰角度,根据这种信仰,人类同其余被造物的关系既是领袖群伦的关系,也是合作搭档的关系,简言之,需要一种新的伦理,新的属灵式,新的宗教仪式。”

(三)环境问题产生的伦理学根源

在传统的伦理学中,所谓伦理,即是人伦之理。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仅限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人与自然的关系则被排除在外。自然界只有工具价值,没有自身的内在价值,它的价值仅是满足人类永无止境的欲望。由于自然界没有获得“道德关怀”的资格,大自然没有自身的价值和尊严,人类在征服和利用大自然的过程中就缺少了必要的伦理准则的制约。

(四)环境问题产生的技术根源

一方面,很多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由于技术发展的不足。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人们对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认识总是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一些反自然、反科学的人类行为,必然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另一方面,技术就像是一把高悬在人类头顶之上的达摩克利斯剑,对技术的滥用往往会使人类反受其害。例如,对核能和生物技术的滥用,会导致不可估量的生态恶果。

(五)环境问题产生的经济根源

1.经济行为的负外部性和共有资源的非排他性

所谓行为的负外部性,是指人们的行为对他人或社会的不利影响。它既包括生产的负外部性,也包括消费的负外部性。例如,工矿企业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行为,以及居民在使用助力车或汽车的过程中车子排出尾气,对他人和周围的环境均有负面影响。为有效减少和控制经济行为的外部负效应,就应当使得外部成本内在化。根据科斯定理,如果私人各方可以无成本地就资源配置进行协商,那么私人市场就将总能解决外部性问题,并能有效地配置资源。但是,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和交易人数众多等原因,科斯定理难以适用于现实。为此,就需要政府采取管制、征收庇古税等公共政策来应付外部性问题。然而,与“市场失灵”一样,也存在“政府失灵”现象,从而使负外部性问题难以得到有效克服。

在经济学中,根据物品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可以把物品分为私人物品、公共物品、共有资源和自然垄断物品。私人物品是既有排他性又有竞争性的物品;公共物品是既无排他性又无竞争性的物品;共有资源是有竞争性而无排他性的物品;自然垄断物品是有排他性而无竞争性的物品。清洁的空气和水、石油矿藏、野生动物等是典型的共有资源。1968年,美国加州大学的哈丁教授就人口资源等问题撰写了一篇题为《共有地的悲剧》的论文,深刻地说明了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和人们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导致共有资源的枯竭。“共有地悲剧是一个有一般性结论的故事:当一个人用共有资源时,他减少了其他人对这种资源的使用。由于这种负外部性,共有资源往往被过度使用。” 当今社会,资源的枯竭、环境质量的退化,都与共有资源的非排他性和经济行为的负外部性有密切的联系。

2.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

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呈现出如下形态:大量开采资源—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这种模式是建立在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的基础之上的,不可循环,因而也是不可持续的。“虽然贫困导致某些种类的环境压力,但全球环境不断退化的主要原因是非持续消费和生产模式,尤其是工业化国家的这种模式。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它加剧了贫困和失调。”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就精辟地指出:“鄙俗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起推动作用的灵魂;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的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 他还引用摩尔根的话,说明人与自身创造的财富之间的异化现象:“自从进入文明时代以来,财富的增长是如此巨大,……以致这种财富对人民说来已经变成了一种无法控制的力量。人类的智慧在自己的创造物面前感到迷惘而不知所措了。” 美国哲学家和精神分析学家弗洛姆则从精神分析学和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工业生产、高消费与人的异化作了精彩的分析,他指出:“我们的社会越来越被工业官僚阶层和职业政治家所控制。人们被社会影响所左右,他们的目的是尽可能多地生产和尽可能多地消费,并把这作为自我目标。一切活动都从属于经济目标,手段变成了目标。人变成了物,成为自动机器:一个个营养充足,穿戴讲究,但对自己人性的发展和人所承担的任务却缺乏真正的和深刻的关注。……应该使得人不再同自己的力量产生异化并且不再通过崇拜新偶像——国家、生产、消费——的方式去体验自己的力量。” 我们认为,传统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在经济上是不可持续的,从社会心理学和文化学的角度而言,则是一种病态的、与人类自身异化的现象。不克服这种异化,环境问题就不会真正得到解决。

3.经济的贫困化

与发达国家的高消费和享乐主义不同,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由于发展不足而导致的经济贫困是环境恶化的根源之一。这些国家没有建立起本国的工业体系,为了生存和偿还外债,它们不断开采本国的自然资源,廉价出口到发达国家。由于缺乏资金和技术,一些发展中国家无法解决因过度开采资源所导致的环境问题:土壤肥力降低、水土流失、森林等资源急剧减少以及由此带来的各种自然灾害,而这些环境问题反过来又加剧了经济的贫困化。于是,很多国家陷入经济贫困和环境退化的恶性循环之中。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指出:“在发展中国家中,环境问题大半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千百万人的生活仍然远远低于像样的生活所需要的最低水平。他们无法取得充足的食物和衣服、住房和教育、保健和卫生设备。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牢记它们的优先任务和保护及改善环境的必要。”

第三节
环境保护

一、环境保护的提出

环境保护,是指综合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手段以及科学技术和宣传教育等措施,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保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环境保护的观念和意识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作为一个较为明确的科学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来的。工业革命之后,环境问题开始在工业化国家逐步显现。直至20世纪中叶,环境污染进入高发期和爆发期,“八大公害事件”的相继出现令人震惊。R.卡逊1962年出版的《寂静的春天》所描绘的因滥用农药而带来的生态危机,引起了欧美各工业化国家的反思。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联合国在1972年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人类环境宣言》。该会议及其宣言都明确指出:环境问题是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它不仅是个技术问题,更事关各国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因此,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世界各国政府的责任。至此,“环境保护”作为一个专用的术语被广泛使用,环境保护工作也越来越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重点。

从根本上说,环境保护是要采取必要措施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类发展。但是,由于人类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非常复杂,环境保护也必然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世界各国针对本国特定时期环境问题的特点,分别采取了一些必要的保护措施。尽管在一些具体的措施上有所差异,但总体而言,可以将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概括地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止不良环境条件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二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降低或消除有害物质排放,促进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恢复,扩大再生产。

二、环境保护的发展

随着环境问题在世界各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不断发展演变,以及人们对环境问题发生之作用机理认识的不断深入,环境保护也经历了不同阶段的发展。

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环境保护在发达工业化国家备受重视,有效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成为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美国、日本等加大了环境保护投资,建立并完善环境管理体制,大力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积极推广各种环保技术,并及时颁布相关环境法律法规,较好地解决了国内突出存在的污染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经济发展与环境的矛盾。发展中国家在这一时期也开始逐步重视环境问题,并且仿照发达国家的做法,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些成效。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各种全球性环境问题日益显现,环境问题前所未有地真正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环境保护也开始成为世界各国合作与交流的重要议题之一。环境保护受到空前的关注,各种以环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国际会议、区域性会议、多边和双边会议,成为这一时期世界政治舞台上的主流。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分别立足于本国现实国情,提出了一系列应对环境问题、加强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也在相关领域达成了一定的共识。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当代人类的环境保护意识空前高涨。各国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不再局限于环境问题本身,而是遵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引,不再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对立起来,而是从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角度认识环境问题,对环境保护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的道理已成为人类环境保护的基本指导原则。但是,随着环境保护工作在国际及世界各国的纵深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当前环境保护越来越成为与国际贸易、信贷、经济援助、技术转让等活动密切相关的一项重要的制约因素,各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与斗争形势也日趋复杂,关于削减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谈判一直进展缓慢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总体而言,几十年以来,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工作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局部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环境保护的观念也深入人心。但是,在全球范围内,环境恶化的趋势并未得到根本的扭转,环境保护领域的机遇与挑战并存,人类的环境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

思考题

1.环境与人类环境之间有什么样的区别和联系?人类环境分为哪几类?

2.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环境问题逐步表现出全球性影响是在哪个阶段?

3.环境问题包括哪些类别?对于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各学科提出了哪些理论?

4.环境保护经历了哪几个发展阶段?

推荐阅读

1.何强、井文涌、王翊亭编著:《环境学导论》(第3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莽萍:《绿色生活手记》(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美〕汤姆·帝坦伯格、琳恩·刘易斯:《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第8版),王晓霞、杨鹂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pal0hJjFUT9wUtlDJexjd6hGcNAJLMTzU+4sSY+XfVQzVRvGnsR76TpfDBZqS1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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