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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渊源和体系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一词有多种含义,它可以指法的历史渊源、哲学渊源、形式渊源、文件渊源等,本书主要讲一下形式渊源。

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知识产权法的形式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即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此外,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法规、条例以及国际条约也被列为特定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它们构成了知识产权法的统一整体。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立法依据,其基本原则必须为各部门法所遵循。中国《宪法》第5、20、22、47、89条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例如《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领导和管理科学文化工作的职权。国家立法机关和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宪法》中的这些原则性规定,制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二)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它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渊源。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作为知识产权法的渊源的法律主要包括:

1. 《民法通则》《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民法的许多原则都适用于知识产权法,它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法律渊源。《民法通则》在第五章第三节专门对知识产权法作了列举式规定。

《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其调整范围涉及各个领域。《刑法》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对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些专门法律是知识产权法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渊源,它们对知识产权法的具体问题直接作了详尽的规定。

3. 《科学技术进步法》

《科学技术进步法》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的一项基本法律,它在第3条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的规定,即:“国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该法对知识产权保护起全面指导作用。

4.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有“经济宪法”之称,它是我国调整市场竞争、维护竞争秩序的总纲领。《反垄断法》在肯定了知识产权这种“合法垄断”权的同时,也强调知识产权的行使要受其规制。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5. 其他有关法律

知识产权问题涉及面广,除了上述法律以外,还需受其他有关法律补充调整,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的税法等。这些法律规范也是知识产权法必不可少的渊源。

(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主要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条例、细则、办法等。目前作为知识产权法的渊源的行政法规主要有:(1)《专利法实施细则》;(2)《专利代理人条例》;(3)《商标法实施条例》;(4)《著作权法实施条例》;(5)《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6)《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7)《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

部门规章指由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管理其职权范围内事务的规定,例如,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也构成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渊源。

(四)地方性法规、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以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也是知识产权法的渊源。

(五)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或者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规范性文件。这些国际条约一旦在我国生效,与我国的国内法具有相同的约束力。所以,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渊源之一。

二、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体系

(一)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体系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结构表现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并存。它既有实体法的一般规范:主体、客体、权利内容、权利限制、法律责任;也有程序法的规范构成:权利取得程序、权利的利用、权利的管理等,如专利的申请、取得、无效等规定。

纵观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历史,虽然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经历了30余年的时间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见图2)。同时,我国也加入了多项有关知识产权法的国际条约并已生效(见图3)。

图2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体系

图3 我国加入的知识产权法国际条约

(二)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体系

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主要途径。在我国的司法保护体系中,不同层级的管理机构及其管辖的案件类型如下图4及图5:

图4 司法保护体系——专门审理机构

图5 司法保护体系——案件类型

(三)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体系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特色是司法和行政双轨制,权利人的权利受侵害时,除了请求人民法院进行保护外,还可以请求具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权的政府机构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我国是由各级、多个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对知识产权进行行政保护,国家层面针对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设有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地方层面则相应设立负责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行政管理机构。此外,海关、公安、新闻出版、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机构也承担一部分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职责。

图6 行政保护机构及其职能 Ku/Zv/pRSOBLWpMMzdJ7gmgA+++1pSMqjsqr8NrkhpB2l3s6OqW4OpXpug0oqv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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