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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

从历史发展的方向上来看,学前融合教育的理念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推崇。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在政策和实践层面积极推动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我国也在政策上对学前融合教育的做法进行了规定。本节主要探讨学前融合教育在国外的发展,以及我国学前融合教育发展面临的困境。

一、国外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

特殊幼儿的学前教育问题日益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目前,将特殊幼儿安置在融合幼儿园,而不是把他们纳入传统的隔离式特殊机构中学习,已成为世界性的教育潮流。

美国1968年通过了《残疾幼儿早期援助法》(Handicapped Children's Early Assistance Act,即90—538公法),颁布这一法律的目的是提高残障婴幼儿和高危幼儿及其家庭早期干预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同时联邦政府还为“第一次机会网络”(First Chance Network)等实验中心及其示范干预模式提供资助。1973年的《康复法案》(Rehabilitation Act,即93—112公法中的504部分)要求不能以残疾为理由将幼儿排斥在任何接受了联邦财政援助的课程和活动之外。美国1975年颁布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要求各州为所有3~21岁残疾幼儿和青少年提供免费的教育和相关服务。1986年颁布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修正案》从根本上加强了“学前拨款计划”。把它从鼓励性条款上升为强制性条款,并明确规定任何申请“学前拨款计划”的州都必须从1991~1992学年起为所有3~5岁残疾幼儿提供适当和免费的学前教育,并要求对从出生至3岁的婴幼儿实施“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IFSP)。至1992年,美国所有的州都开始全面实施3~5岁残疾幼儿的公费学前教育 。1990年的《残疾人教育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简称IDEA)则明确提出为婴幼儿服务,具体是为0至3岁残障幼儿或有发展迟缓幼儿建立广泛的、多学科的、跨机构的、合作的服务系统和为3至5岁学龄前幼儿提供服务,还提出增加转衔服务内容。1997年的《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规定州政府必须办理3~5岁阶段的学前特殊教育,国会授权联邦政府拨款辅助各州政府办理出生至3岁阶段身心障碍婴儿与幼儿的早期干预方案 。到了2000—2001学年,0~2岁婴幼儿接受早期教育干预的人数约为23万人,3~5岁学前幼儿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人数约为60万人 ,这些幼儿大部分都在融合的教育环境中接受教育。另外,在美国,特殊幼儿可以在“开端计划”(Head Start)项目资助的公立学前教育机构、非盈利组织以及基于社区建立的学前教育机构获得教育服务。

20世纪50年代,苏联在全国建立专门负责诊断和安置残疾幼儿的机构:医学—心理—教育委员会。国家为它制定详尽的工作条例。委员会成员包括来自心理学、医学、特殊教育等不同学科领域的专家及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机构的代表,按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对幼儿进行全面诊断,并据此决定幼儿的教育安置形式 。70年代后,在普通幼儿园中设立了特殊幼儿班,特殊学校中也专为视力障碍、听力障碍、情绪障碍和精神障碍的幼儿设立了特殊学校的学前班。它们都起到对特殊幼儿进行学前教育的作用,其任务旨在更准确地诊断幼儿发展缺陷;实施全面发展的教育,矫正第一缺陷,预防第二缺陷;帮助特殊幼儿做好入学准备。除了以上机构,学前幼儿还可以在幼儿教育之家和特殊康复中心中接受教育。90年代以后,俄罗斯注重发展学前融合教育,越来越多的特殊幼儿能够在普通托儿所或幼儿园中接受教育。根据2003年的研究数据,俄罗斯有352900名幼儿接受学前特殊教育,其中有63.6%的幼儿拥有在融合的环境中与普通幼儿一起学习的机会。2009年,俄罗斯有16.4%的学前教育机构是混合型的幼儿园,同时招收特殊幼儿与普通幼儿,与此对应的有3.7%的学前教育机构专门招收特殊幼儿。虽然这些混合型幼儿园增加了在融合教育环境中接受服务的幼儿的人数,但是融合的程度参差不齐,并且不同残疾类型的幼儿在融合环境中的比例也不尽相同。例如,聋儿有25%在混合型托儿所,有37.5%在混合型幼儿园;肢体残疾幼儿有60%在混合型托儿所,有50%在混合型幼儿园 。学前教育机构会为每一个特殊幼儿制订个别学习计划(individual educational plans),并在每年对这些幼儿进行心理—教育—医学评估以决定这些幼儿下一年的安置形式。那些发展程度上比较接近普通幼儿的特殊幼儿可以在普通班级中学习并偶尔接受抽出式的特殊教育服务。一个混合型的特殊幼儿园可以有不同种类的抽出式服务小组对各种特殊幼儿进行服务。可以说,相对于其他教育阶段,俄罗斯的学前融合教育发展最为迅速。

在德国,早期干预项目为防止早期残疾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它主要为从出生至6岁的残疾和高危幼儿提供服务。每个幼儿从出生到6岁,都要由儿科医生为其进行9次医学和心理方面的检查,服务的费用由政府或社会服务部门承担。这9次早期检查是一个甄别筛选的过程,如果幼儿被发现存在潜在的危险,便会得到特别的关注。 在德国,3至6岁的幼儿需要进入幼儿园接受早期教育。对特殊幼儿来说,可以选择进入两种幼儿园。一种是特殊幼儿园(Special Kindergarten)或者支持幼儿园(Support Kindergarten),这些幼儿园只接受残疾幼儿。另一种是融合幼儿园(Integration Kindergarten),这些幼儿园可以同时接受特殊幼儿和普通幼儿。在德国有600多所特殊幼儿园为特殊幼儿提供了17000多个学习场所,满足了不同类型特殊幼儿的个别化需要。近10年以来,德国建立了很多融合性质的幼儿园,更多的特殊幼儿进入了普通幼儿园 。例如,德国不来梅州480名特殊幼儿均匀地散布于79个幼儿教育机构,与4000名正常幼儿共同生活和学习 。目前,德国有61.5%的特殊幼儿在融合教育环境下接受学前特殊教育

英国自1978年沃诺克报告(Warnock Report)提出以来,整个特殊教育政策开始向融合教育发展,并在早期教育原则中明确提出:“幼儿不能因种族、文化或宗教、母语、家庭背景、特殊的教育需要、缺陷、性别或能力不足而遭到排斥或被置于不利地位 。”1997年,英国政府颁发了特殊教育绿皮书,要求所有学前幼儿均要在普通学校注册,同时建议优先考虑对存在感官障碍、肢体障碍或中度学习困难幼儿实施融合教育

另外,不仅是发达国家重视将特殊幼儿安置在融合教育环境中学习,发展中国家也已经开始这方面的实践。印度和巴西已经制订了系统的教育计划,促进学前融合教育的实施

二、我国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

我国幼儿公共教育思想最早见于康有为的《大同书》。1903年在湖北武昌创立的湖北省立幼稚园——湖北蒙养院,它是我国最早的公立幼儿教育机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根据最新2013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公报的数据,通过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毛入园率达67.5%。并且,国家对于学前融合教育在政策上给予了支持性规定。1990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普通中小学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特殊儿童、少年入学;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特殊幼儿。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通过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残疾幼儿福利机构、残疾幼儿康复机构、普通小学的学前班、特殊学校的学前班以及家庭等开展学前特殊教育。2001年7月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明确指出:“幼儿园的教育是为所有在园幼儿的健康成长服务的,要为每一个幼儿,包括有特殊需要的幼儿提供积极的支持和帮助。”普通幼儿园有责任和义务为特殊幼儿提供教育和服务。从以上法律条文及相关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普通幼儿园不仅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而且应采取相应的融合保教措施。

虽然国家在政策上对学前融合教育做出了规定,但是并没有有效地改变我国特殊幼儿受教育的现状。在我国大陆地区,学前融合教育还仅仅是学术研究的主题或是作为尝试性措施在少数幼儿园中实施 。张燕在北京的调查表明,一般幼教机构拒绝接收特殊幼儿 。焦云红等在河北省调查了320家普通幼儿园,也没有一家正式招收残疾幼儿 。实践上的困难重重主要是由于我国幼教工作者对特殊需要幼儿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他们认为照顾特殊需要幼儿会降低教学要求,从而影响教学质量 。除了态度上的消极,幼教工作者缺少实施学前融合教育的相关知识。大部分幼教工作者缺乏基本的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 。另外,普通幼儿家长对幼儿园招收特殊幼儿普遍持保守或反对态度,他们对幼儿教师的融合教育能力信心不足 。以上这些都阻碍了学前融合教育在我国的发展。

在我国,学前融合教育应该逐渐向更多的特殊需要幼儿开放。这需要特殊教育教师和普通教师的相互配合,也需要更多的专业服务团队和学校行政单位的支持,为特殊需要幼儿创造更好的学前融合教育环境。融合教育有赖于教师和普通幼儿家长态度的转变,同时也是转变大众对特殊幼儿刻板印象的有效方式。 2B0DM4SRS+1VbPj0wadABCIKfT48/UI54Migc9UMCvSbGiTK8hhMtgfmS9fYDD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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